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聚焦]“台湾前途公投论”三大谬误
时间:2002-10-15 14:30 来源:
8月3日,陈水扁抛出两岸“一边一国”的讲话,落脚之语为台湾的前途要由台湾人民自决,“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迫切性”,8月11日和30日、9月8日,陈又特别强硬表示“对的信念决不放弃,对的路要继续走”,“一边一国”、“公投急迫”之论“绝非一时兴起”,“台湾人民有权”进行“公民投票”,要加速完成“公民投票法制化”。实际上,“台湾前途公投”论于法、于理、于情、于事等无一可通,要而言之,至少有三大谬误。
自找根据之误
公民投票(简称公投,plebiscitc),是“通过让全体居民投票表示赞成或反对一项议题的方法”(据牛津法律大辞典的解释)。公投的法理源于“主权在民”,其用以决定事关领土归属、民族前途的重大议题,称之“民族自决”。近代以来尤其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民族自决”具有特定的法律涵义。正是在此关键之处,陈水扁的“台湾前途公投论”自以“民族自决”为根据完全错了。
(一)“民族自决”范围不适用于台湾
在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people self-determination),一般意义是指殖民地人民争取民族独立,也泛指一个民族不受外族统治干涉,决定和处理自己的事务。
“民族自决”作为一种政治运动,是资本主义发展的产物,早前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是17世纪到19世纪中叶,处于上升时期的欧洲先进资产阶级为建立独立、统一、民主的民族国家,以满足资本主义发展的需要,高举“主权在民”、“自由、平等、博爱”等大旗,坚决反对本国封建反动势力(如1640年的英国、1789年的法国、19世纪前半期的西班牙、葡萄牙、意大利等国的资产阶级革命)。二是18世纪至20世纪初,美、欧、亚洲一些被压迫民族和殖民地、半殖民地的民族资产阶级,为挣脱殖民枷锁、争取民族独立,高呼“主权在民”、“不独立、勿宁死”等口号,坚决反对异族统治和殖民统治(如1775——1783年的美国独立战争、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拉丁美洲独立战争、19世纪中期东欧民族解放运动、20世纪初亚洲民族解放运动等等)。
“民族自决”作为一项国际原则,是基于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亚、非、拉等地区广大被压迫民族普遍觉醒,要求摆脱帝国主义殖民统治和封建专制统治,建立独立的民族、民主国家的历史趋势,通过起草《联合国宪章》的推动,逐步在国际社会得到确立。《联合国宪章》和有关国际文件(主要包括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的《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以及1958年、1961年、1965年、1966年、1975年联大通过的有关民族自决的决议),专门对“民族自决”问题进行了规定,并将其从一般性原则提为重要原则,定为联合国的四大宗旨之一,使之成为公认通行的国际法原则。1988年,第34届联大会议上又通过了3个非殖民化的决议,其中一个决议宣?1990年到2000年为根除殖民主义国际十年,并要求秘书长提出一份使21世纪不再有殖民主义存在的计划。这样,依据国际法原则的“民族自决”,到20世纪末世界范围的非殖民化运动基本结束。
必须明确的是,按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自决”的范围有严格的界定,即只适用于殖民地、非自治地、暂时托管地,一些被其它民族和国家兼?而原本就是独立的民族和国家,以及由于种种原因存有归属争议的领土。但不适用于历史遗留问题(如香港、澳门本为中国领土,被英国、葡萄牙胁迫清政府签约租让,到期中国应予收回,这是失地回归,不能简单地与非殖民化划上等号),不适用于一国内部的民族问题和地区问题(如加拿大的魁北克、英国的北爱尔兰,西班牙的巴斯克族、伊拉克的库尔德族等问题,均属这些国家的内政)。台湾显然属于“不适用”的范围。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随着中华民族全面抗日战争的胜利,被日本殖民统治整整半个世纪的台湾重入中国版图,中国已在台湾这块自己的领土上解决了“非殖民化”问题。从那时到现在的台湾,显然已不是哪个国家的殖民地、不是什么非自治领地、不是任何人的暂时托管地,显然不存在反殖民统治、反民族压迫、解除暂时托管、明确领土归属等问题,不存在通过“公民投票”进行“民族自决”的任何理由。在世界范围非殖民化基本结束后的21世纪,台湾作为一个中国内部的一部分,而有人要进行“公民投票”以决定台湾的“前途、命运、现状”,这决不属于什么“民族自决”,而是民族“分离”、民族分裂,是背祖离宗,是分疆裂土。已有论者指出,正是现在竭力鼓动“公投立法”的李登辉,早在1988年1月18日接见美国众议员索拉兹时就曾说过:“‘自决’是殖民地人民的主张”,台湾“自无此问题存在的可能”。
