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发布《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规范立法工作程序,加强立法协调,提高立法质量,保证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的正确履行,促进保障科学发展新机制的构建,国土资源部部长徐绍史于10月18日签署国土资源部第41号令《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
《规定》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和《规章制定程序条例》以及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实际制定的,全文共七章,包括总则,规划和计划,起草和审查,发布、修改和编纂,解释和翻译,立法协调以及附则。《规定》规范了国土资源部起草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开展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立法协调以及制定、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等立法工作的程序及要求。同时提出立法工作应当坚持改革创新,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坚持民主立法、科学立法和开门立法,维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的利益。
《规定》明确,国土资源部政策法规司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工作要求,结合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组织拟订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根据国土资源部立法规划,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在每年年底前组织拟订下一年度立法计划草案,报部长办公会议审定。拟订立法规划草案和立法计划草案时,都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立法项目,由政策法规司根据部机关各司(局、厅)的职能分工,确定起草负责单位。《规定》还要求,立法项目的起草司(局、厅)应当按照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的要求制定起草工作方案,确定专人或者成立工作小组从事起草工作,并及时向政策法规司通报起草中的有关情况。在法律、行政法规送审稿报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查期间,政策法规司应当会同有关司(局、厅)认真准备关于送审稿的相关背景材料,包括国家相关规定、与相关法律的关系、征求意见协调情况、国外的相关立法情况等。
《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同时废止。(记者 李东凯)
国土资源部相关负责人
就出台《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答记者问
从明年1月1日起,《国土资源部立法工作程序规定》将正式施行。日前,就《规定》出台的相关背景、简要经过以及核心内容等,记者采访了部政策法规司司长王守智。
记者:1999年,为规范部门规章的制定工作,部发布实施了《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号,以下简称1号令)。怎样评价1号令以及1号令实施后国土资源部的立法工作?
王守智:1号令实施以来,对加强立法工作、规范立法程序、提高立法质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建部以来,我们对《土地管理法》进行了修正,起草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土地调查条例》和《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等6部行政法规、颁布实施了40部部门规章。
记者:按照《规定》的规范说法,《规定》是国土资源部2008年立法工作计划中确定的出台类的立法项目。请问为什么要修改出台这个《规定》?
王守智:国家法治建设进程加快和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对国土资源立法工作不断提出新的要求,时至今日,9年前制定实施的1号令已不能适应这些要求了,迫切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
具体讲,主要反映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1号令出台后,全国人大、国务院对立法工作又提出了新的要求。2000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了《立法法》,对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等作了规定;2001年国务院先后出台了《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等规范法规规章立法活动的行政法规。同时,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国务院办公厅在2003年发布了《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对行政法规英文译本的翻译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这些新的规定和要求都需要体现在我部的立法程序规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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