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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父亲轻生之谜

时间:2013-04-02 10:05   来源:中国台湾网

  对于先父王国维之死,已断断续续地议论了半个多世纪,究竟孰是孰非,一时尚难下断语。最近因罗振玉先生的长孙罗继祖所编《永丰乡人行年录》(即罗振玉年谱)问世,以及先父在大哥逝世后为大哥海关恤金事给罗的三封信,由罗继祖发表,流传海外,学者又开始留意对王、罗失欢原因的追究。

  看了1984年9月30日台湾《中国时报》副刊上杨君实先生的《王国维自沉之谜后记》后,觉得他的观点与论点,值得商榷。

  所谓“百思不解”的谜底,杨氏摘录的《永丰乡人行年录》中的一段,说是已原原本本地道出来了。其要点为:潜明、高明、贞明为静安元配莫出,潘为继母。长媳与继姑不睦。家政皆潘主之。潘处善后或有失当。孝纯诉之于父,父迁怒静安听信妇言,而静安又隐忍不自剖白,遽携女大归。罗令女拒收海关恤金。以上各点,隐示王、罗的失欢皆归咎于继姑潘氏。杨文末所引先父与罗氏的信,乃民国六年(1917年)张勋复辟失败后所写,未加指明,颇觉突如其来。

  杨先生认为罗继祖原原本本说出来的为长媳与继姑不睦为主因,治丧或失当为导火线。而事实上是否如此呢?在此必须一辨。

  大嫂在民国七年(1918年)十七岁时,就嫁过来了(杨文误作辛亥东渡时)。至十五年(1926年)大哥病故,仅有七年多,小部分时间与翁姑同住,其他时间,有住在天津娘家的(当时大哥调职天津海关),亦有小家庭独住的(大哥调回上海海关以后)。姑媳相聚之时确是不长。

  在大家庭中,姑媳意见偶有相左,亦是常事,何致像火药库一般,一引导火线即爆发呢?在罗举家徙居东北以前,婆媳之间时有书信往返。犹记民国十八、十九年(1929、1930年)间,大嫂曾由津赴沪,并返回海宁探视先母。民国三十七年(1948年)冬,托人带信给母亲,欲随母亲同住。

  如果与继姑心存芥蒂,平日又何必书信存问,又何必绕道省视?母亲为人继姑者,并非长媳一人,对二三两媳亦属继姑身份。可是她们相聚很久,婆媳之间都很融洽,情如母女。

  说到治丧事件,当初共同办理丧事的,尚有二哥高明,时年二十五,三哥贞明,时年二十二,及老用人冯友。早已成年的二哥、三哥都是大哥的同母弟,当无偏颇情事。先父平日除研究学问外,很少管日常事务,现遭丧子之痛,心情恶劣是可想而知的。枝节小事,家人不敢再去烦他神,治丧事宜由母亲代劳是可信的。

  至于罗继祖文中说“潘处善后或有失当”,乃属臆测之词,究竟什么地方什么事失当?未能指明,而用“或”字约言之。我无意说他而为乃姑及乃祖辩护,但臆测之词,是不足证明过去事实真相的,而徒使无辜者遭受不白之冤。

  我在《先父王公国维自沉前后》一文中,尽可能避免用类似口吻,来假定大嫂方面的因素。一则不愿有损大嫂清誉,她曾是大哥的爱侣,大哥早死,连子女都没有留下,命运的坎坷,已经够可怜了,何忍再加以议论!再则恐有为先母辩白之嫌,不知者或讥为“女为母隐”。因此用百思不解一词,一笔带过。

  这次事件的发生,毋宁说是偶发事件较为合理,因事先并无失和迹象。其时父亲丧子,大嫂丧夫,都是在哀痛过度的时候,而罗氏为爱女遭遇不幸,舐犊情深,心中自亦不好受。

  当此情景,每人情绪都很激动,任何小问题,若稍有歧见,大家都无好言语,小误会成了大争执,以致不可收拾,罗氏一怒携女大归。其实以我们现在的眼光来看,大哥过世时,大嫂才二十四岁,可以说心智尚未十分成熟,在顿失依靠的时候,既无儿女可守,那么最可信赖的,当然是父母。像大嫂这样遭逢不幸者,多数人都会选择返回父母跟前之一途。至于大嫂当初是否本有归宁之意,或因误会而临时动意随父而去,则不敢妄下断语。

  东明当时年幼,不敢过问大人们的事,其间隐情,实难了解。不过就常理言,大哥亦由先母带大,大嫂又是罗氏的掌上明珠,以两家关系之深,情谊之厚,先父母绝对不会不尊重大嫂的意见。只是个人的感受不同,新寡的大嫂,心理上总是饱受委屈的,乃向她父亲诉起苦来,罗氏听后便心中不平了。所谓大归,只是罗家的说法,我们王家并无此说,兄弟姊妹仍视孝纯为我们的大嫂,是家中的一员。 

编辑:杨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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