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主要特点

时间:2013-05-31 10:50   来源:山东省人民政府

  此次出台的《意见》,在支持台商投资向更宽领域拓展、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发展和台资企业融资、支持台资企业转型升级和自主创新、支持台商聚集开发或参与建设产业园区、支持开展对台贸易和台企贸易活动、支持山东企业赴台投资和交流合作、优化台商投资经营和生活环境等七个方面具体提出了22条政策措施。主要特点有:

  (一)涉及领域宽广,优惠幅度加大。《意见》对涉及农产品加工业、节能环保产业、先进制造业、高新技术产业、金融业、文化产业、外贸进出口相关业务等10余个产业合作领域,都提出了具体的支持政策和优惠措施,并鼓励台商参与山东基础设施和重大项目建设、参与“蓝黄”两大国家发展战略实施、参与“四新一海”(即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新信息和海洋开发及高端装备制造)等领域的新型工业化发展,为台商在山东投资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开辟了广阔的前景。《意见》还特别针对台资小型微利企业和来鲁发展的台湾农民合作经济组织,专门制定了财税扶持政策,进行充分让利。《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在经营准入、争取科技奖励支持、农业专案扶持等方面,台资企业与内资企业的同等或优先地位,提高和加大了各类补贴、税费的优惠数额和幅度。如对在山东新设立的总部性台资金融机构,省级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补助,奖励资金最高限额500万元,对在各县(市、区)设立分行、中心分行或分公司,在农村增设分支机构网点的,都有明确的补助金额;对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性服务企业,对台资企业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研发费用及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都规定了相关优惠税率和减免额度,有利于台资企业向高新技术领域转型发展。

  (二)多项措施并举,注重政策实效。《意见》综合运用了政策引导、税费优惠、市场调节、部门服务等多种手段和方式,为鲁台合作发展提供便利优惠,特别是将通过行之有效的制度和机制配套建设,最大程度地把为台商在注册、通关、招工、融资、行销方面提供的便利落到实处,使各项优惠政策真正让台商能找得着,用得上。如在台资企业相对集中的地区,建立台资企业登记注册绿色通道,设立专门窗口,为台商投资提供政策谘询、投资指导、受理核准等高效服务;通过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优先推荐实施“绿色通道”和“直通放行”制度,加快企业货物、设备和资金的周转效率;通过实施“阳光培训工程”保障台资农业生产加工企业的用工需求;台资企业可通过参与我省农村流通网路、农产品流通体系和“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开拓内需市场和乡镇营销渠道;台资企业和省内台协会可牵头参与设立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和创业投资机构,为中小台资企业切实解决融资难问题提供了又一条快捷通道,也填补了山东在台资企业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等方面的政策空白;《意见》同时规定,山东省政府将每年召开全省台商恳谈会,完善台商台胞权益保障联席会议机制,听取和办理台商提出的意见建议。 

  (三)突出合作热点,彰显山东特色。为鼓励和支持台商台企抓住山东经济社会发展机遇,在“四新一海”等产业领域加快发展,实现鲁台在两岸交流的更深层次、更广领域先行先试,推动鲁台经贸双向交流合作常态化、机制化,这次出台的《意见》既涉及并突出了两岸共同关心的金融合作、经贸双向合作、现代农业合作等经济热点,又根据山东经济社会发展的特点特色,围绕山东在实施“蓝黄”国家战略、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节能环保、文化产业、医疗机构改革发展等领域的重大战略机遇,对鲁台经贸合作进行了政策引导。如优先支持台资企业开办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并给予税费优惠;凡允许国内非公有制企业经营,凡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未禁止非公有经济经营的文化产业项目,全部对台资企业放开,并给予优先办理和优惠;高新技术台资企业除享受税费优惠外,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还将纳入政府采购目录,优先采购;支持台资企业在山东举办医疗卫生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形式举办养老机构,并给予各项便利;通过建立对台投资项目信息库,加强与台湾相关部门、商会、中介组织合作,并对赴台投资项目通过专项资金进行支持,加快推动鲁资入岛,最大可能地促成鲁台企业同业间的双向交流合作。《意见》还着力强调鲁台在重点区域、重点项目、重点园区的合作,在潍坊加快建设齐鲁台湾城,使之成为两岸产业合作示范区,并依托山东42个台湾各类园区和各级开发区,鼓励园区形成台企聚集发展,辐射效应明显的合作新格局。

编辑: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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