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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2009-02-04 10:30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编辑:张方翼

关于印发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的通知
人社厅发〔2008〕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邮政管理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劳动保障工作机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邮政局共同制定了快递业务员国家职业标准,现印发施行。

  附件:国家职业标准目录

  职业编码     职业(工种)名称   备 注

  3-03-01-12   快递业务员      原名“速递业务员”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国家邮政局综合司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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