(二)“住民自决”不符合“国民主权”原理
从民进党和陈水扁长期以来力图推动“台湾前途公投”的立场看,其标榜以“国民主权”为基础,而对“国民”,平常有时说的是“台湾人民”,正式的文件则几乎无一例外写的是“台湾住民”。1986年民进党成立时的党纲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以自由、民主、普遍、公正而平等的方式共同决定”;1987年10月的《民进党现阶段中国大陆政策》提出,“台湾前途应由台湾全体住民决定”;1988年民进党通过所谓《4·17主权独立决议文》提出,“任何台湾国际地位之变更,必须经台湾全体住民自决同意”。1991年10月民进党五大一次全会通过陈水扁亲自修订的党纲“台独”条款提出,“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建立主权独立自主的台湾共和国暨制定新宪法,应交由台湾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方式选择决定”。1999年民进党八大二次全会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提出,“台湾是一主权独立国家,任何有关独立现状的更动,必须经由全体住民以公民投票的方式决定”。由此可见,陈水扁处心积虑在台湾推动的“台湾前途公投”,实际上属于“住民自决”,有台湾政治大学国关中心研究人员确认,“更坦白、更精确地说”,台湾一些人“倡议的是台湾地区住民民族自决投票,而非公民投票”。
必须明确的是,所谓“住民自决”,不是“民族自决”,从未得到国际法的承认;“住民”之说,内涵上并非构成区别于其所属民族的单独民族,外延上也不能代表其所属国的全体国民。“住民”不等于“国民”。因此,本为中华民族大家庭成员之一的台湾“住民”,并不是区别于中华民族的单独民族,本是中国国民一部分的台湾“住民”,不可能代表中国的全体国民,更不可能为“不隶属于中国”的单独的“新国民”。既称基于“国民主权”原理,却要对国家领土一部分的台湾前途,只由台湾“住民自决”,这显然是相悖的。“国民主权”的含义,是一国的主权属于该国全体人民。“国民主权”四字,“国”当为整个国家,而非国家的某一部分;“民”当为整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非国家某一部分地方的部分“住民”;“主权”当与国家同在,为整个国家所拥有。台湾不仅是2300万台湾人的台湾,也是13亿多中国人的台湾。就连美国当年与中国谈判关系正常化的时候,尼克松总统也认定“台湾的未来将由两岸的中国人来共同决定”。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的主权,属于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事关全中国主权范围的台湾前途问题,只能由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共同决定,若单单只是通过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台湾进行“住民自决”,当然从根本上违背了“国民主权”的原理。
与此相关的是,陈水扁还一再声称其主张台湾前途由台湾“住民自决”是基于台湾的“民主”。这里谬误更多。其一,强加于人——现在台湾最大的民意,可谓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而鼓噪“台湾前途公投”,只能制造两岸关系紧张、制造台湾社会动荡。其二,偷换概念——台湾社会是否民主,与台湾前途要否公投没有必然联系。台湾与大陆同属一个中国,这在事实和法理(包括台湾现行法律)上都是无可置疑的。其三,以偏概全——对本来事关包括台湾在内的全中国主权的台湾前途问题,若只提台湾的民主,而全然不顾与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大陆的民主,一个人口60倍、面积270倍于台湾的更大范围的民主,这本身就是莫大的不民主。其四,自造混乱——如果藉口所谓“民主”,一国之内某个地方的前途可由该地方“住民自决”,进而自立为“国”,那麽该国其它地方、该地方中的下一层地方若又“照此办理”,不知类推到何处才是止境?如此“住民自决”,何来“国民主权”!
