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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台胞在闽投资享居民待遇 子女入学有照顾

2010-11-30 14:29     来源:东南网     编辑:程轶文

  11月29日下午,省人大法工委邀请省台办等部门就修订后的《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进行解读

  今后,台胞在福建投资可享受居民待遇,可在福建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子女入学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待遇,并可适当照顾……11月29日上午, 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修订后《福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实施办法》在居民待遇、投资领域、权益保障等方面作了不少规定。《实施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据了解,在修订《实施办法》时,省人大常委会专门赴台湾工业总会征求了修改意见,创下了全国立法首次上岛征求台胞意见的先例,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台胞的好评。

  可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本次《实施办法》值得关注的是,规定了台湾同胞来闽投资的,可享受与本省居民同等待遇,并享有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其他优惠待遇。

  根据这一居民待遇原则,《实施办法》在社会保险、子女就学、机动车驾照申领、资格证书认定等方面都有具体的说明。

  社会保险: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以参加单位所在地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并享受社会保险的相关待遇。

  子女就学:台湾同胞投资者的子女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的子女在本省就学的,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并可给予适当的照顾。经批准,还可以在台湾同胞投资企业集中的地区兴办台胞子女学校。

  机动车驾照申领: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及其随行家属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及其随行家属,可凭在台湾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领本省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

  资格证书认定:台湾同胞投资者个人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可依照国家和本省的有关规定,参加相关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或者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台湾地区相关资格证书经本省有关部门依法确认的,可以在本省适用。

  解决隐名投资纠纷有法可依

  我省是台胞投资最集中区域之一,由于种种原因,台胞隐名投资现象大量存在,也曾引发过一些纠纷。为解决隐名投资纠纷,《实施办法》规定:台湾同胞以他人名义来闽投资的,应当与名义投资人订立书面协议。

  此外,台湾同胞与他人约定本人作为台湾同胞投资企业的实际投资者、对方作为名义股东,台湾同胞请求确认或者变更其股东身份的,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审批、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鼓励台商参股福建金融机构

  在台胞投资福建的范围和领域,《实施办法》比原办法增加了台胞可以投资国家禁止之外的各类行业项目,鼓励台胞投资综合实验区、台商投资区、台湾农民创业园、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等。

  鼓励闽台金融合作,推动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鼓励台胞投资者依法在福建设立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或者参股福建金融企业。

  此外,台湾同胞投资者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担保公司,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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