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获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时间:2011-03-16 15:50   来源:SRC-42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鼓励投资,引进先进技术,推动获嘉县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投资者在本县兴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企业或国家允许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本办法中所称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是指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规定,由省对外经济贸易部门认定的企业;高新技术企业是指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认定的企业。


  第二章 投资领域


  第四条 凡是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或《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规定的行业,国内外投资着均可在本县投资。


  第五条 本县鼓励投资者爱下列行业投资:


  (一)现代农业(含农、林、牧)及其加工企业;(二)能源、交通、城乡公用事业等基础设施建设;(三)高新技术产业、新兴产业;(四)教育、科技、医疗等公益性事业;(五)土地成片开发、建立封闭史城市功能小区、高科技工业园;(六)国家允许投资兴办的第三产业。


  第六条 特别鼓励投资者兴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特别鼓励投资者以承包、租赁、兼并等形式参与国有企业的改制。


  第七条 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或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或同等数额的外币)以上的项目;高新技术项目或特殊项目,县政府将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特事特办”的原则给予优惠。


  第八条 固定资产的投资额度由县招商局会同县财政局、计委、经贸委等有关部门联合认定。


  第三章 土地政策


  第九条 在本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可以按出让、租赁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中按出让方式取得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凡符合《国务院划拨用地目录》规定的能源、交通、公益事业等项目,经县政府批准以划拨方式供地。


  第十条 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工业企业,依照基准地价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可根据投资额度,将土地出让金地方留成部分按一定比例给予资金扶持,用于对企业的扶持发展。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100—3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50%给予资金扶持;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301—5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60%给予资金扶持;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501—1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70%给予资金扶持;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按地方留成部分80%给予资金扶持;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万元以上的,按地方留成部分100%给予资金扶持。


  第十一条 在本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申请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实行年租金制,根据固定资产恶毒,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5年内免缴10亩土地使用租金;


  (二)固定资产投资在1001—3000万元的,10年内免缴20亩土地使用租金;


  (三)固定资产投资在3001万元以上的,15年内免缴30亩土地使用租金;


  (四)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至1亿元的,政府提供50亩土地供外来投资者无偿使用20年;


  (五)固定资产投资在500—1000万元的,政府提供100亩土地供外来投资者无偿使用30年。


  第十二条 本章规定优惠的土地出让金和土地年租金,按照“谁受益,谁承担”的原则由纳税所在地财政给予扶持。


  第四章 财政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 凡在本县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第十五条 新办商业、饮食、旅游等服务性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自经营之日起,第一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第十六条 投资建设水利、能源、交通、公用设施等基础设施建设和教育、医疗等公益性事业的,从运营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两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第十七条 投资兴办产品出口型和先进技术型企业的,从投产之日起,前三年由同级财政按企业实际上缴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额给予无偿扶持,后三年按50%给予无偿扶持。


  第五章 收费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在本县兴办的工业企业,三年内减半征收水资源费、水土流失保持费。


  第十九条 投资高新技术项目、重点规模工业企业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先缴后返50%;投资建筑面积在3万平方米以上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建设配套费可先缴后返30%。


  第二十条 其它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包括排污费),除上缴国家、省、市部分外五年内一律免收。特别是在项目建设期间到投产一年内,任何单位只能执法不能执罚。


  第二十一条 对所有设计外来投资企业的收费项目,除国家、省、市有明确规定的,均按最低限征收。


  第二十二条 其它收费优惠政策,参照省、市相关政策执行,由县招商投资管理局协助办理。


  第六章 其它政策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行政服务大厅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一厅式”办公、“一条龙”服务。企业可自行到政务大厅办理有关证照审批手续,也可委托咨询服务机构代办。各种手续原则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二十四条 我县境内各条道路实行绿色通道,不准对投资我县的企业车辆进行拦截、检查、收费,只纠章、不罚款、不扣证。


  第二十五条 认真落实“企业安静日”制度,每月1—25日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安全检查和刑事案件调查除外)。对政府确定的工业园区及民营经济园区实行重点保护封闭管理制度。进入园区投资办企业的,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直接进入园区收取任何费用,所有规费的收取,由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协调征收。


  第二十六条 对重点项目实行领导挂联制。对总投资1000万元或300万美元以上的外来投资项目,分别由县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联系,实行跟踪服务。


  第二十七条 对企业“四乱”问题和投资环境方面的问题,由纪检部门牵头,坚决予以查处。


  第二十八条 本文未包括国家及省、市新出台的优惠政策如果比本政策更优惠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我县过去出台的有关优惠政策和文件内容与本文相抵触的以本文为准。


  第三十条 本政策由获嘉县招商投资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政策从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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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宿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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