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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发布“52条实施意见” 促进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

2021-01-20 14:12: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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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辽宁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辽宁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9个部门发布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辽宁省实际,辽宁省台办、辽宁省发改委联合出台《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实施意见”于10月11日颁布实施。“实施意见”共分四个部分总计52条,内容涉及台胞在辽就业、创业、学习和生活等方方面面。

  据悉,该“实施意见”具有三个特点:一是体现“同等待遇”。支持台资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享受土地税收等政策优惠等;二是共享辽宁改革开放的红利。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经济社会发展,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及同等享受优惠政策待遇等;三是对台胞关于生产生活便利化的诉求给予了满足,如在住房公积金、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以及子女入学等热点问题上都给予了充分的政策支持。

  辽宁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对台工作的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辽宁发展机遇,逐步为台湾同胞在辽宁投资、就业、创业、就学、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促进辽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结合本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深化辽台经贸合作 

  1.在辽宁的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大陆企业同等政策。鼓励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参与辽宁“一带五基地”、“五大区域发展战略”、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沈抚创新发展示范区建设。支持台资企业实施产业转型升级和技术改造。省、市人民政府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出台的各项优惠政策,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

  2.鼓励台资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参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投资、运营和管理。

  3.支持台资企业在本省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符合相应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在本省可参与建设项目的总包和分包。

  4.支持符合规定要求的台湾同胞在大陆投资的企业在本省公平参与政府采购的招投标。

  5.支持台资企业通过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参与我省经批准的国企改制重组并获得合法权益。

  6.注册在本省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享受本省同等的农机购置补贴政策。

  7.台资企业与辽宁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台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8.对实际投资金额超过10亿元的制造业台资项目用地以及行业龙头企业总部或地区总部自建办公物业用地,由省市共同安排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9.对台湾同胞从大陆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规定条件的,实行递延纳税政策,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

  10.鼓励支持台商投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或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经认定通过后,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11.台商投资企业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及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免征增值税。

  12.支持和鼓励台商在我省设立研发中心,2018年到2022年,对经认定的台资研发中心,省财政给予50万元至200万元开办补助。

  13.台资研发中心进口研发设备、试剂、样品,可选择通关一体化模式通关,享受提前报关、预约通关等便利措施。

  14.支持台资研发中心开展相关科技活动,符合条件的,按照《省级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暂行规定》,通过后补助方式予以支持。对台资研发中心年度研究与试验发展(R&D)经费增量超过200万元人民币的,奖励后补助最高可达到500万元。

  15.台湾科研机构、高等学校、企业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可牵头或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申报。受聘于在本省注册的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课题)、省级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含省级自然科学基金)负责人申报。

  16.依法依规严格保护台资企业知识产权,支持台资企业进行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著作权登记等活动,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纠纷调解工作。

  17.鼓励和支持台资重大项目。充分发挥省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的带动作用,以股权投资等方式重点支持台湾大企业、重大项目在我省的投资。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可纳入本省年度重大利用外资计划和重大产业项目,享受相应的政策支持和重点服务。

  18.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在大陆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融资。台商投资企业同等享受我省及各市对民营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和区域性股权市场融资的相关扶持政策。

  19.支持台资企业在辽设立金融机构。

  20.鼓励台资银行与在辽同业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实体经济提供金融服务。

  21.支持本省相关征信机构按照规定与台湾征信机构开展业务合作,优先给予业务对接、商议渠道、资质认定和合作目录。

  22.支持各类金融机构为本省中小微台资企业、台湾同胞提供金融服务。支持台资银行及其大陆分支机构在本省开展各类同业业务交流。  

  23.支持台资企业参与中国(辽宁)自由贸易试验区对外开放领域的产业项目投资建设。

   二、支持台胞来辽实习就业创业 

  24.支持台湾同胞在本省报名参加国家颁布的《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国家职称资格考试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本省相关部门应切实做好相应考试的组织服务工作。

  25.积极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和高水平创新团队,可申报省级优秀专家、“兴辽英才计划”等省级人才项目。相关资格条件中对海外学习经历、海外工作经历有特别要求的,台湾地区学习经历、工作经历可参照适用。

  26.支持台湾专业技术人员来辽就业。对在本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申报参加相应系列、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其在台湾地区参与的项目、取得的成果等可视为专业工作业绩,在台湾地区从事技术工作的年限可视为专业技术工作年限。

  27.鼓励台湾同胞来辽宁高校从事教学研究工作,在职称评聘、课题项目申报等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其在台湾地区高校的任职年限予以承认,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纳入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等工作评价体系。首次评聘的台湾地区高层次人才,可参照从境外引进人才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政策执行。

  28.支持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本省组织的公益活动和基层社区服务。

  29.支持台湾同胞参加本省医师资格考试。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可参加本省医师资格考试,考试方式、考试内容、分数线、收费标准等均与报考同类别的大陆考生相同。

  30.支持通过医师资格考试或认定方式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在本省申请执业注册。

  31.支持台湾同胞在本省取得护士执业资格和参加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执业资格后,可按照规定申请在本省执业。

  32.鼓励台湾导游领队在辽宁参加全国导游资格考试,持证执业。支持台湾学生来本省开展研学旅游,引导省内企业为台湾学生提供旅游行业实习机会。

  33.在辽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辽宁省劳动模范、省五一劳动奖章、“辽宁工匠”、省“三八”红旗手等荣誉称号评选,可参加本单位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疗休养等活动。

  34.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本省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

  35.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推动各类人事人才网站和企业为台湾同胞在本省应聘工作提供便利。

  36.支持本省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为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支持台湾青年来辽创新创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三、扩大辽台文化交流 

