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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的地位与职权

时间:2006-01-12 13:05   来源:中国网

  台湾当局设立“五院”,分别行使“五权”。五权都属于“治权”,互相独立,同处于平等地位。行政为五权之一。台湾的“中央政府”设立“行政院”。“宪法”规定,“行政院”为“国家最高行政机关”。

  根据“宪法”规定,“行政院”享有: (1)决策权。有权制订施政方针与重要政策,并具体予以推行; (2)副署权。即“总统”公布之法令,及有关成员的任免令,须经过“行政院” 有关首长副署; (3)提案权。 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预算、戒严、大赦、宣战、媾和、签约”等权; (4)复议权。即对“立法院”提出的法律案,预算案及要求“行政院”改变重要政策的决议,在征得“总统”的认可后可移请 “立法院”复议; (5)紧急处分权。 即“总统”要求采取紧急处分,需先经“行政院”会议决议。(6)解散议会权。 1997年“修宪”后,“行政院”对“立法院”负责,但在“立法院”对“行政院长”提出不信任案10天不辞职时,可呈请“总统”解散“立法院”。在“行政院”上述六种职权中,决策权和副署权为专有,提案权绝绝大部分享有,复议权和紧急处分权、“立法院”解散权,与“总统”分享。可见,“宪法”赋予“行政院”有较大的决策权和对总统的相对制约权。

  但是,与“宪法”差不多同时实施之时,“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颁行,使“总统”的权力急剧膨胀,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总统”紧急处分权的扩张;二是“总统”行政控制权的增加。因此,在“戡乱时期”体制下,在蒋氏父子统治时期的台湾当局“总统”与“行政院”的关系是“总统府”统“行政院”,即“府”统“院”。但是随着1980年下半年“戒严令”的废止,“临时条款”的终止,以及“国安会”的作用的削弱,“行政院”的职权也有恢复,特别是郝柏村任职以来,利用他军事强人的地位,使“行政院”的地位提高不少。总之,随着“动员戡乱时期临时条款”的终止,“总统”与“行政院长”之关系是以“府统院”还是“院前府后”,不仅是政权派系之间的斗争,而且也关系着党的权力之争。“主流派”和“非主流派”之间的矛盾从侧面反映了“府院”之间的斗争。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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