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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民党的“地方自治”

时间:2010-01-21 14:23   来源:SRC-423

  国民党败退台湾后,面临的最大问题是政治整合的问题。由于日本占领台湾五十年,加上光复初期国民党的接收造成的恶劣影响和“二二八”事件,使得地域观念一度成为严重的危机。因此,国民党拟实行“地方自治”,通过政治参与的管道,把主宰地方政治的地主绅士与国民党政权结合起来。

  1949年8月15日,台湾省政府聘请对“地方自治”富有研究及深切了解地方实情的“省参议员”和专家学者,成立由29名成员组成的“台湾省地方自治研究会”,以张厉生为主任委员。“研究会”从成立日开始,历时4个月零6天的研讨,向台湾省政府提出《台湾省调整行政区域草案》、《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台湾省县市议员选举罢免规程草案》、《台湾省县市长选举罢免规程草案》等4项草案。随后台湾省政府又陆续修订有关法则并公布。1950年4月21日,经“行政院”核准,台湾省政府4月25日公布实施《台湾省各县市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各县市议会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各县市议会组织规程》、《台湾省各县市县市长选举罢免规程》。5月5日,台湾省政府制定公布《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实施细则》、《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投票所办事细则》、《台湾省各县市议会议员选举开票所办事细则》。6月17日,台湾省政府公布施行《台湾省妨害选举取缔办法》、《台湾省县市选举监察委员会组织规程》。7月12日,经“内政部”核准,“行政院”备案,台湾省政府公布施行《台湾省乡镇民代表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乡镇民代表会组织规程》、《台湾省乡镇区长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各县市村里长选举罢免规程》。台湾省政府在7、8月间先后公布施行《台湾省各县市县市长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台湾省各县市县市长选举头投票所办事细则》、《台湾省乡镇区长选举事务所组织规程》等。在一年的时间内,台湾省政府制颁17种地方“自治法规”,初步形成比较完整的“地方自治”制度体系。

  其中,《台湾省各县市实施地方自治纲要草案》被视为“关系本省县市地方自治最为深切,其制定精神为上无悖于‘宪法’,下求适应时地之需要,以为办理县市地方自治之基本法规”。《纲要》经过台湾省府委员会多次讨论修正,并经台湾省参议会审议,1950年3月4日,由台湾省委员会第139次会议通过,经“行政院”核准,于4月24日由台湾省政府公布施行。包括总则、居民及公民、自治事项、自治组织、自治财政和附则等6个方面的内容,各县市“地方自治”的范围如下:(1)规定居民的权利和义务。(2)规定公民有选举权、罢免权、创制权和复决权。(3)规定县市自治事项。(4)县市设县市议会及县市政府,县市议会为立法机构,由县市议员组成;民选县市议员任期2年(自第三届起改为3年,第四届后改为4年),连选连任;县市政府为行政机关,置县市长一人,民选县市长,任期3年(第四届后改为4年),连选仅得连任一次。(5)乡镇(县辖市)设乡镇(市)民代表会及乡镇(市)公所;乡镇(市)民代表会为立法机关,有乡镇(市)民代表组成民选代表得连选连任;乡镇(市)公所为行政机关,置乡镇(市)长一人,民选乡镇(市)长任期4年,连选仅得连任一次。(6)省辖市之下设区,区设区公所,置区长一人,由市长任命。(7)乡之下设村,镇(县辖市)之下设里;村、里设村里办公室,置村里长一人,民选村里长,任期4年。(8)民选省议员等。

  1950年7月2日,台湾“地方自治”开始实行。8月16日,台湾“行政院”第145次会议修正通过了《台湾省各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方案》,9月8日,台湾省政府将各县市行政区域调整方案公布施行。台湾省设立16个县、5个省辖市、1个管理局、6个县辖市、234个乡、78个镇、42个省辖市区。此后即按新的行政区域进行选举。自1950年下半年至1951年上半年,台湾省各县市及民意代表选举产生。

  与此同时,原先由17个县市议员间接产生的省参议员们提出他们实不能代表普遍民意,并以休会抗议要求当局宣布改选。抗议无效后经省参议会大会决议“请政府于1951年成立省议会,并选举省长,以副民望案”。而且还推选代表直接往台湾“行政院”及省政府当面建言。在他们力争下,台湾“行政院”颁发了“台湾省临时省议会组织规程”及“台湾省临时省议员选举罢免规程”,并于1951年11月由各县市议员推举临时省议员,12月11日成立临时省议会。自1957年第三届临时议会起,议员改由公民直选产生。1959年取消“临时”二字,成为第一届台湾省议会。

  国民党在台湾推行的“地方自治”制度,被国民党标榜为孙中山“民权主义”的实施,因而国民党大肆宣传“地方自治”、民选省议员和县长等。实际上,在戒严令高压大气候下,台湾民众并不能享受到真正的“自治权”。当然,实施台湾“地方自治”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国民党在台湾统治的社会基础,对稳定台湾的社会秩序具有正面功能。同时,通过实施“地方自治”,也为国民党培养了大量的本省籍政治人才,在维持和巩固国民党对台湾的统治上,起了相当重要的作用。

  另外,由于国民党败退台湾后,在政治上一方面实行“戒严体制”,一方面推行“地方自治”,形成了二元政治结构;在经济方面实行了“土地改革”,赢得了农民的支持。国民党恩威并施的施政手段,暂时巩固了“执政”地位,使得国民党爱台湾的统治没有从内部崩溃,在人民解放军没有渡海作战的情况下,维护了社会的相对稳定,加之美国的帮助,台湾经济得到了恢复和较长时间的发展。当然,“执政”地位的巩固不可能是一劳永逸的,在台湾经历经济发展之后,原有社会结构再次发生变化,国民党的“执政”地位也将会再次受到挑战。(何海兵 《台湾六十年》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09年)

编辑:何建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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