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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重大教育政策简介三

时间:2008-04-21 10:02   来源:SRC-423


  多元入学

  台湾高中以上学校入学办理联合招生由来已久,几乎成为毕业生入学的唯一管道,公平竞争,普受社会的信赖;对学校而言,更是极为便捷招收学生的制度。但联合招生也产生许多负面影响,例如学校教育目标受到扭曲、考试领导教学、学生失去创造力、无法适性选才、无专责办理机构、考务经验无法传承等。因此,要突破单一升学方式,又要维持招生的公平及便捷,具包容性的多元入学理念给予了一个新的思考方向。

  近年当局“教育部”推动各级多元入学方案,包括高中及高职多元入学方案、技专校院多元入学方案(两者均自2001学年度起实施)、大学多元入学方案(自2002学年度起实施)。多元入学方案基本理念在于考招分离、考试专业化、招生多元化,一方面让考试由专责机构办理,可就命题进行持续研究,使试题不仅具有评量功能,更能兼顾学校的教与学;另一方面让招生方式多元化,包含考试登记分发、推荐甄选、申请入学等,其原则由各校自主,选择适当招生管道,使各校(系科)依特色订定招生条件,招收适才适所的学生。此外,多元入学并非要求每个学生具备多元能力,或是参加每项升学管道以增加入学机率,而是提供学生更多突显个人特质的机会,可以适性选择升学管道。

  鉴于原先多元入学管道较复杂,因此“教育部”已朝简单公平方向改进,升高中及高职部分简化为三途;升大学部分2004学年度简化为考试分发与甄选入学(含自由申请与学校推荐)两途。

  师资培育

  1932年12月,国民政府公布“师范学校法”确立师范学制地位,规定师范教育由政府办理、师范学校应脱离中学而单独设立。师范学校及师范学院采取公费制,不收学费并由政府供给膳宿制服书籍;毕业生由政府派往指定地点服务。

  师范校院为师资培育的主流

  国民党当局迁台以后,为提高小学师资素质,于1960年起陆续将台湾省各师范学校改制为三年制师范专科学校,招收高中高职毕业生在校修业2年,在校外实习1年。至1963年再陆续改制为五年制师范专科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修业5年。1987年全部升格为师范学院,招收高中毕业生修业4年,实习1年,于是将小学师资提高至大学水平。在中学师资方面,1938年颁行“师范学院规程”,规定师范学院为中学师资的培养机构。1955年将台湾省立师范学院改制为台湾省立师范大学,之后高雄师范学院与彰化教育学院也先后完成改制。1979年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师范教育法”,为师范教育取得“法源”,其间师资培育以计划式、公费为原则,并以师范校院为师资培育的主要机构。

  师资培育多元化

  1994年原“师范教育法”修正后改名为“师资培育法”。新法师资培育由计划式培育改为储备式培育,由一元化转为多元化,培育机构由原师范校院扩大为各大学校院经实核准可以开设教育学程及学士后教育学分班,共同参与高级中等以下学校及幼儿园师资的培育。学生由全公费式改为以自费为主,公费及助学为辅的培育方式,自费生不再分发。

  师范校院转型发展

  台当局“教育部”报经“行政院”于2005年4月核定“师范校院定位与转型发展方案”及台北师范学院等6校成立改名暨转型教育大学筹备处,视6校个别状况审查通过后,同意正式改名教育大学。

  教师资格鉴定

  当局“教育部”于2002年7月修正公布“师资培育法”,将教师鉴定制度及方式有所调整,由原形式的鉴定(书面文件检核)走向实质的资格鉴定,台湾第1次教师鉴定考试于2005年4月举行。

  教育改革

  进行教育改革检讨

  80年代后,台湾教育改革的呼声风起云涌。1994年4月“四一0教改行动联盟”提出制定“教育基本法”、落实小班小校、广设高中大学、推动教育现代化四大诉求,唤起教改共识。同年,当局“教育部”召开第6次教育会议。之后“行政院”成立教育改革审议委员会,1996年12月完成“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提出教育松绑、带好每个学生、畅通升学管道、提升教育质量、建立终身学习社会作为教育改革的基本方针。

  实施12项教改工作

  为落实“教育改革总咨议报告书”的建议,“教育部”于1998年拟定“教育改革行动方案”,经“行政院”教育改革推动小组审议通过,以5年时程,自1998年7月至2003年,编列经费1,570余亿元(新台币),实施12项工作计划,包含:健全义务教育、普及幼儿教育、健全师资培育与教师进修制度、促进技职教育多元化与精致化、追求高等教育卓越发展、推动终身教育及信息网络教育、推展家庭教育、加强身心障碍学生教育、强化原住民学生教育、畅通升学管道、建立学生辅导新体制、充实教育经费与加强教育研究。

  为检讨教育改革实施及凝聚教改共识,“教育部”于1999年5月、2001年12月召开2次以教育改革为主题的检讨会议,复于2003年9月召开教育发展会议,检讨教育改革,用以凝聚教育政策方向。

  规划教育施政主轴

  当局“教育部”依据教育施政方向,整合“挑战2008:台湾发展重点计划”的内涵,含纳“五年教育促进方案”及“中程施政计划(2005-2008年)”,延续“2001年教育改革检讨与改进会议”与2003年教育发展会议的结论,于2004年9月27日提出未来四年教育施政主轴:“创意台湾、全球布局——培育各尽其才新人民”,以培养现代“国民”、建立台湾主体性、拓展全球视野、强化社会关怀作为四大纲领,提出13项策略及34项行动方案。

  两岸文教交流

  成立大陆事务工作小组

  1988年8月台湾当局“行政院”成立大陆工作会报,以协调各部会适时处理有关大陆事务。1991年元月“行政院”正式成立大陆委员会,为加强推动大陆工作,“教育部”成立大陆事务工作小组,以任务编组方式完成建制。

  成立台商子弟学校

  2000年9月大陆第1所台商学校东莞台商子弟学校成立,翌年9月第2所华东台商子女学校成立。2003年12月公布“大陆地区台商学校设立及辅导办法”,对于台商学校的设立、补助,学生平安保险费用,教师公保、健保、退抚费用及师生返台进修补课等重点,均予以“法令”规范。

  教育人事制度

  确立教育人事业务分工

  早期教育人事制度并无统合的“法律规范”,自1940年起,“中央”“考铨机关”即与“教育部”研议,直到1962年第4次教育会议,决议“建立教育人事制度”,并交由“教育部”办理。

  公布“教育人员任用条例”

  为建立教育人员任用“法制”,1985年5月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教育人员任用条例”,适用对象涵盖公立各级学校校长、教师、职员、社会教育机构专业人员及学术研究机构研究人员;而私立学校校长、教师的任用资格及审查程序准用之。

  制定“教师法”

  对于教师是否属于公务人员,至1992年“大法官会议”“释字第308号”解释后,始有较为明确的界定。因此,当局“教育部”本于“公教分途、公私一致”的原则,研拟制定“教师法”。1995年8月台湾地区领导人公布施行,适用对象包括公、私立学校教师,以明确教师的权利义务,保障教师的工作与生活,提升教师专业地位。此后并研订了以教师为主体的相关“法规”。

  建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

  基于私立学校与公立学校同为培育人才的教育机构,为安定私立学校教职员工的生活,1991年12月台湾地区领导人修正公布“私立学校法”,明订建立私立学校教职员工退休抚恤基金,该基金自1992年8月成立管理委员会,负责复核退抚案件及支付退抚给与。“教育部”并针对私立学校教师退休抚恤储金制度的建立,研拟推动方案。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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