自定前提之误
要对台湾前途进行“公投”,直接涉及到台湾的定位。民进党成立以来,随着自身地位的变换而对台湾的定位变换说辞。但正是从企图作为公投前提的主要两种说辞看,陈水扁的“台湾前途公投论”完全错了。
(一)台湾不是“地位未定”
民进党1986年成立之日即打出台湾前途要“住民自决”的旗号。为设立“自决”的前提,民进党1988年通过《4.17主权独立决议文》宣称:“台湾依1951年旧金山《对日和约》及1952年台北《中日和约》的规定,都未以和约决定战后主权的归属,故其主权?未属于任何一个国家”,说白了,就是“台湾地位未定”。其既然要以这两个“和约”为据,我们不妨就来看看这两个“和约”本身及其前后有关历史真实。
在这两个“和约”之前,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地位确定无疑。从对台湾最早期全部的文字记载可见,是中国人最早发现、开发、治理和管辖台湾,“台湾属于中国”自古已定。进入近代,虽因西班牙、荷兰人从海上远来,台湾被强行登岛驻扎,但终由郑成功率部收复,重申“台湾为中国之领土”;虽因日本通过战争逼迫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台湾被日本强行割??殖民统治,但起码同时由《马关条约》反面证明,日本所割?的台湾本来属于中国。第二次世界大战前后,通过1943年12月3日中、美、英三国联合发表的《开罗宣言》、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以首脑人名义发表促请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1945年9月2日日本发?的《无条件投降书》、1945年10月25日中国的国民政府在台举行的受降仪式、1950年1月5日美国总统杜鲁门特地发表关于重申美国使日本把台湾归还中国这一承诺的声明,台湾不但在法理上、事实上恢复了“属于中国领土一部分”的地位,而且得到国际社会(包括割?过台湾的日本和对台湾具有重要影响的美国)一再明确认同。
在两个“和约”之中,对台湾是“中国的领土”这一地位虽刻意模糊,但实际未能否认。1951年9月8日,美国排斥中国而与日本片面媾和,缔结了《旧金山对日和约》。该“和约”第二章“领土”第二条为“日本放弃对台湾及澎湖列岛的权利根据与要求”,回避了对日本放弃后的台湾领土归属作出明确规定。1952年4月28日,《旧金山对日和约》生效的同一天,在美国政府操纵下,日本吉田茂政府与台湾国民党当局签订了所谓“中华民国与日本国间和平条约”,在同样的第二条中抄用了上述《旧金山对日和约》中同样的言词。此等手笔,是蓄意留下“台湾前途未定”的空间。也正因为如此,这两个“和约”中两个第二条毫无二样的言词,也成为人们批驳“台湾地位未定论”的活靶子之一,在充分揭露两个“和约”图谋制造“台湾地位未定论”依据的同时,仔细通览《旧金山对日和约》全文,可以看到“和约”炮制者虽未能明确提出也未敢直接否认“台湾归还中国”。“和约”中另外条款措词含混,实际?未完全达到炮制者的主观愿望。特别是,近有关注祖国统一大业的海外学者提出,如果将《旧金山对日和约》中的第二条与第八条一起研读,其真正意义便昭然若揭:第八条中明确规定:日本必须“承认盟国现在或今后为结束自1939年9月1日开始的战争状态而缔结的一切条约,以及盟国为恢复和平而订的任何其他协定的完全效力”,二战盟国(包括美、英、苏、中)所订的协定包括《波茨坦公告》,而《波茨坦公告》中第八条明定日本在战争结束后必须将台湾归还中国。所以,《旧金山对日和约》中,虽然第二条字面上没有规定日本放弃后的台湾应由何人接管,但第八条所包括的内容已明确交代由中国接管,这一点毋庸置疑。应该说,这位学者从《旧金山对日和约》条文本身深入分析,其结论是颇有道理的。
在这两个“和约”之后,与“和约”相关的两个主要国家已通过与中国多项联合公报或声明,自我否定了“台湾地位未定论”,1972年中美上海联合公报声明:“美国认识到在台湾海峡两边的所有中国人都认为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美国政府对这一立场不提出异议。”同年9月29日中日两国政府在北京发表《联合声明》,日本政府表示“充分理解和尊重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立场”,同一天,签署联合声明的日本外相大平正芳,不仅表示日本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的立场是理所当然的,而且表示作为日中邦交正常化的结果,日台条约已经完结。1978年中美建交《联合公报》进一步宣布美国政府“承认中国的立场,即只有一个中国,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不仅如此,联合国和全世界与中国建交的160多个国家都持上述立场。“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的地位,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公认。
