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决定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近日,民政部下发《民政部关于做好2008年民政行业特有工种全国统一鉴定的通知》,决定按照统一时间、统一标准、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发证的原则,在全国开展民政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
《通知》对鉴定职业范围和等级作了具体规定。本次鉴定职业为殡仪服务员、遗体接运工、遗体防腐师、遗体整容师、遗体火化师、墓地管理员、假肢师、矫形器师等8个民政行业特有职业,鉴定等级为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四级、三级。各地可结合实际,研究确定本地区鉴定职业及等级。
《通知》明确了鉴定时间安排,理论知识考试实行国家职业资格统一鉴定日制度,统一鉴定时间为2008年11月2日上午9:00~11:00。关于技能操作考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于2008年11月底之前组织实施技能操作考核。
《通知》要求,各地要充分统筹安排,加强协调,积极组织实施鉴定,认真开展组织报名、资格审查、试卷的提取和使用、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组织阅卷、成绩登记等各项工作,确保2008年鉴定计划顺利完成。
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规范职业技能鉴定程序,严肃职业技能鉴定纪律,坚决杜绝弄虚作假、考场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确保鉴定公平、公正、科学、规范。鉴定机构要统一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加强对报名录入、考场编排、准考证制作、登录成绩及证书核发等的管理。
要正确处理好培训和鉴定的关系,协调培训基地和鉴定站相互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以培训促鉴定。各地可根据国家职业标准,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并加大技能操作培训的力度,增加实际操作培训时间,为参训人员提供更多的实训条件和机会。坚持“先启动培训,后开展鉴定”原则。凡未开展培训的职业,原则上不启动该职业技能鉴定。
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07〕73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清理规范涉及职业资格相关收费的通知》(财综〔2008〕22号)的有关要求,开展鉴定相关工作,积极与财政、价格主管部门协调鉴定收费事宜。同时,要把握国家清理规范各类职业资格相关活动的有利时机,统一政策,加快民政职业技能鉴定与工人技术等级考核的衔接并轨。首次全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前,参加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与劳动、人事有关部门联合开展的职业技能鉴定或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取得的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继续有效。全国民政职业技能鉴定考试后,涉及民政行业特有职业技能人员的职业资格考核,应当按照民政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工作要求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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