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农项目政策扶持情况简介

时间:2013-05-28 16:33   来源:山东省农业厅

  支农项目政策扶持情况简介

 

  山东省农业厅对外合作处副处长  戚永刚

  电话:0531-86942923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及企业贷款

  贴息项目申报和要求

  

  一、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申报

  (一)申报标准

  1.企业组织形式。申报企业必须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依照《公司法》设立的公司,其他形式的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企业,直接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开办的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等。

  2.企业经营业务。企业的农产品加工、流通增加值占总增加值70%以上,主业突出,产品优良。

  3.加工、流通企业规模。资产总额:东部地区(包括青岛、烟台、潍坊、威海四市,其他市为中西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东部地区5000万元以上,中西部地区3000万元以上;年销售收入:东部地区2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1亿元以上。

  4.农产品专业批发市场规模。年交易额:东部地区10亿元以上,中西部地区5亿元以上。

  5.企业效益。企业的总资产报酬率应高于现行一年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企业应不欠工资、不欠社会保险金、不欠折旧、不亏损,无涉税违法行为。

  6.企业负债与信用。企业资产负债率低于60%;近两年内未出现不良信用记录。

  7.企业带动能力。通过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的数量一般应达到2000户以上;企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过程中,通过订立合同、入股和合作方式采购的农产品占所需原料量或所销售货物量的70%以上。

  8.企业产品竞争力。在同行业中企业的产品质量、产品科技含量、新产品开发能力居领先水平,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政策和质量管理标准体系,产销率达93%以上。

  9.高新技术企业、外向型企业、低碳环保型企业以及特殊行业的企业,规模标准可以适当放宽。其中,蔬菜、果品、茶叶、坚果加工企业及农、林、牧、渔业种苗繁育企业,规模标准减半执行。

  (二)申报程序

  1.申报企业向所在市农业局(农委)提出申请。

  2.各市农业局(农委)对企业申报材料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进行审核。

  3.各市农业局(农委)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报请市政府同意后,以正式文件向省厅推荐候选企业名单。

  说明:申报书应涵盖的基本材料

  1.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采取的产业化经营模式、与基地农户的利益联结方式、带动的基地和农户基本情况、促进农户增收情况等。限1500字以内)。

  2.加盖企业红章的省重点龙头企业申报表。

  3.被认定为市级龙头企业的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4.工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5.银行出具的企业有效信用证明(在有效期内,上级银行颁发证书的,加盖当地开户银行红章,复印无效)。

  6.由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2010、2011年度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及报表附注等,审计报告需加盖骑缝章,并附中介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

  7.县以上农业部门出具的企业与农户利益联接关系证明(加盖农业部门红章,复印无效)。

  8.企业所在地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企业2011年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表;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2011年度纳税情况证明(包括实际纳税额、有无存在偷漏拖欠税的问题,加盖国税局、地税局红章)。

  9.产品质量环保方面的证明材料(包括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ISO9000系列、 HACCP等质量体系认证,ISO14000环保体系认证等)。

  10.科技成果、专利证书,或有关部门颁发的有关证书。

  前8项材料为必备材料,后2项可根据企业情况据实出具。以上材料,未注明必须为原件的,可报送复印件,并加盖企业公章,审计报告需加盖中介机构公章。

  (三)有关要求

  1.各市按分配名额和上报名额1:1.2的比例差额推荐申报。

  2.对已获得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凡监测不合格的企业,一律取消资格。同时各市因淘汰产生的空缺名额按照“谁淘汰、谁递补”的原则追加相同数量的上报名额。

  3.所上报材料经中介机构审核,专家评审后,由省农业厅报请省政府批准。

  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申报 

  (一)申报范围及贴息额度

  1.国家级或省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龙头企业”)。

  2.以生产、加工、销售粮油、蔬菜、果品、畜禽、水产等优势农产品为主营业务。

  3.加工水平高,技术创新能力较强,与农民利益联结紧密,辐射带动作用显著。

  4.在一个会计期间,可以与确定的7家合作银行新发生贷款。申报企业只能从确定的合作银行中选择1家作为申请贷款行。(我省与中国农业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山东省分行、国家开发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工商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建设银行山东省分行、中国银行山东省分行、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共7家银行合作实施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

  5.企业申请贷款用途须为技术改造、产品研发、固定资产投资、基地建设、农产品原料收购等方面,其中,前四个方面是本年度支持的重点。

  6.对企业已纳入上年度贷款贴息计划的用于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方面的三年以上中长期固定资产或项目贷款,可以同笔贷款继续上报申请财政贴息。

  (二)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根据支持重点、企业状况与生产需要,确定拟建(或经营)项目、贷款用途、贷款额度,结合各银行贷款条件及往年贷款情况等,在合作银行中选择申请银行,并征求当地申请银行意见(由于国开行无省级以下分支机构,适合规模大或分、子公司较多的集团型企业和大额度贷款申请,并可直接向省行征求意见)后,向当地县(市、区)农业、财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提供有关材料。农业与财政部门逐级审核同意后,由市级农业、财政部门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厅、省财政厅。省财政直接管理县申报材料经市级审核后一并报送。 

  (三)有关要求

  1.按照“发布支持重点、企业申请贷款、部门联合推荐、银行独立审贷、财政给予贴息”的总体思路,省农业厅、省财政厅将对龙头企业提出的贷款申请进行审核,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合作银行进行独立审贷。对企业从合作银行新获得的贷款,省财政将根据有关规定,按照贷款实际发生情况适当给予贴息,单个企业最高贴息额不超过100万元。对已获得上年度的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财政贴息资金扶持的企业,此次可一并上报申请,省里将择优向合作银行推荐,但不再安排财政贴息资金扶持。

  2.企业上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贷款贴息项目申报书,同时附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科技成果与商标名牌(包括技术中心、科技成果、发明专利、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的认定文件或证书、企业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农产品原料定购(销售)合同等材料的复印件。

  3.2012年省政府提出了进一步扶持龙头企业发展深化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意见,意见中明确了我省下一步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工作重点。

编辑:王思羽

相关新闻

图片

本网快讯

热点新闻

奇闻趣事

两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