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财政政策简介

时间:2013-05-28 15:04   来源:山东省财政厅

  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扩大鲁台经贸合作

  的有关财政政策简介

 

 山东省财政厅企业处副处长  苏琳

  电话:0531-82669771

  

  一、关于对生产销售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规定:

  1、“对销售以再生水、废旧轮胎为全部生产原料生产的胶粉、翻新轮胎、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特定建材产品等自产货物免征增值税;对污水处理劳务免征增值税。”

  2、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以工业废气为原料生产的高纯度二氧化碳产品、以垃圾为燃料生产的电力或者热力,垃圾用量占发电燃料的比重不低于80%,并且生产排放达到GB13223-2003第1时段标准或者GB18485-2001的有关规定;以煤炭开采过程中伴生的舍弃物油母页岩为原料生产的页岩油、以废弃沥青混凝土为原料生产的再生沥青混凝土,废弃沥青混凝土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30%。

  3、对销售下列自产货物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的政策:①以退役军用发射药为原料生产的涂料硝化棉粉,退役军用发射药在生产原料中的比重不低于90%;②对燃煤发电厂及各类工业企业产生的烟气、高硫天然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副产品;③以废弃酒糟和酿酒底锅水为原料生产的蒸汽、活性炭、白炭黑、乳酸、乳酸钙、沼气;④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⑤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⑥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

  4、对销售自产的综合利用生物柴油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综合利用生物柴油,是指以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为原料生产的柴油。废弃的动物油和植物油用量占生产原料的比重不低于70%。

  二、关于对台资金融机构的优惠政策

  (一)奖励对象:

  为积极引进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我省设立区域总部和分支机构,支持我省金融业做大做强,省财政安排专项资金,对2010年7月1日以后,国内外金融机构在我省范围内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注册成立的金融机构总部、区域总部、分(支)行、分公司、分理处(不含营业部)等给予奖励。

  金融机构主要包括银行、证券、保险、担保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租赁公司等其他金融机构。

  (二)奖励标准:

  1、对在我省新设立的业务范围覆盖全国的金融机构总部,省级给予500-10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费补助。

  2、对在我省新设立的区域性管理总部,省级按照实收资本额的1%给予开办费补助,奖励资金最高限额为500万元。

  3、对在各市设立分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30-70万元开办费补助;对在各县(区)设立中心分(支)行、分公司的金融机构,分别给予10-50万元开办费补助。

  4、对新设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村镇银行),分别给予10-30万元的开办费补助,对新增营业网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补助。

  (三)申请奖励资金应提交的材料

  1、经金融业监管部门审核并签章的《新设金融机构奖励资金申请表》;

  2、金融业监管部门批准设立文件复印件;

  3、金融业务许可证复印件;

  4、营业执照和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金融类国有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正本复印件;

  6、经审计的验资报告;

  7、新设机构人员编制及营业场所情况证明文件;

  8、其他需要的材料。

  (四)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新设立的金融机构总部、省级直属机构,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直接向省财政厅提出奖励资金申请;其他金融机构以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为单位对新设机构进行认真统计核实,相关数据经监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每年7月1日前向所在地财政部门提出奖励资金申请。由各市、直管县财政初审汇总后报省财政厅,对通过审核并符合奖励资金申请条件的金融机构,省财政厅于每年9月1日前将审核确认的奖励资金下达市和直管县财政部门,市、县财政部门在收到奖励资金后15个工作日内将专项资金拨付到相关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总部和省级直属机构的奖励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拨付到该机构。

  三、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政策

  (一)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

  1、奖励条件:

  为鼓励和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缓解小企业融资困难,省财政设立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自2011年起,将小额贷款公司纳入风险补偿奖励资金支持范围,对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达到全部贷款余额45%以上、且分类评级达到二级(含二级)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不高于上年度小型微型企业贷款平均余额5‰的比例给予补偿奖励,对小额贷款公司开展的单户授信500万元以下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业务,适当提高补偿奖励标准。

  2、申报材料

  (1)资金申请报告;

  (2)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奖励资金申请汇总表;

  (3)山东省小企业贷款项目明细表。

  3、奖励资金申报程序

  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向各市财政局、金融办提出申请,由各市财政局、金融办、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初审并向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进行申报。

  省财政厅、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共同审核后,根据审核结果确定风险补偿奖励资金分配计划,由各级财政部门逐级下达到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涉农贷款增量奖励

  1、奖励对象

  对年度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长幅度超过一定比例,且贷款质量符合规定条件的县域金融机构,对余额超增的部分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

  县域金融机构是指县辖(含县级市、不含县级区)区域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金融机构和其他金融机构(不含农业发展银行)在县及县以下的分支机构。

  涉农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号)中“涉农贷款汇总情况统计表”(银统379表)中的“农户农林牧渔业贷款”、“农户消费和其他生产经营贷款”、“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农林牧渔业贷款”和“农村企业及各类组织支农贷款”等4类贷款。

  2、奖励条件和比例

  对县域金融机构当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超过15%的部分,按2%的比例给予奖励。对年末不良贷款率高于3%且同比上升的县域金融机构,不予奖励。

  奖励资金由省财政结合中央补助的奖励资金,按东、中、西部地区分别承担40%、50%、60%,其余由市、县财政统筹确定分担比例。

  3、奖励资金申请程序

  县域金融机构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涉农贷款统计口径和规定的奖励比例,计算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增量和相应的奖励资金,并于每年3月1日前,向县级财政部门报送上年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奖励资金申请报告、涉农贷款发放及奖励资金情况表及相关材料应当反映上年涉农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幅、年末不良贷款率变动情况、可予奖励贷款增量、申请奖励资金金额等信息。)

  县级财政部门收到县域金融机构的奖励资金申请报告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汇总上报市级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各县(市)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审核意见,并于每年4月1日前汇总上报省财政厅。省财政厅对全省的奖励资金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向财政部申请配套奖励资金。

  待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到位后,省财政厅连同省级奖励资金一并拨付至市级、省直管县财政部门。市级财政部门收到省级财政资金后,按规定比例予以配套并对下转拨,县级财政部门最终负责向当地县域金融机构据实拨付。

  四、关于台资企业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等纳入政府采购

  1、我省政府采购目录是以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的通用品目来划分的,是开放式的,凡属于政府采购目录范围内的台资高新技术产品,将自然进入我省政府采购目录。

  2、对列入国家节能、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将按照《山东省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评审办法》给予加分或者价格扣除。台资企业如符合国家节能产品条件的,应当向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申请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符合环境标志产品条件的,可以向财政部、环境保护部提出申请。

编辑: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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