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主管部门:异常股票 券商需告知投资人
台金融主管部门表示,已督导证交所、券商总公司及分公司,自11月10日起接受投资人买卖达到处置标准的有价证券时,应告知投资人有价证券的受处置信息。
针对“处置股票”具体定义,主管部门解释指出,证交所每日收盘后,均会将当日涨跌幅、成交量、换手率、市盈率、股价净值比、融资融券比出现异常者列入警示股票;若连续5个交易日内、近10个交易日内有6日、或近30个交易日内有12日被列入警示股票,即被视为“处置股票”。
至于告知方式,主管部门表示,包含在营业部张贴当日所有“处置股票”信息,提醒投资人注意,并在对账单附注说明——“委托下单前注意处置股票”。
如投资人通过电话下单,券商的语音系统都要先告知当天“处置股票”;如是网络下单,则要以窗口或特别文字提示。
主管部门特别强调,被列入“处置股票”的多是近期涨跌幅较大,投资风险较高的个股,投资人若要投资应该格外注意风险。(中国台湾网 王思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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