凭什么遏制腐败,形成自我纠错机制?
新生的美国建立了松散的邦联式共和政体,面临混乱和危机以至人民不堪忍受之际,1787年在费城召开制宪会议。在意见分歧激烈争论中,经过三个月艰难的折冲协调,569次投票表决,最终制定了具有历史意义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开了成文制宪之先河,奠定了法治体制的基石,其中规定了美国为联邦制国家。
法治落实“制衡”
美国立国以来,经受了许多极其严峻的考验,如内战、大萧条、世界大战、冷战……不仅安然无恙,而且迅速发展成为超级强国。美国《纽约时报》著名评论家汤麦斯?弗里德曼(Thomas Loren Friedman,1953-)如是说:“美国成功的秘密不在于华尔街和硅谷,不在于空军和海军,不在于言论自由,也不在于自由市场——真正的秘密在于长盛不衰的法治及其背后的制度体系。有人说,这是一种由天才们设计,并可由蠢才们运作的体系。正是这些让每一个人可以充分发展而不论是谁在掌权的东西,是美国强大的真正力量。”
牛顿的古典物理学发现,整个自然世界事物,包括浩瀚星空的天体运行,都合乎一定的科学规律。哲学家相信:人类社会发展进步,也有应循的“当行之路”。
法治(Rule of Law)是实现社会性“制衡”(Checks and Balances)的根本方略。“制衡”一词,可以理解为“通过制约求得平衡”,以利形成和谐共赢的社会整体,导致建立一个实现人类“个性解放”和“全面发展”的大环境。
人类生而追求自由,但一个人的自由,以不侵犯他人的自由为前提,才是真自由;如果侵犯他人的自由,便是不自由。因为别人同样可以侵犯你的自由。所以,“不能制约自己的人,不能称他为自由人”(毕达哥拉斯语)。
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制约”,只有建立必要的社会性行为规范,防范超越“不得损害他人自由”这一必要的限度,以保障每个人都能得到最大限度的自由,方能顺畅有序地发挥“万物之灵”的天赋特秉创造能力,实现其他一切生物望尘莫及的社会性发展进步。
启蒙思想家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以为: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处不在枷锁之中。原始社会里,弱肉强食,没有秩序,没有安全,一片混乱。人类世界并不存在天然的政治权威,社会秩序不应建立在暴力的基础上。我们需要一个社会契约(Social Contracts)。在这个契约中,每个人都放弃天然自由,而获取契约自由;人类就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从本能状态进入道德和公义状态。只有在参与政治的过程中,每个人同等地放弃全部天然自由,转让给整个集体,人类才能得到平等的契约自由。
美国立国之初,1787年费城制宪会议的代表们,利用重重法律制度,防范像英王乔治三世般专制君主的统治卷土重来。他们忧惧权力过强的中央政府,忧惧独裁统治者的出现,担心在政府的控制下丧失个人自由,甚至担心民主制度沦为多数民众压迫少数人的暴政。
《美国宪法》序言这样写道:“我们合众国人民,为了组成一个更完美的联邦,树立公义,保障内部安宁,提供共同防务,促进公共福利,以及保卫我们和子孙后代天赋的自由,特为美利坚合众国制定本宪法。”
为了组成这样一个“更完美的联邦”,就要落实上述社会性约法“制衡”要义。基于人人都有“原罪”的不信任感,光靠自觉自律决不足以形成可靠的人际关系调控约束体系,必须建立法律形式的强制性“社会契约”,实行“依法治国”的社会体制,方能切实保障“制衡”功能历久弥坚、长盛不衰。
美国宪法的思想基础,源自英国法学传统、欧洲启蒙学说和自身特色的“美国精神”。这部美国的根本大法,规定了法律权威尤其是宪法至上性的原则,从而确立了“依法治国”的根据。美国宪法第六条规定:“本宪法和依本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以及根据合众国的权力已缔结或将缔结的一切条约,都是全国的最高法律”,“参议员和众议员,各州州议会议员,以及合众国和各州所有行政和司法官员,应宣誓或誓愿拥护本宪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建立了形形色色的法律条款,但法律的社会定位往往大相径庭。美国立国之时,旧大陆的法律多为按照统治者意志制订的命令,是政府管治社会大众的强制手段。而美国社会一开始,法律就被理解为“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公意的行为”,是一种关于人们在共同生活中如何建立秩序、进行合作和排难解纷的社会契约。法律规定公民应该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同时规定了政府必须做些什么和不得做些什么。只有公意即人民自己才是有权设立法律的主权者。政府的角色是主权者委托的执行人,在公意的指示下实施法律,而非主权者本身。主权者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限制、改变或收回政府官员的权力。
