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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检总局: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 提高通关效率

2008-09-04 09:55     来源:质检总局网站     编辑:张方翼

  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出《关于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更好地服务企业,促进进出口贸易健康发展,加快推行直通放行制度,进一步提高检验检疫通关工作效率,并对《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2008年第82号公告)执行中的有关问题进一步进行了明确 。

  通知明确,为使更多的企业享受直通放行待遇,各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可结合辖区实际情况,按照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进一步放宽申请实施直通放行企业的条件要求。但为保障质量安全,实施直通放行的出口企业仍应限于生产企业。

  对未列入《实施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目录》的出口货物,地方政府和企业有特殊要求的,各检验检疫局可按照监管有效、风险可控的原则提出意见,报总局批准后,在批准区域实施直通放行。

  按《进出口货物检验检疫直通放行管理规定》要求,实施进口直通放行的货物应符合相关条件,包括要求来自非疫区(疫区含动植物疫区和传染病疫区)。在执行中,对疫区问题可按以下原则掌握:凡符合其他直通放行条件,且总局未要求必须在入境口岸对货物集装箱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用原集装箱直接运至目的地的进口货物,均可实施直通放行。需要在入境口岸对集装箱实施卫生除害处理的疫区和进口货物名单由总局确定,统一在总局门户网站上公布(www.aqsiq.gov.cn→进出口商品检验→集装箱检验检疫),并实时更新。各局要严格执行,严禁擅自扩大卫生除害处理范围。

  通知还要求,各地检验检疫局对实施直通放行的进出口货物,各局既要加强监管,注意与海关监管的衔接。进口直通放行货物海关通关手续办理完毕后按规定需要运至目的地实施检验检疫的,出口直通放行货物经产地检验检疫合格后需要运至口岸办理海关通关手续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需要,可依法对运载货物的集装箱等运载工具采取加施封识、GPS定位监控等监管措施。进口直通放行货物在办完海关通关手续之前,出口直通放行货物已经进入海关监管区域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不采取加施封识和GPS定位监控等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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