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独势力”兴起之初就把“公投自决”作为重要的“台独”手段,1991年民进党通过“台独党纲”,更是明列“建国、制宪”的目标,并且主张“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2003年11月,台湾立法机构制定了“公民投票法”;2005年6月,台湾当局完成了“公投入宪”的法律程序,其中既包含了台湾政治民主发展的诉求,也暗含了台湾前途“公投自决”的趋势,是岛内“台独”势力推动“法理台独”的重要步伐。然而,“台独”分裂势力所主张的“公投自决”不仅在理论上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在现实中也有着难以逾越的障碍,它只能是一个空想的口号,或沦为政治操弄的工具。
“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受到国际法的严格限制
在20世纪50、60年代国际社会非殖民化运动的背景下,通过联合国一系列决议,民族自决权得到了广泛的承认。可是一些少数民族或族群以“自决权”为依据寻求分离独立,对世界法治秩序构成了威胁。事实上,国际法对于民族自决权的行使具有相当程度的限制性。《给予殖民地人民独立的宣言》规定:试图部分地或者整体地破坏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任何企图都与联合国的宪章和原则不符。《国际法原则宣言》也规定该宣言关于自决权的各项内容均不得解释为承认或奖励任何打着按照上述人民平等和自决的原则办事的旗号来分割、损害一个已经拥有不分人种、信仰或肤色而代表全体人民的政府的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以及政治性统一行为。联合国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第二十一号决议第一段指出:委员会注意到民族或宗教团体或少数者经常会将自决权视为其主张的分离独立权之基础;并在第六段指出:委员会强调,在遵守联合国大会友好关系宣言下,委员会的任何行动皆不得解释为授权或促进任何将会分裂或损及,无论是整体或部分,主权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和政治统一。
可见,现存的国际法体系中一方面肯定了民族自决的权利,另一方面又坚持防止分离主义的倾向。不管是全球性还是地区性的有关宣言、公约中都确认了这样一条原则,民族自决权是在以包括关于国家领土完整的规范在内的国际法规范的前提之下,自决权的行使不得损害独立国家的领土完整,不能对既定的国家秩序构成严重威胁。在现行的国际法体系下,民族自决权作为基本人权的实现主要适用于非殖民化过程中民族国家的独立运动,并非鼓励所有民族都要建立自己的新国家。台湾“公投自决”在现行的国际法“自决”理论中是找不到依据的。台湾居民从民族的意义上来说与中国主体民族汉族并无区别,而且台湾并非非殖民地化的对象,所以民族自决权根本不适用于台湾。
“台独公投”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局限性
现行国际法体系对“自决权”有着严格的限制。随着世界各地的分离主义运动的泛滥,很多学者都试图找出分离的合理或不合理的依据,美国学者布坎南将对于分离主义各种赞成或反对的观点整理为两种理论形态:仅限补救权利理论(Remedial Right Only theories)及初始权利理论(Primary Right theories)。这些分离主义的理论要被接受成为分离事件之国际处理原则,需要与现行国际法体系相容,至少不相抵触。仅限补救权利理论主张,一个团体只有在遭逢特定之不当对待时才有权利进行分离,分离只有在用于改善不公平现状时才具有正当性。布坎南认为团体只有在其成员之人身安全受到国家行为胁迫,或侵害成员的基本人权,或其领土是被其他国家以不正当方式侵占时才可以寻求分离。尽管对此特定条件有不同界说,但什么情况下国家行为失去其正当性,国际法中提供了指引。初始权利理论又可以分为归属性团体理论和结合性团体理论。前者认为因归属特征集结而成的团体有分离权,后者不把一个团体的归属特征视作分离权的必要条件,只要有团体政治选择的自由意志即可。初始权利理论则主张不论是否因为国家之不正义,团体都可以选择分离。如果这一理论成立,整个国家秩序将不复存在,绝对的自由最终将导致不自由。这种理论无论从其伦理基础还是国际实践(国际法立法者主要是国家)来说都是行不通的,不能为国际法所包容。
“台独”分裂势力把所谓的“民族自决”和“住民自决”作为其主张“独立”的依据,这些都是分离主义理论中初始权利理论的表现。“台独”分裂势力通过各种手段试图建构所谓的“台湾民族主义”,关于“台湾民族”的说法毫无根据,不值一驳。台湾的政治、经济、社会制度与祖国大陆不同,中国政府尽其所能从法律和政策上保障和维护台湾民众的实际利益,其基本的权利不存在受压制的情况。岛内“台独”势力转而主张以“住民自决”作为台湾“独立”的理论基础,从首倡“住民自决”的“长老教会”到现在的民进党,都主张“台湾的前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这是结合性初始权利理论的典型表现,布坎南称之为“纯粹公投理论”(pure plebiscite theory)。然而,“住民自决”比“民族自决”更加模糊不清,一个住民团体对其居住地主权宣示行为必然会引发争议,这种自决的道义性无法被认同,而且在实践中极易被滥用。“台独”分裂势力主张的“住民自决”理论违背了现实的国际法体制,反映了“台独公投”主张存在着严重的理论局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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