契约是两人以上相互间具有约束力的协议。作为社会契约,任何公民和任何政府机构都要一体遵行,即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社会契约将在不断的斗争和妥协中融合演进,也就是说,法律需要不断修正完善。然而,即便某些法律已经不尽合理,在修改之前仍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任何个人、机构、团体和政府,无论出于多么正确和善良的动机,也不容挑战法律的最高权威性。
法律的权威性,令腐化犯罪者付出高昂的代价。
宪法的法治价值还体现于“法律正当程序(Due process of Law)”这一极为重要的原则。这个原则要求法律程序中立、理性、自治、排他、可操作、平等参与、及时终结和公开化;藉以遏制腐败,保障人权,防范公权力滥用;维护宪法的至信、至尊、至上的权威地位。
“正当程序”原则可以上溯到英国的《自由大宪章》,但首先在美国成文宪法中得到肯定。美国宪法第五、十四条修正案所包含的“不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的内容被称为“正当程序条款”。
“正当程序”在法治价值上被高度肯定,并日益成为现代法治国家共同的价值取向,以至有人称“法治”就是“正当程序的统治”。它要求一切法律活动都必须按照合于公平正义价值标准的“正当程序”办事,否则便无“法治”可言。不符合“正当程序”的法律是无效的法律,而违背“正当程序”的行为是无效的行为。
例如,为了不使定罪量刑成为国家对个人的镇压,须对政府的司法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因此,“在作出有罪判决以前,任何人不能被视为罪犯,在没有确定被告违反了他应遵守的条件之前,社会不能不对他进行保护。”这就是著名的“无罪推定”原则。它的具体内容主要有三:“疑罪从无”“控方举证”和“沉默权”规则。
据此,警察每次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都要宣读注明的“米兰达规则”:“你有权保持沉默,否则你所说的一切,都可能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你有权请律师在你受审判时到场。如果你请不起律师,法庭将为你指派一位。”如果警察忘记了这个程序,没有预先告知嫌犯上述应享宪法权利,嫌犯的供词可视为“非自愿供词”,在法院审判时被宣布无效。
又如:警察处理某家庭暴力案时,在居民家中顺便发现了毒品,虽然可证有罪,但因没有搜查令,法庭会按“非法证据,不予采信”的规则作出无罪判决,而且上诉法院也会维持这个判决。再如,某企业违章经营,政府主管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但在执行前未按程序法举办必要的听证,则该吊销令就会被撤销。
美国法律体系中,独树一帜的陪审团制度(世界上还有英国和中国香港等极少数地区实行陪审团制度,但与美国的不尽相同)是诉讼、审判程序的重要组织基础。
为了让人民分享司法审判权,防止政府滥用权力,维护公民自由权利,保证被告人受公正审判的权利,美国宪法及其修正案确立了刑事诉讼和民事诉讼中的陪审团制度,美国的刑事案件和部分民事案件(主要是侵权案件)的审理都有可能使用陪审团,具体规定各州不一。一般说来,刑事案件被控刑期6个月以上,被告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民事案件的当事人没有要求陪审团审判的当然权利,但可以提出申请,经法官批准后设立。
陪审团分为大陪审团(Grand Jury)和小陪审团(Trial Jury)两类。大陪审团仅对刑事案件作出罪与非罪的裁决,负责决定提起公诉还是不予起诉,对犯罪者具体的惩罚则由法官决定。小陪审团适用于轻型刑事案件或民事案件,主要任务是审判案件。
陪审团成员候选人是从有选举权的公民中随机抽出的普通男女,对案情不应有倾向性,与有关人员不能有特殊关系;其遴选过程是公开的,由法官和双方的律师共同在场选定。
