苯酚反倾销新出口商复审裁定12月1日公布
2009年3月2日,应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起的第二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2009年12月1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102号公告,根据调查结果,决定将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的反倾销税税率调整为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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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3月2日,应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商务部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长春人造树脂厂股份有限公司的进口苯酚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新出口商复审。这是我国迄今为止发起的第二起新出口商复审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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