(二)台湾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
民进党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随着逐步取得地方县市、“院辖市”政权,直到当局领导人权位,越来越多地宣扬台湾现在已经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如果要改变现状就进行公投。这一观点,1999年5月通过的《台湾前途决议文》正式作出宣示;2002年8月陈水扁鼓吹“台湾前途公投论”亲口说了出来。
历史表明,台湾从来不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而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大量的考古发掘、历代传世文献皆提供不容置疑的见证:台湾与祖国大陆,地脉相连、血缘相通、文化相同、习俗相袭,无论从地质学、人类学、文化学、社会学角度讲,都本为一体,都是流与源的关系,密不可分。台湾早期人类基本来自大陆,大陆陆续迁台的人不断带进一直延续着中华文化的传统。中国人最早发现和开发了台湾,中国政府自12世纪即开始治理和管辖台湾。在经过郑成功从荷兰人手中收复台湾,建立明郑政权22年后,康熙1683年统一台湾,第二年在台湾建府。1885年光绪在台湾建省,此后台湾一直为中国行政建制中的一省。1895年日本帝国主义通过侵略战争迫使清政府签订《马关条约》,割占台湾。1945年,中国人民通过抗日战争的胜利收复台湾,根据《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国际条约的明确规定付诸实施。“台湾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在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已从事实和法律上得到确认,自1971年联合国2758号决议后更不断得到更广泛的国际认同。
现实表明,台湾海峡两岸虽然尚未统一,但台湾没有也不可能成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其作为“中国一部分”的地位没有也不可能改变。台湾海峡两岸目前的分离状态,实际上是上世纪40年代以来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其所以延续至今,是外国势力干涉和台湾分裂势力阻挠的结果。尽管上世纪90年代台湾当局单方面宣?终止其所谓“动员戡乱时期”,但由于种种原因,内战自国、共两党交火转为海峡两岸对峙的状态?未结束,两岸共处于中国这个统一体内。未结束的内战状态、不正常的分离状态,不可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海峡两岸的常态,更不应该成为台湾可自行立“国”的依据。
2000年台湾地区的领导人变更,具有“台独”党纲的民进党组成新的台湾当局,台湾问题更趋复杂,但这?不能成为一个中国之内两岸关系变成两岸“一边一国”关系的依据。台湾作为中国范围内的一个地区,无论其领导人如何变更,都是中国范围内一个局部地区政权的变化;无论其少数人如何处心积虑搞所谓“台湾正名”,都不能从领土归属上改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台湾与祖国大陆历史、地理、血缘、文化等密不可分的关系仍然存在。按照国际上国家主权的原则,国家主权和领土的完整是不可分割的,任何国家只能拥有一个主权,一个国家也只能有一个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主权,国家内部某一局部地区的统治权不可能成为国家主权。台湾只是中国的一个局部地区,陈水扁所谓台湾与大陆两岸“主权对等”、甚至台湾为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从何谈起?