陪审团成员多是司法界的外行,文化水平也可能很低。这一制度设计立论认为,如果办案中一切都清楚透明、一目了然的话,一般常人的智力就足以判断。美国人所以坚持陪审团制度,就是因为陪审团最不受任何人、任何势力操纵控制,可以说相当于“一个从人民当中推举出来的法官团体”,它并非司法专业性的象征,而是体现法治民主化的象征。
宪法赋予陪审团极大权力。陪审团的基本作用是认定案件事实。在有陪审团的诉讼中,法官不认定事实,法官的基本作用是控制诉讼程序,根据陪审团认定的事实动用适当的法律。如果陪审团认为证据不足,不能立案,法官必须宣布撤案;或者陪审团认定无罪,被告嫌犯可获当庭释放。有时陪审员会出于感情,种族等多方面原因,罔顾事实证据,做出许多令人咋舌的的审批。因此,美国人对陪审团制度褒贬不一,一直有存废争议。
1994年,被称为“世纪审判”的美国辛普森谋杀案(O. J. Simpson Murder Case)中,公众舆论认定黑人著名球星辛普森杀害白人前妻,铁证如山。但辩方认为,警察发现谋杀事件后,并未按规定办理搜查证就径直前往辛普森家中搜查,取证方式严重违法,并且在证据合法性认定过程中,产生了“合理的怀疑”。因而陪审团如同抛弃一盘有虫子的面条一样否定了检方提起的公诉。一些陪审员表示,自己觉得辛普森或许真的犯下谋杀罪,但是检方把案子搞砸了,使他们做出无罪裁决。由于陪审团全为黑人,舆论颇有质疑;但80%的受访民众认同法庭审判的正义性。
美国大约是全球法治国家中实施法律正当程序、无罪推定原则和陪审团制度最为彻底的国家,为此而不得不牺牲实质上道德上合理性的案例层出不穷,难免使一些人逃脱了法网。
能否严格依照合法程序和保障人权的制度去追求合法的结果,正是根本区别“法治”与“人治”的关键所在。这就是说,宁可放掉一个罪犯,也不冒冤枉好人的风险,更不能树立坏榜样,让国家司法机器恣意滥权。牺牲部分实体公正是法治不可避免的代价。
面对不合理的法律,除了按部就班通过立法机关争取修订,还有什么好办法?美国著名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Myles.Dworkin , 1931-)提出的“善良违法”理论,已为公众广泛接受。当时美国正陷于越南战争,民怨沸腾,《征兵法》频遭违反。对此,德沃金认为“善良违法”是保障民众自由的重要措施,也是改进、发展法律的重要渠道。这种理论主张,正直诚实的公民在道德上有义务抵制不合理的法律,促其尽快改正;但这种抵制必须以和平的方式进行,同时也有义务主动接受而不是逃避法律的制裁。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美国,这种“善良违法、主动受罚”的行为曾大量发生,许多美国公民用这种方式推动了取消种族歧视,催生《民权法案》的历史性进程。
美国的法律并非严格得僵化。美国法院拥有司法解释的权力,往往赋予法律条文含义的很大伸缩性。除却明确的“合法”和“非法”之外,凡是处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边缘地带,没有讲明不可以干,就留下了可行的馀地。
例如,美国联邦法律规定,以赌博促经济的做法只在内华达和特拉华两州合法。其他各州的法律禁止赌博(除了印第安保留地),立法原文是禁止在Land(土地、领土)上赌博。后来认为绝对禁赌不利于经济发展,法院就按文义解释Land为陆地,故可离岸开赌,即在船上开赌场。以后又容许靠岸开赌、在湖上盖房子开赌,甚至在房子下放水,建一个大水池就可开赌场。于是许多地区在靠近河、湖岸边的水上造一个船形建筑,赌场就建在汪汪的河水之上。这种“钻空子”的做法看来很不严肃,但体现了在某项法律未得修正时,谋求适应社会需要(如经济发展的需要)的灵活性。
美国法律体系的完善化过程,除了修订立法,还常常经由一个个的判例构筑健全。美国判例的诉讼过程同时也相当于一个立法的过程,判例的结果一旦确认,也会产生法律效力而得到遵守。
新生的美国,作为一个异端清教徒、流氓无产者以及世界各地络绎而来的冒险家们的聚居地,如果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人们会用“自然正义”的方式为自己找回公正,只能导致血腥和更不公正,无法想像构成一个长期稳定、快速发展进步的社会。
美国成功地建立了“依法治国”体制,人民公意委托“第三者”来主持权利与权利之间冲突的公正裁决。这个第三者被赋予了庞大的权力,它的名字叫政府。然而,开国元勋们从第一天起就忧心忡忡,担心握有庞大权力的政府,凭什么就不会就像有史以来无数政权那样,为了掌权者自己的特权,有朝一日反过来骑在人民头上,剥夺人民大众来之不易的自由权利呢?