  37.鼓励台湾同胞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在文物考古研究、文物保护和活化利用、传统工艺振兴等方面进行合作。支持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和人士参与本省在海外举办的欢乐春节、中国文化年(节)等品牌交流活动,共同推动中华优秀文化走出去。支持在本省就读的台湾学生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类文化活动项目。

  38.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本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剧制作。

  39.支持本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

  40.支持辽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审批工作。

  41.为台湾图书进口业务提供便利。在本省建立绿色通道,简化台湾图书进口审批流程。优先审核本省出版物进口经营单位申报的台湾地区进口图书的备案申请,对一般的进口图书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42.支持本省高校与台湾地区高校建立机制化交流平台,开展学术研究、学术论坛、学生交流、学校互访等方面的交流。

  43.支持本省仲裁机构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扩大聘请台湾专业人士担任仲裁员的范围,开展对口专业交流合作。

   四、便利台胞在辽居住生活 

  44.在本省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凭居住证明、工作或学习证明等,可以按照规定在当地购买或租赁住房,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具体操作细则由各地制定明确。

  45.保障台湾同胞同等享受住房公积金权益,台湾同胞与所在单位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关系并返台的,可按照相关规定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46.台湾同胞可凭台胞证在本省合法经营的宾馆、酒店、家庭旅馆等登记住宿。

  47.台湾同胞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取得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在所在地公安机关申请换领机动车驾驶证。

  48.台湾同胞凭台胞证、收入证明及相关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银行予以办理信用卡,凭台胞证可以办理银行借记卡。

  49.台湾同胞投资者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以及在本省合法就业的台湾同胞在本省共同居住的子女,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入所在地幼儿园、中小学(含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就读,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

  50.支持本省各地为在本地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与当地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点游览、金融支付等待遇。

  51.在辽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本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待遇;在本省医疗机构就诊需要返回台湾地区报销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为其报销医疗费用提供便利。

  52.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辽宁设覆盖全省范围的257个居住证办理网点,为台湾居民在辽宁就近办理居住证提供便利。

  本实施办法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本实施办法自2018年10月11日起实施。

  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 

  一、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1.教师资格(高等学校)

  2.法律职业资格

  3.注册会计师

  4.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5.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

  6.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7.注册建筑师

  8.监理工程师

  9.房地产估价师

  10.造价工程师

  11.注册城乡规划师

  12.建造师

  13.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

  14.注册验船师

  15.船员资格

  16.兽医资格

  17.拍卖师

  18.演出经纪人员资格

  19.医生资格

  20.护士执业资格

  2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资格

  22.出入境检疫处理人员资格

  23.注册设备监理师

  24.注册计量师

  25.新闻记者职业资格

  26.注册安全工程师

  27.执业药师

  28.专利代理人

  29.导游资格

  30.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资格认定

  31.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2.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33.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34.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

  35.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36.资产评估师

  37.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38.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39.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

  40.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41.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2.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3.水利工程质量检测员资格

  44.卫生专业技术资格

  45.审计专业技术资格

  46.税务师

  47.认证人员职业资格

  48.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49.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50.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51.证券期货业从业人员资格

  52.文物保护工程从业资格

  53.翻译专业资格

  二、技能人员职业资格

  1.消防设施操作员

  2.焊工

  3.家畜繁殖员

  4.健身和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5.轨道交通运输服务人员

  6.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7.通用工程机械操作人员

  8.建筑安装施工人员

  9.土木工程建筑施工人员

  10.房屋建筑施工人员

  11.水产类、输排和水处理人员

  12.气体生产、处理和输送人员

  13.电力、热力生产和供应人员

  14.仪器仪表装配人员

  15.电子设备装配调试人员

  16.计算机制造人员

  17.电子器件制造人员

  18.电子元件制造人员

  19.电线电缆、光纤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人员

  20.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人员

  21.汽车整车制造人员

  22.医疗器械制品和康复辅具生产人员

  23.金属加工机械制造人员

  24.工装工具制造加工人员

  25.机械热加工人员

  26.机械冷加工人员

  27.硬质合金生产人员

  28.金属轧制人员

  29.轻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0.重有色金属冶炼人员

  31.炼钢人员(炼钢原料工、炼钢工)

  32.炼铁人员(高炉原料工、高炉炼铁工、高炉运转工)

  33.矿物采选人员

  34.陶瓷制品制造人员

  35.玻璃纤维及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人员

  36.水泥、石灰、石膏及其制品制造人员

  37.药物制剂人员

  38.中药饮片加工人员

  39.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人员

  40.农药生产人员

  41.化学肥料生产人员

  42.基础化学原料制造人员

  43.化工产品生产通用工艺人员

  44.炼焦人员

  45.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46.木制品制造人员

  47.纺织品和服装剪裁缝纫人员

  48.印染人员

  49.织造人员

  50.纺纱人员

  51.纤维预处理人员

  52.酒、饮料及精制茶制造人员

  53.乳制品加工人员

  54.粮油加工人员

  55.动植物疫病防治人员

  56.农业生产服务人员

  57.康复矫正服务人员

  58.健康咨询服务人员

  59.计算机和办公设备维修人员

  60.汽车摩托车修理技术服务人员

  61.保健服务人员

  62.美容美发服务人员

  63.生活照料服务人员

  64.有害生物防制人员

  65.环境治理服务人员

  66.水文服务人员

  67.水利设施管养人员

  68.地质勘查人员

  69.检验、检测和计量服务人员

  70.测绘服务人员

  71.安全保护服务人员

  72.人力资源服务人员

  73.信息通信网络运行管理人员

  74.广播电视传输服务人员

  75.信息通信网络维护人员

  76.餐饮服务人员

  77.仓储人员

  78.航空运输服务人员

  79.道路运输服务人员

  80.消防和应急救援人员

[责任编辑:陈文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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