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12日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
8月12日,商务部召开反垄断工作情况专题新闻发布会,反垄断局局长尚明出席发布会并回答了记者提问。发布会由商务部新闻办主持。实录如下:
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大家上午好!非常高兴大家来参加我们商务部的专题新闻发布会,今天发布会的主题是商务部反垄断工作情况。我国反垄断法出台以来一直受到大家的关注,特别有一些反垄断方面的案例也是媒体关心的重点,今天我们非常荣幸地邀请到商务部反垄断局尚明局长,也是我们部非常优秀的法律专家,来向大家介绍商务部反垄断工作的情况并回答大家关心的问题。今天的发布会还是按照惯例,首先有请尚局长简要介绍一下商务部关于反垄断工作的情况,随后回答大家的提问。
尚明:谢谢主持人。各位记者朋友,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很高兴利用这次机会和大家介绍中国反垄断法的情况。为了帮助大家理解为什么召开这样一个发布会来介绍反垄断的情况,我想先介绍一下相关背景的情况。
今天正好是反垄断法颁布两周年不久,各位知道反垄断法颁布是在2007年,2008年生效,现在是两周年时间。反垄断法生效以后,有很多的媒体和记者一直想采访关于反垄断的立法和执法情况,我想利用这个机会向各位记者介绍一下我们的工作情况。分为下面几个部分:
一、反垄断法出台的背景
随着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从1994年全国人大立法机构开始起草反垄断法,经过13年的历程,在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预留了将近一年的时间,在2008年8月1日开始实施。反垄断法的颁布是完善市场经济与法制建设的重要标志,对维护公平的市场秩序,形成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反垄断法一共是8章57条,这里规定了反垄断基本原则、宗旨、适用范围以及一些基本制度,同时规定了反垄断法所规制的对象,包括各位在市场上看到的企业串谋,也包括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还有一种就是对经营者集中的规制,也是现在我们商务部主管的业务。同时对滥用行政权力反垄断的竞争行为进行了规制,这是一个最基本的情况。
二、机构设置
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反垄断法执法机关的职能,根据国务院“三定”规定,执法机构设置是这样,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审查,国家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负责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这两个机构之间界限在于是否涉及到价格,在座各位也可能知道,如果涉及价格的垄断协议,是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其他的由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三个执法机关也相继分别成立了反垄断执法机构。商务部在反垄断法生效的当年,2008年8月成立了专门的机构,审查经营者集中,就是反垄断局。反垄断局的主要职责包括几项:一是制定配套规则,二是依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反垄断审查。当然包括立案、调查,也包括提出处理的意见,也包括召开各种各样的听证会,采取各种各样的调查手段。同时,还负责受理并调查向反垄断执法机构举报的经营者集中事项。另外还负责依法调查对外贸易中的垄断行为,这是根据反垄断法和外贸法的规定,发生在对外贸易领域中的垄断行为除了集中以外,还包括垄断协议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另外,负责指导中国的企业在国外反垄断的工作,牵头组织多双边协定中的竞争条款的磋商谈判,现在有很多双边协议、多边协议都专门设立了竞争章节或者竞争条款。还负责开展多双边竞争政策的国际交流和合作,同时承担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大家知道反垄断法规定了成立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其具体工作由商务部负责,具体落实在商务部反垄断局。反垄断局下设六个处,分别是办公室、竞争政策处、商谈处、法律处、经济处、监察执法处。各位看到,虽然处室不多,但形成了一个互相制约、互相协调的有效机制,虽然我们的人数比起美国、欧盟少得多,但是我们的机制几乎和他们所涵盖的内容是一样的。两年多的时间里,商务部在反垄断有关配套立法、经营者集中执法、反垄断法的宣传普及、国际交流方面开展了大量的工作,现在已经初步形成了良性和高效地运转工作机制。
三、配套立法情况
我注意到了在反垄断法颁布以后,在网上曾经有一段大家讨论反垄断法实施效果的问题,因为反垄断法仅仅是57条,有一些人认为57条规定的过于笼统和原则,反垄断法有被束之高阁之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各位看到,尽管仅仅有57条,执法工作已经取得了良好成效。为了增加法律的可操作性,同时将法律的原则落在实处,增加立法的透明度,各个执法机构也在进行着反垄断法的配套立法工作。今天我所介绍的仅仅是商务部的,国家工商总局和发改委也在进行配套立法。配套立法方面,我归纳了一下,大概包括这样一些内容:
(一)行政法规
2008年8月3日,国务院颁布了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在反垄断法留下了一个缺口,反垄断法并没有规定什么样的并购需要申报批准,把这个权限留给了国务院。国务院的标准确定:凡是参与集中的企业在全球营业额达到100亿人民币,并且至少有两个企业在中国的营业额超过40亿;或参与集中的企业在中国营业额超过20亿,至少有两个企业达到4亿以上。所以,并不是所有的并购都要进行审查。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并购审查的门槛,这在全世界各国只要是实行经营者集中审查的都有并购审查的门槛。这个门槛是2008年8月初马上就颁布的,有了这个门槛以后我们可以依法受理案件。
(二)反垄断委员会指南
