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4-20 09:07   来源:SRC-423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激励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参与招商引资,扎实推进“开发建设年”活动,营造大开发、大建设格局,根据国家、省、市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 土地政策


  (一)凡区外到召陵投资项目需要使用土地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土地出让期可按国家规定的最高期限办理。使用期满后,用者可优先续用。


  (二)符合国家颁布的高新技术产品目录的新建外来投资项目,或对地方经济带动作用大的项目,地方政府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可以给予一定比例的返还。


  (三)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万美元以上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先由当地政府提供企业用地,从企业投产之日起,5年内以企业实际缴纳地方税收财政受益部分抵缴土地出让金,期满不足抵缴的,由企业补足。


  (四)依据本办法,按出让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并享受出让金返还的企业,转让本土地时,需缴回出让金返还部分,在土地出让金返还部分未全部缴纳之前,不得将本土地使用权对外转让、抵押、担保。


  第二条 税收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兴办的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和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第三产业(房地产开发除外),经营期限在10年以上的,从生产之日起,前3年,由受益地方财政部门以企业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100%,用于该企业的发展扶持;第4年至第8年,按所得税对地方财政受益额的50%,用于对该企业的发展扶持。


  (二)对投资规模大、吸纳劳动力多、发展前景广阔、或投资额超过1亿元的外来投资企业,区政府将在不违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前提下,专题研究,一事一议,给予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三条 收费政策


  (一)外来投资新建项目,在我区办理各种证照除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工本费及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新办外来投资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除水资源费、超标排污费、污水处理费,以及代国家、省、市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免收其他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后均按国家、省、市明确规定的低限征收。


  第四条 服务保障政策


  (一)外商到我区投资兴办企业推行“首问负责制”。外商到召陵投资见到的第一个工作人员,承担引导投资者到相关部门的第一责任。由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负责代办、协办一切审批手续。需要区内办理的各项手续3个工作日内办结,需要市及市以上办理的手续积极协助办理。


  (二)实施重点项目区级领导代理制,帮助企业解决项目审批、建设及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凡来我区投资经营的各类企业,均由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实行挂牌保护,并实行检查收费许可证制度,未经区监察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否则,按“四乱”查处。


  第五条 激励政策


  (一)经济奖励:


  1、对协调引进无偿资金或物资的,按引资额或物资价值(有关部门评估)的6%奖励;对协调引进政策性和专项资金的按引资额的3%奖励;对引进无息资金,使用期限1年以上的按1%奖励。


  2、对协调引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用于生产经营性项目的,按1%的比例进行奖励。


  3、对协调引进其它项目的奖励,实行一事一议。


  (二)荣誉奖励:


  对招商引资贡献特别突出者,给予记功或授予“召陵功臣”荣誉称号,是机关工作人员的,优先提拔使用。


  第六条 其它政策


  (一)外来投资者子女在就业、入托、就学等方面与本区居民享受同等待遇。


  (二)外来投资企业所需的水、电、气、热、运输、通讯等,有关部门优先安排,收费标准按本地企业标准执行。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科技含量较高或对当地经济发展具有较强辐射作用的项目,涉及的有关政策,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


  第七条 奖励兑现办法


  所有奖励均在引进项目投产产生效益后,按照“谁受益谁奖励”和“政策不重复适用”原则,由受益者进行奖励。相关奖励按级次进行,同一条件按最高标准执行,不重复多头奖励。进入工业园区的项目,引进人应得的奖金统一由区财政先予兑付,然后从受益级财政收入中逐年扣除。


  奖励的兑现一律由区招商引资管理部门确认,区监察局监督。直接引进人应得奖金得不到兑现时,可凭引进项目投产(捐赠款物)证明到区政府投诉,区政府将及时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核实并兑现奖金。


  第八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召陵区域内的所有投资者、引资人和组织。


  第九条 本政策由召陵区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分享到:
编辑:宿静

相关新闻

图片

图片推荐

    要闻

    两岸情

    各地涉台活动

    文化交流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