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商务促进政策简介

时间:2013-05-28 16:00   来源:山东省商务厅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

  有关商务促进政策简介

  

  山东省商务厅招商处副处长  马翎

  电话:0531-89013498

  

  一、外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奖励政策

  (一)奖励内容:本年度引进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和地区总部,且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章程)约定足额缴付出资。

  (二)奖励标准: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的,一般给予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奖励;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的,一般给予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奖励。

  (三)申请条件: 

  1、外商投资研发中心应:

  (1)有明确的研究开发领域和具体的研发项目,固定的场所、科研必需的仪器设备和其它必需的科研条件,研发中心用于研发的投资不低于200万美元;

  (2)研发中心应配备专职管理和研发人员,其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占研发中心总人数的比例不低于80%。

  2、地区总部应:

  (1)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一亿美元,或者:已缴付注册资本不低于五千万美元,申请前一年其所投资企业资产总额不低于三十亿人民币,且利润总额不低于一亿元人民币;

  (2)注册资本中至少有三千万美元作为向其投资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出资,或作为向其母公司或关联公司已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出资;

  (3)根据有关规定,已设立研发机构。

  (四)审核程序:

  1、申请单位按有关申报通知要求,将申报材料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商务局;

  2、市财政局、商务局进行初审,填报《引进重大利用外资项目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连同申报材料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3、省财政厅、商务厅经联合审核,确定奖励单位名单;

  4、省财政厅按预算级次逐级拨付奖励资金。

  二、外资研发机构免/退税政策

  (一)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外资研发机构确需进口的科技开发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二)申请免/退税资格外资研发机构的条件:

  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由商务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批准或确认的外商投资企业;

  非独立法人的外资研发中心应是外商投资企业内设研发部门或分公司,其资格由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青岛海关和省国税局根据企业申报材料共同确认,并在《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管理系统》中完善相关信息。

  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①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5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500万美元;②企业研发经费年支出额不低于l000万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9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1000万元。

  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后设立的外资研发中心,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研发费用标准:作为独立法人的,其投资总额不低于800万美元;作为公司内设部门或分公司的,其研发总投入不低于800万美元。

  (2)与外资研发中心或其所在外商投资企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低于150人。

  (3)设立以来累计购置的进口和国产设备原值不低于2000万元。设备指为科学研究、教学和科技开发提供必要条件的实验设备、装置和器械,应属于本通知《科技开发、科学研究和教学设备清单》所列设备。

  (三)审核程序:

  1、符合条件的企业向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设备免、退税资格审核的相关材料,市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各隶属海关和同级国税部门核实后转报省商务厅。

  2、省商务厅、财政厅、青岛(济南)海关和省国税局等审核部门在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3、对符合免、退税条件的外资研发中心,将通过山东国际商务网、山东省财政厅、青岛(济南)海关、山东省国税局等网站对外公告。对不符合相关规定的,省商务厅将根据联席会议的决定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并说明理由。

  4、公告发布后,列入公告名单的外资研发中心,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所在地海关申请办理有关科技开发用品的进口免税手续,向国税部门申请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手续。

  三、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一)企业申报条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注册,依法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的或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企业法人,上年度海关统计进出口额在4500万美元以下。

  (二)资金支持内容: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

  (三)资金管理:省财政厅和商务厅根据市场开拓资金预算额度、各市出口情况、中小企业数量、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情况等因素,研究确定各市资金申请限额。

  (四)资金申请与拨付:

  1、市场开拓资金采取事后拨付的原则。符合条件的企业在市场开拓活动实施完毕后,在规定的时间内登录资金管理网站(www.smeimdf.mofcom.gov.cn),向市级财政、商务部门提出资金申请;

  2、各市财政、商务部门进行初审,在省财政厅、省商务厅核定的资金申请限额内提出资金安排建议,向省财政厅、商务厅报送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申请汇总表》及企业相关申请资料;

  3、根据各市的资金申请,省财政厅、商务厅审核确定资金补助意见,由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五)扶持标准:市场开拓资金支持比例原则上不超过项目支持内容所需金额的50%;企业项目申请,每个项目支持资金最高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

  四、山东省重点国际市场开拓专项资金

  (一)支持对象:参加省商务厅确定的重点境外展览会的企业。

  (二)支持内容:每年省商务厅优选100个境外展会向企业重点推荐。境外展会采取A、B、C、D四级分类管理,其中A类是自办展,B类是省厅重点组织展会,C类是省市合办展会,D类是向企业推荐展会。四类展会中,A、B、C三类由省商务厅牵头组织,随团参展企业可以享受省里专项资金对展位费一定比例的资助,由展会承办单位代企业集中申报;D类展会,参展企业可自行参展并通过各市商务局申请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补贴。

  (三)2013年重点境外展会:A类展1个,B类展10个,C类展9个,D类展会80个(详见附件)

  五、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

  (一)支持对象:所有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国内企业。

  (二)支持范围: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和矿业合作等。

  (三)支持内容:

  1、直接补助:一是前期费用(含法律、技术及商务咨询费;勘测、调查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购买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费;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资料翻译费);二是资源回运运保费;三是海外投资保险费;四是“走出去”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

  2、贷款贴息:对企业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和矿业合作,从境内银行取得,用于项目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贷款给予贴息。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四)申报程序: 

  根据年度预算安排和对外经济合作业务发展实际,省里每年以通知形式发布当年资金支持重点领域和方式等细则。

  1、各市财政、商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2、省管县所属企业直接由县财政、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省财政厅、商务厅;

  3、省财政厅、商务厅审核后,确定支持项目、金额并根据国库管理制度拨付资金。

编辑:王思羽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