法律的运用,可以区别为“法治”与“人治”。
“人治”实质上是丛林法则的延续形式。掌握权力的政府可以凭借拥有的暴力制胜强势,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统治,按照自己的意志制订法律“治人”;自身则超越法律之上,根本上不受法律约束。
“法治”是进步人类寻求“为人之道”规律性的灵性智慧升华结晶。“法治”指的是这样一种国家政治框架:立法的目的不是为了便于“治人”,而是保障社会成员公平的自由权利。政府必须依照法律进行治理而不得任意妄为。所以,对公权力的限制构成了法治的基本内容。如果问“法治治谁?”不言而喻,“法治”必须把权力作为管制的对象。
美国移民局的移民入籍考试一百道试题中,在“美国政府——美国民主原则”栏内,第十二题为:
“法治”是什么?
答案有四个选择:1.人人都应遵守法律;2.领导人必须遵守法律;3.政府必须遵守法律;4.没有任何人在法律之上。
表面上这四个答案都是对的,但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第三项:“政府必须遵守法律(Government must obey the law)”。
评估之下,第三选项不但可以涵盖其他各项,而且最精确地道出了“依法治国”的要义。离开了这一条,掌握庞大权力的政府可以轻而易举地把好端端的法治国家翻手变为不足称道的人治天下。
“法制国家政府必须守法”,不只是一个口号或概念,而是一个可操作的必要条件。这不仅是政府成员的自觉善愿,而且一定要强制它“不得不守法”。
美国第43任总统乔治?布什做了许多错事,但有句话说得很好,他在一次演讲中说:“人类千万年的历史,最为珍贵的不是令人炫目的科技,不是大师们浩瀚的经典著作,不是政客们天花乱坠的演讲,而是实现了对统治者的驯服,实现了用民主的方式把他们关在笼子里的梦想。因为只有驯服了他们,把他们关起来,才不会害人。我现在就是站在笼子里向你们讲话。”
按照国际反腐组织“透明国际”(Transparency International)的排序,从整体看美国属于腐败程度较轻的国家。对于一个拥有3亿多人口和2000多万政府雇员的国家而言,美国公职人员的年腐败发案率不算高。但“道魔之争”从未休止,任何契约均会因为观念、立场、背景、信息、语言、时间、不确定性、签约动机差、司法裁决与执行等问题而存在欠缺,为那些即便不违法但是不道德的罪恶行为提供了弹性空间;特别是利益集团操控下权钱导向的所谓“合法化腐败”或“隐性腐败”,一直在拷问着美国法制体系的有效性。
反腐倡廉的“杰克逊时代”
美国立国之初建立了当时世界上最为进步的共和政治体制,但历史条件决定了这种体制的局限性。主导美国政治的开国元勋、实力人物,包括华盛顿在内,毕竟是有财有势的有产阶级代表,他们向英皇力争的民主,首重的当然是自己阶级的民主。因为存在阶级矛盾,当政者要警惕人民起来反抗斗争,引起“无政府状态和混乱局面”,所以宪法只给予人们有限的权利。一切民主权利当中最根本、最重要的是自由选举的权利,那时只限于具备相当财产条件和教育程度的白人男子才有选举和被选举权——例如在新泽西和马里兰,州参议员候选人必须拥有1000英镑的财产,而南卡罗来纳则为2000英镑。对于无权的广大民众,包括以劳动者为主的穷人、占人口半数的妇女、土著印第安人、有色人种移民以及处于非人悲惨境地的黑奴,“有产阶级民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岂不相当于“有产阶级专政”?这就是说,以趋向“两心调谐”为基本特征的先进性背后,存在着专制政治特有的两心失衡的逆向暗流,在新政权蜜月期过后,总要顽强地突显出来,考验这个先进政体的生命力。
