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规定, “国民大会” 代表任期6年, 第一届“国大”第一次会议于1948年3月5日举行。但自国民党败退台湾后, 去台“国代”仅1080人,占“国代”总数的36%,因人数不足半数无法召开第二届“国大”。台湾当局于是采取以下办法予以弥补。
第一是 “释宪”或“修宪”, 即重新解释和修改“宪法”,使代表达到“合法”人数, 以行使职权。 具体做法是:(1) “宪法”第28条规定: “国民大会代表每6年改选一次。 每届国大代表之任期至次届国民大会开会之日为止。”1953年蒋介石利用其“总统”的权力,要“大法官”重新解释“至次届之含义”。 “大法官”重新解释、 修改“宪法”为“在第二届国民大会代表未能依法办理选举、集会以前,第一届国民大会代表自应适用该项条款之规定,俟将来形势许可,再行办理改选”。这样,在第二届“国代”未选出以前,第一届“国代”可以无限制的连任下去。难怪人们称“一届国代”为“万年国代”。 (2)重新修订出席大会代表名额。台湾当局于1953年改原“非有代表半数之出席, 不得开议”, 改为“非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人数之出席,不得开议”。 (3)重新解释“国民大会代表总额”含义。 1960年2月月,大法官会议又将“国民大会总额”解释为“在当前情形应依法选出而能召集之国民大会代表人数为计算标准。”
第二,召回“增额国代”名额。 首先, 召回港澳“代表”。在“国大一届二次会议”召开前,台湾当局从港澳召回314人为“国代”,同时又递补“代表候选人”230人,总计达1624人, 勉强超过“一届国大”原代表数之半数。 其次,增加“国代”名额。这种办法是在原来“法定”代表名额外, 按一定比例增加台湾地区和海外侨民的 “代表”名额。1969年12月增补“国代”15人,1980年增补选“代表”76人, 1986年12月选出“增额代表”84人。 这样至1990年“国民大会代表”达752人。
台湾当局采取了以上这些措施使第一届“国民大会”得以维持下去, 先后于1954年5月、1960年3月、1966年3月、1972年3月、1978年3月、1984年3月、1990年3月召开了“国民大会” 第一届第二次会议至第八次会议。 各次会议主要内容是选举 “总统”和“副总统”, 制定或修改“临时条款”。与此同时,台湾当局又采取种咱措施强迫年老的资深“国代”退出“国会”。 1989年1月,台湾“立法院”不顾年老“代表”的强烈反对,强行通过了“中央民意代表自愿退职酬劳金给与条例”,强迫他们退出政治舞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