陈水扁、李登辉等人还提出,之所以“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是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从未对台湾行使管辖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没对台湾拥有主权”。关于前者——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在台湾的日据时期,也没有对台湾行使过管辖权,但这并不能改变台湾原本属于中国的事实,并不妨碍1945年代表中国主权的中华民国政府将台湾重新收回。同理,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迄今未能具体管理台湾,但这并不能改变台湾仍然属于中国的事实,并不妨碍代表中国主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最终解决属于中国内政的台湾问题而不懈努力。关于后者——从理论上讲,根据国际法关于一国内因发生革命导致旧政权被推翻、新政权继承其一切权力和主权的规定,如同1912年成立的中华民国政府完全继承了被推翻的清朝政府原所行使的中国主权一样,1949年成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理所当然继承了被推翻的中华民国政府原所行使的中国的主权。从实际情况看,1949年到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台湾具有的主权,始终在有效地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全中国全部领土的唯一主权者,反对和阻止外国侵略台湾,规划和实行解决台湾问题的方针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作为中国在国际上的唯一合法代表,要求外国与中国建立和保持外交关系以承认一个中国原则为前提。在国际社会中,包括联合国在内的政府间国际组织,台湾已加入的都被驱逐,台湾未加入的不能加入,联合国和世界卫生组织已分别连续十次、六次将台湾拒之门外;允许非政府实体参加的有关专业性的国际组织,台湾可以但只能以中国台湾一类的名义参加,陈水扁上台后台湾加入WTO,其名义即为“中国台澎金马单独关税区”,而不是任何什麽“主权独立的国家”。以上事实众所周知,无可争辩,陈水扁等人所谓“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是为“台独建国”造势的无稽之谈。
比较而言,陈水扁等人为“台湾前途公投论”设立前提鼓吹两大谬论,“台湾地位未定”之说主要在上台之前(上台后也有,如吕秀莲特别喜欢说起),目的是通过制造所谓“台独公投”的舆论,拉拢对台湾现实政治不满者,以利于自己扩大社会基础,夺取政权,走上执政之路;“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说则基本在上台之后,目的是通过制造所谓“改变台湾现状公投”的舆论,同化对台湾现实政治不满者,以利转移民众反对自己执政的锋芒,巩固政权,走上事实“台独建国”之路。具有讽刺意义的是,“台湾地位未定”之说的始作俑者美国,早已通过与中国建交等,完全放弃了这一谬论;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对“台湾是一个主权独立的国家”之说给予支持的也是美国,而美国在陈水扁8月3日讲话后已接连表示坚持一个中国政策,反对“台湾独立”。可见,陈水扁等人为“台湾前途公投论”所定前提之“误”,误到何等地步。
自许“愿景”之误
图谋不轨总习惯自欺欺人,陈水扁等人为给台湾前途应由台湾“住民”公投造势,不仅自我感觉良好,而且自我标榜这一“公投”将符合国际法基本人权原理、与民主社会精神一致、反映台湾人民的愿望等等,但事实与其自我憧憬的“愿景”恰恰相反,正是在这些方面,陈水扁的“台湾前途公投论”完全错了。
(一)国际法不承认“民族分离”
如前所述,在世界非殖民化运动结束后,在台湾这块属于中国一部分的领土上,对台湾前途进行“住民”公投,不是符合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独立”, 而是违反国际法“民族自决”原则的“民族分离”,因而理所当然受到国际法的排斥和反对。
根据国际法上的“民族自决”原则,“民族独立”与“民族分离”,不同的两个字既有一定联系,更有根本区别,所谓民族的“独立”(independence),是指在国际关系上不依附任何实体,自成一体;所谓民族的“分离”(secession),是指属于一个主权国家内一部分的人民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去,自寻前途。“独立”与“分离”的区别主要在于:要求“独立”的实体不一定是一个现存主权国家的一部分,而且从国际实践来看多数在非殖民化运动中宣?“独立”的实体都是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要求“分离”的实体则一定是母国的组成部分,“分离”是发生在一个现存主权国家内部的事情。国际法上,对于“独立权”制有专门规定,如“民族自决权”原则,主要内容都是关于殖民地和其他附属地独立的;而对于“分离权”,则没有任何条文涉及,因为国际法认为“分离”问题属于一国内政。