一切用心良苦的体制设计,须由具体的执行者贯彻落实。如果大权都落到了特权阶层的少数腐败政客手中,那么“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就没有意义可言了。
19世纪20年代后期,时值美国开国40多年后,即第7任总统安德鲁?杰克逊(Andrew Jackson,1767-1845;1829-1837年任美国总统)就职时刻,是美国政治史上的一个相当黑暗的时代。有产阶级民主,是隐含专制恶质的不健全的民主;由于选举权向少数有财有势的人群倾斜,制衡手段有章难循,统治阶层还是逃不脱以权谋利、追求特权的必然趋势。
其时官场寡廉鲜耻、营私舞弊、贿赂公行,许多国会议员以手中的神圣立法权力作交易,制定偏袒性的法律或其他方式换取受益的私人公司的金钱报酬。此时政府官员多出自“名门贵胄”,由于没有任期规定,形成了变相终身制,建国至此,已渐老化,许多人或腐化堕落,或昏聩庸碌,当官做老爷,不复为人民服务。而党派政治的畸形发展,个别大党形同党阀,颐指气使,垄断议员提名,是对美国人民本来就有限的选举权明目张胆的篡夺,国家政治渐为一小撮反民主倾向的政客所把持。政治倒退和腐败的结果,正如约翰?昆西?亚当斯所说:“这些年来,联邦每一部分的状况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很多人完全破产了,群众遭受极度贫困,对政府普遍不满,这种不满还没有集中到某一确定的方向,而正准备抓住任何事件作机会在到处寻找领导人……”
新生的美国,正处于积蓄力量迎接工业革命和资产阶级民主化高潮到来作艰苦斗争的时代。美国人民知道运用选举权利来选择领导人,亦即行使最后和最高的制衡权。农民、工人、社会底层贫苦百姓以及中小业主们纷纷行动,争选举权,要民主、要自由、要求改变社会现状,形成了强大的社会浪潮,迫使许多州降低了选民财产条件等限制,更多白人男子获得了投票参政机会,乃使1824-1828年间美国选民人数增加了两倍。贵族政客们吃惊了,纽约州的法学家肯特就在制宪代表大会上叫喊:“普遍的选举权正在危害着财产权,并且成为穷鬼和浪子们左右富户豪门的法宝。政府各部门应由那些对自己所行使的权力的性质和重要性分毫不知的人来主宰吗?”显然正如学者施莱辛格指出:“一旦阻碍选举权的堤坝为平等的潮流所冲垮,那么,联邦政府控制权的牛耳,也就不可能长期由旧时人物来执掌了。”
1828年,美国选民以空前的政治热情,推举了代表正在兴起的中小资产阶级的杰出民主主义者,民主党的创建者安德鲁?杰克逊为第7任总统。
杰克逊执政两届共八年,坚定地贯彻了一系列决壅除弊、励精图治的改革计划。
首先是对政府官员的整顿以清算官僚主义,把一切从事非法勾当的人,以及那些出于政治考虑或违背人民意愿而任命的人和所有无能之辈加以撤除。其间清出了一大批贪官污吏。杰克逊称那些盗窃国家资财的坏官为“老鼠”“硕鼠”,同时坚持留用贤官,并不拘一格地起用新人。据统计全部官员中被撤换了约15%。
杰克逊知道,一场改革光靠撤换是不够的,必须从原则性出发建立一种经常性的制度,实行官位轮换,才能使民主自由永存。
总统在1829年12月致国会的年度咨文中有力地表达了他的改革思想,发出了改革动员令。咨文分析了旧习铁饭碗式官僚体制的流弊,批驳了所谓普通人没有执政能力的陈腐谬说,阐述了官职的本质及其与人民的关系,论证了改革的可能性和正义性。他指出:“国家官职的设立,只是为了有益于人民,任何人没有比其他人拥有更多的做官的天生权利。官职不是为了支持特权人物,牺牲大众利益而创立的。所以官位私相授受或连续无限期任职都是错误的……人民认为贪官取代了清官,应有诉说不公之权。被撤下来的人须和千百万从未握过权柄的人们一样寻求谋生之道。有目的的制衡,会摧毁现在十分普遍的当官发财思想。尽管可能产生个人的苦恼,但是通过基于共和国原则信条的轮换制度,将使我们的体制焕发出新的生机。”