反垄断委员会不代替执法机构,也不干预各个执法机构的执法,可以就竞争政策总结协调,就各个执法机构的工作进行总结协调,所以会颁布一些涉及共性或者涉及到国家竞争政策方面的指南或者其他文件。2009年5月24日,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了《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各位知道,所有的垄断行为都会发生在一个相关的市场上,是否垄断,这个相关市场如何确定,非常重要,既涉及到对垄断协议的判定,也涉及到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判定,涉及到经营者在集中经营过程中判定垄断地位的确定。这是由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颁布的相关市场竞争指南,用了很多经济学分析的方法,这种分析方法在国际上是统一的,基本规则都是一样。
(三)部门规章
2009年7月15日,商务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了《金融业经营者集中申报营业额计算办法》,金融业是单独计算的门槛,这是由于它的特殊性。还有为贯彻实施反垄断法还颁布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商务部发布了《经营者集中申报办法》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法》,这两个《办法》在今年1月1日起实施。此外,为了帮助大家办理经营者集中申报,还颁布了《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办事指南》、《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指导意见》、《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文件资料的指导意见》等等。通过这些配套立法我们有了门槛,有了审查的标准,有了办事的流程,所以在经营者集中审查方面,我们已经完全可以正常的开展工作。
四、执法工作
(一)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的主要内容
经营者集中为什么要管?各位知道经营者集中的后果具有两重性:一方面可以扩大企业的规模,可以整合资源,提高企业的效率,为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或者服务。但同时不可否认,通过经营者集中有可能改变市场结构,就是形成垄断性的市场结构,可能损害消费者的利益。所以,经营者集中审查主要是从是否损害竞争这个角度来考察一项并购,是否应该被允许,如果排除或者限制竞争了,就可能被否定,或者会被附加限制性条件。所以,纵观世界各国,现在越来越多的国家都规定了对经营者集中要实行必要的控制,如何控制主要是两类,一类是事先申报,一类是事后监管。事先申报必须通过实现申报批准以后才能集中,否则就是违法,事后监管就是自己要判断风险,如果集中了以后,被监管机构认为影响竞争,那么就可能受到相应的处罚。
(二)经营者集中审查办案主要流程
关于经营者集中,因为这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所以我们设置了专门的流程,包括经营者集中的事先审查,包括对文件资料的审查,颁布立案决定,要初步对竞争影响进行评估,要制定初步的调查计划,要寻找竞争的核心问题,同时要考察、研究是否需要进一步审查,以及是否进行延长期的审查,以至于做出最终决定等等。
在这和各位交流一下,经营者集中在全世界基本的规则都是一样,包括对竞争的评估,运用经济学的方法,包括在时间的跨度上,时间基本上是分成两个阶段或者三个阶段。第一阶段30天或者20天不等,基本在一个月之内,绝大多数案件在一个月之内审查完结。如果有竞争问题,或者可能存在竞争问题,或者由于某种原因使案件没有审查完的,这个案件会延长到进一步审查阶段,也就是30天以后会延长到第二个阶段;第二个阶段的审查一般是3个月,90天左右。如果在90天左右还没有解决问题,还需要进一步调查,那么世界各国还有一个延长期的检查,根据中国的反垄断法的规定,所有的时间加在一起三个阶段不超过180天。
还有一项是法律的宣传和普及,反垄断法在中国是一个新事物,因为它和企业之间的关系非常密切,也和竞争文化的普及非常密切,所以普法的效果取决于企业的配合。所以在法律的宣传和普及上下了很多的功夫,在这两年的时间里,三个执法机构和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做了大量的工作。
为了留给更多时间给各位记者提出问题,简单介绍到这里,欢迎大家提问,我愿意回答各位的问题。但是,在这里为了提高效率,我想提醒各位,商务部仅仅是反垄断三个执法机构之一,我们负责的是经营者集中审查和并购,所以希望各位如果提问题集中到这个方面。谢谢大家。
主持人:谢谢尚明局长的介绍,下面开始提问,各位提问之前先自报家门。
香港大公报记者: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商务部受理案件情况怎么样,有没有典型的案例可以介绍?各个媒体和公众想了解案件受理的相关信息如何查询?谢谢。
尚明:其实你的问题是在我们反垄断两年多的时间里一直有人在问这样一些问题,最近对这些问题我们进行了一些初步的梳理。我向各位介绍一下。
截至2010年6月底,商务部一共立案受理了140多件,具体的我们还在统计中。除去个别案件,140多件其中有4件申报了以后自己又主动撤回了,绝大部分案件,也就是90%的案件已经审结。
已经审结的案件有这么几个特点:一是大部分案件是在初步审查阶段完成的,我说的初步审查阶段就是第一个审查阶段30天,绝大部分案件是在30天之内完成的。各位也知道,任何一个经营者集中都有很强的时间要求。反垄断局在审查案例的过程中,初步审查阶段审理终结的一共是70多件将近80件,占整个总数的60%多一些。进一步审查阶段结束审查的,就是刚才我讲的进入第二阶段90天审查的大概将近50件,约占1/3。可以讲,在进入进一步审查阶段的比例可能会略高于美国和欧盟的同样审查的背景,有一些案件虽然不是具有竞争问题,但是由于没有办完,也有这样个别的案件进入第二阶段。个别案件延长审查期结束,大概有不到3%的案件是到第三阶段,就是刚才讲到进入的半年的时间。
二是绝大部分案件是无条件的通过审查,大概占95%,现在我们有5个案件附加了限制性条件,有一个案件是禁止的,大家知道可口可乐并购汇源这是禁止的。还有5个案件是附加限制性条件,就是这些案件并购,我们经过评估认为可能会损害竞争,可能会限制和排除竞争,但是由于申报方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承诺,我们经过评估认为这些承诺可以减少损害竞争的问题,那么最后将这些作为一种限制性条件附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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