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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法定”传染疾病及分类

时间:2008-03-24 13:59   来源:SRC-423

 

第一类传染病(24小时内通报)

SARS (严重急性呼吸道综合征)

霍乱◎

鼠疫◎

黄热病

狂犬病◎

伊波拉病毒出血热

炭疽病

 

第二类传染病(24小时内通报)

流行性斑疹伤寒

白喉

流行性脑脊髓膜炎

伤寒与副伤寒◎

小儿麻痹症◎

急性无力肢体麻痹

杆菌性痢疾

*阿米巴痢疾

登革热

疟疾◎

麻疹

急性A肝

肠道出血性大肠杆菌

汉他病毒综合征

肠病毒

 

第三类传染病(1周内通报)

结核

日本脑炎

癞病(麻疯病)

德国麻疹

先天性德国麻疹症候群

百日咳

猩红热

破伤风

新生儿破伤风

恙虫病

急性病毒B肝

急性病毒C肝

急性病毒D肝

急性病毒E肝

退伍军人病

侵袭性b 型嗜血杆菌感染症

梅毒

淋病

流感重症(含流感)

水痘

腮腺炎

 

 

 

其它

艾滋病

库贾氏病

莱姆病

类鼻疽

亨德拉病毒及立百病毒感染症

钩端螺旋体病

兔热病

猫抓病

屈公病

?疹B 病毒感染症

Q热

地方性( 鼠蚤型) 斑疹伤寒

第二型猪链球菌感染症

肉毒杆菌中毒

 

 

指定传染病(24小时内通报)

天花(比照第一类传染病) ◎ 

拉萨热(比照第一类传染病)

马堡病毒出血热

(比照第一类传染病)

裂谷热(里夫谷热) (比照第一类传染病)

西尼罗热(比照第二类传染病)

新型流行感冒

 

 

*未明定通报时限  ◎台湾已绝迹

 

  各级主管机关对于传染病病人的处置措施如下:

  一、第一类传染病病人,应强制或移送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二、第二类、第三类传染病病人,必要时,强制或移送指定隔离治疗机构施行隔离治疗。

  三、指定传染病或新感染症病人的防治措施,由台当局“中央”主管机关公告。

  经确认染患第一类传染病的尸体应于24小时内、染患新感染症的尸体应于“中央”主管机关公告期限内入殓并火化;其它传染病致死的尸体,如有特殊原因未能火化,应报请地方主管机关核准后,依规定深埋。

 

编辑:贺晨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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