杰克逊的主张,不啻对特权政治宣战,表达了争民主、争自由的广大民众的心声。这是一份“为官权利面前人人平等”的宣言,由此推动的一场联邦政治改革,打破了国家机制中贵族政客垄断官位的狭隘关门主义,从此政府“选贤举能”的大门向普通人民敞开了,使国家政治出现了一种前所未有的民主新气象。
一位法国观察家曾就此赞道:“遍及全美的那种政治活力,必须亲眼得见才能了解。一踏上美国土地,你就立即被一种喧嚣弄得目瞪口呆。……美国人所懂得的几乎唯一的快乐,就是参与政治,讨论政府的各种措施。”
“杰克逊时代”是一个大变革的时代,标志着“权贵”时代的结束,而普通人将在美国政治、社会和经济生活中占有一席之地,大多数州都实行了白人成年男子普选权,总统候选人提名大会开始成为惯例,真正意义上的两党制度日臻完善。时值美国由农业国向工业国转型、加快发展资本主义的关键时刻,这场改革体现了人民拥有的最大和最后的制衡权的胜利,“权力制衡”机制因此名至实归大显神威。这个崭新的国家得以重振“美国精神”活力,恢复了民主政治的强劲前进势头。许多人道主义运动,如废奴运动、女权运动、教育及监狱和医院等改革蓬勃兴起,交通革命推动了市场经济的全面发展,工业化和城市化开始冲击和改变传统生活方式。但杰克逊任内有关印第安人的一系列决策导致日后的非人道迫迁事件,极受史学家非议。
“杰克逊时代”成为美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转折点。在美国历史上,杰克逊的主要政绩可与汤玛斯?杰弗逊比美,事实上他也是个杰弗逊主义者。
现行20美元纸币上,可见这位眼神锐利、浓发蓬松的总统头像。
美国设计精妙、程序严密、富于实践性的分权制衡机制,与民主制度、法制模式和人权保障相辅相成,得到了相当成功和彻底的运用,形成了自我纠治错失的强大能力,建立了循中庸之道优化决策的传统,是美国社会能够长期维持稳定、不断发展进步的决定性因素。
但是,这种基于前工业化时代设计的传统体制,决策效率是不高的。往往权力分立有余而协调不足,低效、扯皮和责任推诿现象层出不穷,对于处理特别棘手的前瞻性重大战略方针大计,尤其难之又难。例如20世纪30年代罗斯福“新政”和60年代肯尼迪《民权法案》的推出,都要历尽山穷水尽、柳暗花明的艰难曲折过程。时至21世纪后工业化信息时代,传统代议制以及与之相联系的分权制衡功能有时竟变成了旷日持久、反复无常、决策难产以至决策错失的同义词,其负面影响日益引起人们的批评与关注。
而且,“三权分立”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资本主义国家金钱权力凌驾于社会大众之上的基本矛盾。金钱力量不仅可以“购买”对政府的决策影响力,还可能麻痹和扭曲社会思潮,造成决策天秤长期倾斜。
近30年来,美国金融资本势力正是获得了这种能力。一方面,在全球化、信息化、金融化的推动下,资本主义市场经济高速发展,创造了大量社会财富,形成了一幅全民奔向富裕的美妙图景;另一方面,过度金融化导致虚拟经济泡沫化和实体经济空洞化,1%的人掌握了40%的财富,广大中产阶级的收入实际上在下降。2008年美国次贷危机导致金融泡沫大规模爆破,引发全球金融海啸,美国政府错误经济决策的不可持续性全面暴露。
这是一种远较安德鲁?杰克逊时代错综复杂的现代型超级“合法化腐败”现象,美式“三权分立”的“权力制衡”体制至今应对乏力,历来饱受赞美的自我纠错能力莫非陷于失灵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