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介绍

时间:2013-05-29 16:50   来源:中国台湾网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有关企业所得税

  优惠政策介绍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副处长  郝燕

  电话:0531-85656279

  

  一、公共基础设施投资经营所得减免优惠

  政策规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

  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税收服务: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项目投资的居民企业应于从该项目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后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报送如下材料后,方可享受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

  1、有关部门批准该项目文件复印件;

  2、该项目完工验收报告复印件;

  3、该项目投资额验资报告复印件;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0号)

  二、高新技术企业低税率优惠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

  税收服务:认定(复审)合格的高新技术企业,自认定(复审)批准的有效期当年开始,可申请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企业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颁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后,可持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和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减免税手续。手续办理完毕后,高新技术企业可按15%的税率进行所得税申报。

  纳税年度终了后至报送年度纳税申报表以前,已办理减免税手续的企业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以下资料:

  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说明; 

  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

  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

  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

编辑: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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