“民族自决权”,成为国际习惯法的一部分,其所定之“权”,是指殖民地人民、被压迫民族和国际社会其他成员在非殖民化过程中的“民族独立权”,不包括更不等于一国之内部分地区、部分人要从母国分离出去的“民族分离权”。迄今为止,所有包含“民族自决权”规定的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法都不存在“分离权”的问题;而且,1960年的《给予殖民地国家和人民独立宣言》、1970年《关于各国依联合国宪章建立友好关系及合作之国际法原则之宣言》等有关国际文件,还为防止“民族自决权”被滥用(实为防止“分离”)作了专条规定。前者规定:“任何旨在部分地或全面地分裂一个国家的团结和破坏其领土完整的企图都是与联合国宪章的目的和原则相违背的。”后者规定:“民族自决权”原则,“不得解释为授权或鼓励采取任何行动,局部或全部破坏或损害在行为上符合上述各民族享有平等权及自决权原则且因之具有代表领土内不分种族、信仰或肤色之全体人民之政府之自主独立国家之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
国际法不承认“分离权”,根本原因是“分离”与联合国的宗旨和目的相违背,与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相对立。作为国际法主要制定者的世界各国,不可能制定允许主权国家的一部分有分离权的国际法,因为主权国家不可能允许属于其一部分的人口和领土分离出去,不可能愿意因国内的“民族分离”而导致其国力削弱、直至“国家解体”。
质言之,国际法认定非殖民化的“民族自决权”原则,但不承认这一特定的“民族自决权”含有甚至等同于“民族分离权”——这是国际社会的普遍共识。在主权国家中国的领土台湾,陈水扁和台湾当局鼓噪由台湾“住民”公投决定台湾前途,即推动“民族分离”,不可能符合任何什麽国际法的人权原理。
(二)国家实践不容许“民族分离”
在非殖民化范围之外,一个国家之内局部地区进行其前途和归属的“住民”自决(包括通过“公投”)为“民族分离”,直接影响到该国领土和主权完整,必然受到国际社会有关国家实践的排斥和反对。
如1960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而重获独立的非洲古国尼日利亚,1967年遭遇到国内比夫拉地区闹分离,政府采取军事行动制止,得到国际社会包括“非洲统一组织”(成员几乎全是刚独立不久的前殖民地国家)的支持。又如同样是1960年脱离英国殖民统治的地中海东部岛国塞浦路斯,北部土裔住民在邻国土耳其的支持下于1983年宣布独立,但被联合国安理会公告为“非法”并号召各国不予承认。故除土耳其外,其它国家无一承认“北塞”。
于今看来,“民族分离”运动最为显眼的莫过于加拿大的魁北克。加拿大境内的魁北克省法裔居民占80%以上,一直要求魁北克独立,20世纪中叶开始有组织、有纲领的独立运动。1980年、1995年两次举行魁北克省公民投票,先后获得40%左右、49.44%的支持,但这两次公投本身,都被国际组织和加拿大政府视为非法和无效。1998年8月,加拿大最高法院发?法规规定,魁北克作为加拿大的一个省,事关独立不能自行决定,而必须得到联邦政府和其他省的认可。1999年12月,加拿大联邦政府又推出“清晰法案”规定,今后魁北克省若再就独立问题举行公民投票,不论结果如何,都必须得到联邦政府的批准才能生效。这项法案于2000年3月在国会通过,从而为控制加拿大的分裂危机提供了法律保障。
对于“台湾前途公投”,台湾分裂势力最希望能给予其支持的是美国。作为世界范围内非殖民化运动的先驱,美国是在推翻英国殖民统治的斗争中成其为“美利坚合众国”,完成“民族自决”;但独立建国后,作为西方国家的“民主典范”,美国在巩固和发展本国的历程中,却一直毫不含糊地排斥和反对本国内部的“民主自决”,特别是在国家领土问题上。有论者指出,按美国宪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国会有权调整州际关系中关于管辖区域的争执,但不可以变更领土的国家归属;美国可以增加新领土,但不容许以任何方式丧失美国现有领土。19世纪美国内部的南北战争,正是由南部各州通过“民主自决”独立建国而点燃导火索。林肯的威望之所以在美国历届总统中超过“独立之父”华盛顿而名列第一,即因其在南北战争中领导美国人民浴血奋战,不惜流血牺牲维护了统一(包括自己也为此献出了生命)。林肯著名的“裂屋”演说,反对“分裂”使“房子倒塌”、使“联邦解体”,在美国历史上留下了永不消逝的民族统一之音。
美国和所有主权国家一样,对自己内部的任何“民族分离”行为毫不容忍,有何理由支持中国内部由“台独”分子所鼓噪的“民族分离”?对于陈水扁突发“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美国感到愕然。经台湾当局多次辩解后,美国国务院、白宫先后正式表态:美国的“一个中国”政策未变,美国“不支持台湾独立”,并直呼陈水扁大名。陈水扁和台湾当局在失望之余,该要识点时务反省、反省,“台湾前途公投”实在失道寡助,为世所不容。
埃及国际法专家、前联合国秘书长加利指出,如果“分离”运动扩散,将会导致“国家解体”,一国之内,由于种种原因,地方与中央之间,各地之间、各族之间难免有分歧。如不是采取积极态度化解分歧,而是因某种不满即煽动“分离”,势必制造混乱,这种“分离”若得到容忍,那世上岂不国家成千上万,同时也岂不“国”将不“国”、“世”将不“世”了?
