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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地区选举监察和选举诉讼

时间:2008-01-23 14:19   来源:SRC-423

  选举监察

  一、“总统”、“副总统”、“中央”公职人员选举,由“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总长”督率各级检察官;地方公职人员选举,由该管法院检察署检察长督率所属检察官,分区查察,自动检举,侦办处理有关妨害选举之刑事案件。

  二、“中央选举委员会”置巡回监察员,“直辖巿”、县(巿)选选举委员会设置选举监察小组委员,分别遴聘具有选举权之社会公正人士担任,除配合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外,并负责执行违反选举之行政罚锾案件之取缔工作。

  选举诉讼

  选举诉讼制度采二审制,受理法院应于六个月内审理终结,不得延宕时日,以保护当事人权益。其诉讼共分为二种:

  一、选举无效之诉

  “选举委员会”办理选举违法,足以影响选举结果者,检察官、候选人,得自当选人名单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以各该选举委员会为被告,向管辖法院提起选举无效之诉。

  二、当选无效之诉

  当选人有(一)当选票数不实,足以影响选举结果之虞者。(二)有暴力或贿选行为介入选举之情事者,选举委员会、检察官或同一选举区之候选人得以当选人为被告,自公告当选人名单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该管辖法院提起当选无效之诉。当选人参选时之资格不符规定者,于任期届满前,均得提起当选无效之诉。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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