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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开展奶站专项整治 奶站100%将纳入监管

2008-09-24 11:05     来源:农业部网站     编辑:张方翼

关于开展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农牧发[2008]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和畜牧兽医(农牧)厅(局、委、办)、工业生产行业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卫生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

  为迅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婴幼儿奶粉事件处置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36号)要求和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精神,农业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对奶站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决定在全国开展对奶站的专项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开展奶站专项整治行动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奶站是奶牛养殖生产的延伸,也是销售、加工的起点,加强奶站的监督管理极端重要。长期以来,各地奶站的组织形式多样,管理方式复杂,监管主体不明确,多头混乱管理,经营良莠不齐,制度很不完善,质量安全风险较大,亟待清理整顿和加强监管。9月20日,国务院明确要求由农业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奶站的清理整顿和监督管理。各级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必须坚决贯彻国务院的指示精神,高度重视,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立即行动,把奶站专项整治作为当前的一项头等大事抓紧抓实、切实抓出成效,这对保证生鲜奶和原料奶的质量安全,保护奶农的合法利益意义重大。

  二、专项整治行动的工作目标

  一是严厉打击、坚决杜绝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二是摸清奶站的现状,将奶站100%纳入监督管理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提升奶站整体素质,切实提高生鲜奶质量水平,推动建立监督规范奶站的长效机制。

  三、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任务

  一是彻底摸清底数。各级地方政府的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所有奶站,进行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及时汇总上报。

  二是强化督促检查。加强生鲜奶生产购销过程的监管,重点检查违法添加三聚氰胺等有毒有害化学物质的现象以及各种掺杂使假的违法行为,将奶站100%纳入监管范围,规范奶站经营秩序。检查牛奶质量、器具环境消毒管理以及挤奶、贮存、运输等情况。

  三是从严查处违法行为。对查出的任何违法乱纪行为,都要进行严肃处理。对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建立管理制度。要推动奶站建立管理制度,完善收奶、售奶、消毒和质量检测记录。要建立奶站监督检查、例行监测等制度,推动建立奶站监督管理的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根据国务院的要求,此次专项整治的具体工作由地方政府组织实施,各级地方政府要迅速成立由政府分管领导同志担任组长,农业和畜牧兽医部门、工业、公安、卫生、工商、质检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奶站专项整治行动领导小组,必须做到工作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确保专项整治行动顺利进行。

  (二)加强督导。对专项整治的进展情况和效果,农业部将牵头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卫生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及时进行专项督查。各级地方政府也要对下一级政府进行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对在本次专项整治行动中失职渎职者,要严肃查处,依法追究责任。

  (三)建立报告制度。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从通知发出之日开始,一个月结束。在专项整治期间,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要向上一级政府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实施效果以及遇到的问题。省级牵头部门每周向农业部报送汇总情况。于10月底专项整治行动结束后报送总结报告。

  (四)积极广泛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新闻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专项整治的行动效果,按要求及时曝光掺杂使假等违法案例,推动奶站经营者牢固树立守法意识、责任意识和质量意识。

  (五)严格政策界限。在专项整治过程中,要深入基层、深入一线,调查要深入,数据要准确、情况要全面,严格掌握政策界限,既要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又要切实保护合法经营者的权益。

  五、联系人及电话

  农业部联系方式:

  邓兴照 010-59192823 59192869(传真)

  电子邮件:xmc@caaa.cn

  工业和信息化部联系方式:

  郭翔 010-66017056 66016330(传真)

  电子邮件:guoxiang@vip.sohu.com

  公安部联系方式:

  宋飞 010-66263704 66261086(传真)

  卫生部联系方式:

  史根生 010-68792901 68792408(传真)

  电子邮件:gen8118@163.com

  国家工商总局联系方式:

  兰士勇 010-88650804 68050284(传真)

  电子邮件:lanshiyong@saic.gov.cn

  国家质检总局联系方式:

  佟波 010-82262121 82260206(传真)

  电子邮件:djxtc@aqsiq.gov.cn

  附件:全国奶站专项整治行动方案

农业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卫生部 

国家工商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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