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的主要情况

时间:2013-05-31 10:5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的主要情况

  2012年9月,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2〕64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将有关情况介绍如下:

  一、《意见》出台的背景

  当前,两岸关系和平发展进入巩固深化的新阶段,面临继往开来的新形势。两岸协商向纵深推进,经贸往来不断扩大,为进一步深化两岸经贸交流合作奠定了坚实基础。在两岸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共同参与下,近年来,山东吸引台资快速增长,台湾园区建设持续推进,与台湾经贸交流合作蓬勃开展,入岛活动形成热潮,空海直航实现重大突破,呈现出大交流、大合作、大发展的新局面。截至2012年底,全省累计批准台资项目8386个,实际使用台资额201.7亿美元,台资仅次于韩资、港资,成为山东第三大外资来源地。在山东投资的鸿海、旺旺、台联电、统一等台资企业经营良好,取得不俗业绩。

  目前,山东正大力推进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加快实施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两大国家发展战略,这为两岸投资者和在鲁台资企业提供巨大的发展机遇。但鲁台经贸合作中也面临挑战,特别是一些在鲁台资企业受国际国内诸多经济因素的影响,面临着进出口订单减少、融资渠道少、用工成本上升、转型升级困难等问题。为此,迫切需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采取得力措施,积极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为深化鲁台合作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随着两岸经济关系正常化、制度化不断推进,两岸共同协商和签署实施了《海峡两岸投资保护和促进协议》、《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等重要协议,ECFA后续商谈有序进行,国家有关部门也制定发布了多项惠台举措。为落实利用好两岸商谈取得的各项成果,促进鲁台各领域间交流合作,山东省政府责成省有关部门,对支持省内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有关问题进行了认真研究。2012年9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专门下发了《关于支持台资企业发展促进鲁台经贸合作的意见》。《意见》站在促进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加快推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的高度,立足山东实际,在进一步扩大鲁台合作,支持台资企业不断发展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具体的优惠政策和重要举措。《意见》的出台,将对进一步落实《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和ECFA各项成果,进一步扩大和深化鲁台经贸合作,促进山东经济文化强省建设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编辑:王思羽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