世界上无论什麽国家,都是国家的整体利益高于国家局部地区的利益,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许国家局部地区的“民族分离”。“民族分离”问题属于一国的内政,国家有权采取一切方式对“民族分离”阻止或镇压。这无论在国际法和国内法上都是天经地义的。1979年通过、1997年第五次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在总则和分则中的第13条和102、103、104条中明文规定,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毫不例外,如果在中国的领土台湾地区出现“民族分离”问题,中国政府有权依法采取一切必要方式予以解决。
(三)台湾人民不赞同“民族分离”
除了极少数“台独”分子外,台湾广大民众对“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没有疑问,现在的主流民意为求和平、求安定、求发展,希望发展两岸关系。陈水扁等人鼓吹“台湾前途公投论”,从根本上违背了台湾主流民意,是将少数“台独”分子的意志强加于整个台湾社会和民众,自然受到台湾社会和民众的排斥和反对。
8月3日,陈水扁鼓吹两岸“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的讲话一发表,台北股市应声重跌284.22点,总市值跌掉5743亿元台币,股民每人跌去8万台币。广大投资人强烈要求无聊政客“闭嘴禁声,不要再无端生事了”,台湾各界连日举行各种形式的集会、游行,打出“一边一国就是‘台独’”、“‘公投’等于灾难”等标语,高呼“反对一边一国”、“反对台独公投”等口号。
台湾工商界谴责,“台湾前途公投论”本身就是没有考虑台湾人民的前途与安全,就是不顾台湾人民的福祉,公然抛弃台湾人民。在野党谴责陈水扁当局,“企图以推动公投打破现状,来达到改国体的目的”,“这是将2300万人民与‘台独’的火药库绑在一起”。舆论指出,“公投”是“社会内部不稳定”,“引爆两岸战争”的一条引信,陈水扁“错将引信为筹码,将铸成无可弥补的大错”。
有些长期专门研究或曾经直接参与两岸事务的台湾学者、政界人士,还进一步联系历史与现实,进行多层面的揭露;虽然民进党一再以“人权”作为“公投”的基点,但实际上“人权”、“民意”只是幌子,“公民投票”、“总统直选”只是工具,目的都是为了“台独”;虽然陈水扁新当选台湾当局领导人时表态不会推动“统独公投”,但实际上其一直致力实施“公投”伺机以逞,1996年台湾当局领导人选举投票日,即藉其市长之权,在台北市进行过“核四”公投;虽然陈水扁8月3日将“台湾前途公投论”与两岸“一边一国论”和盘托出使世人震惊,但这个底盘其早就亮过,3年前的竞选演说,即宣称“台湾、中国一边一国”、当选后第一件事为“公投”废“国大”,进而完成“修宪”交人民“公投”;虽然陈水扁本人自8月3日后多方为“8·3讲话”辩解,但实际上是其行事策略“冲突、妥协、进步”的又一翻版,其提出“冲突”主张后不断修饰,看似妥协,实则“进两步、退一步”;虽然陈水扁和台湾当局反覆声称通过“公民投票”,可走上台湾的“自由之路”、“民主之路”,但实际上“公投”不是法治国家的正常行为,而是一国之内分裂势力对抗国家主体的极端行为,其往往走上“暴力之路”、“战争之路”(如波黑,自1991年后历经多次统独公投,至今仍然战乱不已)。陈水扁煽动“公投”,不惜将台湾人民裹胁并绑于其“台独”战车之上,只是为了实现其“台独”理念的一党之私、一人之私。
显而易见,陈水扁等人玩弄伎俩、自欺欺人,台湾各界看得清清楚楚。人们指斥陈水扁提出“一边一国论”、“台湾前途公投论”,通过“冲突、妥协、进步”三部曲所谋取的“进步”,只是陈水扁个人的政治利益,“伤害的却是全台湾2300万人民。
早有人说,若台湾当局搞的“公投法”通过,将是悬在两岸关系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其实何止于此,同时也是悬在台湾人民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当然不可避免更是悬在陈水扁头上的达摩克利斯剑。对于陈水扁本人,当务之急,恐怕不是“要认真思考公民投票立法的重要性和急迫性”,而是要“认真思考”“台湾前途公投论”本身的荒谬性,以及实施的危险性和结果的灾难性,悬崖勒马,改弦易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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