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难容情
罗大佑也曾被告侵权
在台湾,惹上版权官司不是新闻,告来告去司空见惯,就连罗大佑也被告过侵权。他以往的搭档、音乐创作人李坤城曾到台北地检署控告罗大佑,认为罗在《心肝宝贝》等6首歌曲中侵犯了他的著作权。李坤城的理由是,他曾是罗大佑的专属歌词创作者,歌词版权归他所有。但罗大佑却未经他同意多次公开演唱他作词的歌曲,并授权影视公司制作光碟贩售,侵犯了他的著作权。
检方调查后认定,6首歌曲中一些歌曲的侵权追诉时效已过,另外部分歌曲是罗大佑与李坤城两人共同创作,罗大佑也有著作权,因此不立案起诉。
但并不是所有涉及侵权的纠纷都可“依法”办理,有些的确是依法便不合情,“侵权”的判决也有了不能服众的模糊地带。比如按死者遗愿在告别式上播放指定音乐是不是侵权?台湾的殡葬业者为此曾经集会抗议“侵权”指控。依台湾法规条文,丧礼中使用的音乐或歌曲必须依法取得授权,付费使用,否则就是违反著作权法,可直接搜证提出控告。除了播放音乐,灵堂里使用念佛机也涉及侵权,不少殡葬业者已收到法院传票。但殡葬业者大感不服,他们认为灵堂音乐并非播给大众听,如果要为此付费太不尽情理,呼吁音乐著作人别为难他们。
还有一个法、情难两全的案件,台湾的一位大学生为美化自己的论文,便下载了一位著名鸟类摄影家的照片作插图,论文应校方要求上传到网络后,被这位摄影家控告侵权,虽然学生败诉,但很多人却批评这位摄影家“寡情”。判案法官也无奈表示,案件只能依法办,希望通过这件“寡情”的案件提醒社会建立保护智慧财产权的观念,养成习惯避免挨告。
两岸磨合
规定不同处理各异
两岸签署的知识产权保护合作协议2000年已经生效,根据协议,两岸依各自规定,确认对方专利、商标及品种权第一次申请日的效力。台湾著作权保护协会已获得大陆国家出版总署版权局的认可,成为台湾影音制品的著作权认证机构,影音制品获认证后可进入大陆市场。
协议为两岸知识产权人提供了切实保障,比如排除了抄袭专利、抢先提出专利申请并取得注册的可能性,现在台湾每年在大陆申请专利的达2万件左右。金门高粱酒、旺旺、自然美、名典等14个台湾品牌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
但两岸保护知识产权的合作尚属初级阶段,法规衔接、行政沟通等还待磨合。近日台湾判决的《美人心计》一案就说明了这种现状。
取得授权代理大陆古装剧《美人心计》出版发行的台湾弘恩文化公司近日发现,一叶姓男子在网络上以低价贩卖盗版的《美人心计》全套DVD,因此向台北地检署控告叶姓男子违反著作权。遗憾的是检方未予起诉。
这样的判决对于获得授权的公司当然是一种伤害。但台湾检方的理由是,大陆的著作权法规定,必须符合“以赢利为目的”、盗版复制数量达1000片以上、违法所得需超过人民币3万元,才构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犯罪,而在台湾,只要是擅自复制并侵犯他人著作权即构成刑事犯罪。比照大陆法律,叶姓男子无需负刑事责任。
如果此例一开,大陆的影视、音乐、设计作品在台湾都受不到平等的保护,那合法代理的公司利益如何保障?又何谈公平的法律环境?两岸间条文制度的衔接应尽快做好,在此之前,挟法律“负气”与“报复”是对双方的伤害。
保护知识产权已是全球性议题,同文同种、来往密切的两岸更需携手。本报特约记者 小星 D0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