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当局在破坏两岸关系,分裂国家的罪恶活动中,经常以“公投台独”作为杀手锏,打着“尊重民主、自由和人权”的幌子,妄图把台湾从祖国分裂出去。他们的这种阴谋诡计无论从国际法或国内法看都是站不住脚的,必须予以彻底揭穿。
所谓“公投台独”,就是以“全民公决”方式决定台湾的“政治归属”。但台湾历史上是中国领土,根本不存在“政治归属”问题。台湾自二战结束后已因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国,也不存在所谓“归属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是因为蒋介石在日本投降后发动全国性内战,导致中国人民革命推翻蒋介石政权。此时中国人民本来可以一举实现包括台湾在内的全国统一,但由于美国干涉中国内政,对我实现两岸统一的政策横加阻扰,以至到今天海峡两岸的统一仍然没有完成。这是美国长期干涉中国内政、推行反华政策的结果,也是台湾之所以成为问题的症结所在。其次,台湾并不是“台独”分子所说的殖民地,台湾是地地道道的中国领土,属于中国内政问题,不容任何外来干涉。因此,台湾在国际法上不享有1960年12月14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所赋予的“民族自决权”(或台独分子所说的“公投权”)。众所周知,1960年《宣言》是在上世纪60年代全球掀起反殖反帝高潮、殖民主义统治趋于瓦解的形势下通过的。《宣言》一方面指出,“使人民受外国征服、统治和剥削的这一情况,否认了基本人权,违反了联合国宪章,并妨碍了增进世界的和平与合作”,“必须消灭一切表现的殖民主义”,让“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同时《宣言》第7条又明确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相违背的”。十分明显,《宣言》既要求彻底消灭殖民统治,主张实行民族自决;又反对在“民族自决”(或“全民公投”)的幌子下,不加区别地搞分裂国家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活动。可见,《宣言》是把“民族自决”与“分裂国家”这两种不同的概念区别开来,将前者纳入国际法范畴之内,这是二战结束以后联合国关于“民族自决原则”的权威解释,是在民族问题上对国际法的最新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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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两岸关系》杂志2006年第1期)
责任编辑:清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