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统与最高法院相比,谁的权力更大
总统与最高法院的关系要比与国会的关系“单纯”得多,主要原因是最高法院的权力比较单一,那就是美国宪法的阐释者,美国宪政的守护者。
在三权分立的设置中,司法权是最弱小的一项,就像汉密尔顿所说的那样:“行政部门不仅具有荣誉、地位的分配权,而且执掌社会的武力。立法机关不仅掌握财权,且制定公民权利义务的准则。与此相反,司法部门既无军权、又无财权,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和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故可正确断言:司法部门既无强制、又无意志,而只有判断;而且为实施其判断需借助行政部门的力量。”
正因为如此,最高法院设立之后,居然找不到大法官,华盛顿任命了6名大法官,但是第一次开庭只有4位大法官,罗伯特哈里逊拒绝了大法官的任命,他认为自己在马里兰州担任州最高法院的首席法官要比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更有权力。1795年,首席大法官约翰杰伊辞职,当了纽约州州长。
最高法院在一开始的窘境也反映了在一个国家推行司法独立是多么难,除非要赋予法官更多的权力或者保障。美国宪法规定中,联邦最高法院的法官是终身制,而且任内薪水不能降低。这是推行司法独立的前提,只要行为正当,法官可以一直当下去,当然,法官不能像议员那样四处活动,他们就像教父一样,守护着司法的独立与公正。
1801年,约翰马歇尔被总统约翰亚当斯任命为首席大法官,当时的任命非常仓促,亚当斯连任竞选刚刚败给了民主共和党的托马斯杰斐逊,亚当斯害怕杰斐逊上台之后影响联邦的稳定,于是任命同为联邦党的约翰马歇尔为首席大法官。毕竟大法官是终身制,可以长期影响政治的发展。也就是从那个时候开始,大法官的任命成为政党政治的重要一环,每位总统都想在任期内多任命法官,因为总统是有任期的,要想保持自己的政治影响,最便捷的途径就是任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
宪法规定,大法官由总统提名,经过参议院批准之后便可上任。当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席位出现空缺时,总统的助手们就开始在全国搜罗合适的人选,除了专业要求之外,更重要的是候选人的政治倾向。司法部拟定人选之后交给总统,由总统定夺。总统再将人选提交到参议院,参议院的司法委员会进行审定,在此期间,还可能召开听证会,最终参议院投票表决,简单多数通过即可。
任命大法官使总统得以调动手中的资源,也是总统改变国内政治风向,推行改革的跳板,因为最高法院有司法审查权,如首席大法官休斯所说:“我们生活在宪法下,但是宪法是什么意思,却是由法官说了算。”最高法院不能直接介入国内的政治生活,但是它可以通过判案来重新解释宪法,而每个判例都会成为以后解决此类问题的依照。如果总统的法令老是被判违宪,那总统就是瞎忙活了。
罗斯福实施新政的时候,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中有4位明确反对新政,还有两位是骑墙派。所以最高法院审理了10个同新政有关的案子,宣布8个新政立法违宪。1936年罗斯福连任之后,向国会提出了改组最高法院的计划,将最高法院的成员增加到15人,如此一来,罗斯福可以提名支持新政的法官进入最高法院,从而打破最高法院对白宫的牵制。这一计划引发了争议,在国会表决这一议案之前,欧文罗伯茨大法官突然转向,开始支持新政。后来这个议案就不了了之,此后几位大法官退休,罗斯福有了任命大法官的机会。在其总统任期内,任命了9位大法官,支持新政的自由派占据了上风。
每位总统在任期内都是千方百计地寻找机会任命法官,尤其是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奥巴马比较幸运的是,上任不久就获得了任命大法官的机会。2009年5月26日,奥巴马正式提名联邦上诉法院法官索尼娅索托马约尔担任最高法院大法官,索托马约尔成为美国历史上第一位西班牙裔女大法官。这一提名也比较符合民主党的惯例:女性、西班牙裔、黑人,这与民主党的民意基础比较契合。
索托马约尔是耶鲁大学法学院毕业生,而且有比较多的司法经验,更重要的是她是拉美裔,在美国的拉美裔已经成为非常重要的族群,奥巴马在任命大法官的时候需要迎合手握选票的他们。
好事并没有结束,2010年5月,奥巴马又提名了另外一位女性大法官埃琳娜卡根,最终在参议院获得通过。只是卡根接替的是另外一位自由派法官,并没有改变最高法院偏于保守的格局。值得重视的是,目前美国最高法院的性别比例在奥巴马任内发生了改变,原先只有一位女性大法官,现在变成了三位。
如果奥巴马能够有机会再次获得任命大法官的机会,从而改变目前最高法院中5∶4的态势,那么他推行的变革方案就可能免于违宪的命运。当然,这并不是说,大法官会成为总统的传声筒。比较保守的艾森豪威尔当总统时任命了厄尔沃伦为首席大法官,但是后来沃伦却将司法能动主义发挥到了极致,对艾森豪威尔政府处处掣肘,后来艾森豪威尔悔恨地说,任命沃伦为大法官是我犯的最大的错误。
司法独立不仅需要制度上给予保障,如果法官的任命以及薪酬都受制于总统或者国会,那么法官的独立精神就受到侵蚀。美国宪法的制订者们充分地考虑到了这一点。当然,大法官们的整体素质也是非常不错的,没有一个人因为行为不正当而被判刑。
最高法院在200多年的历史中,逐渐确立了其在三权分立中的位置。宪法解释权是最高法院制衡总统和国会的利器,因此最高法院中大法官的政治观点本身就是美国政治生活中的一道风景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