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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泰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9-04-12 16:35: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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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泰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思想,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国台发〔2018〕1号)和山东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鲁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鲁台办〔2018〕18号),进一步扩大泰台经济社会文化交流合作,逐步为台湾同胞在泰安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本市居民同等待遇,推动泰安社会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泰安市工作实际,泰安市台办、市发展改革委经商市委组织部、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社科联、市文联、市贸促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国资委、市市场监督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林业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税务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等同意,提出以下措施。

  一、促进泰台经济合作方面

  1.市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在制定发展规划、扶持政策时,积极为台资企业、台湾同胞创造公平竞争环境,保障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享有同等待遇。(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支持台资企业、台湾资本参与实施推进《泰安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实施规划》(泰政发〔2018〕7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泰发〔2018〕1号)。(市发展改革委、市农业农村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适用与泰安企业同等政策。支持台湾同胞在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和智能制造、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医养健康、现代高效农业、高端化工、纺织服装、现代物流、文化旅游等产业,享受税收、投资等相关支持政策。对重点项目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的办法。支持在泰台资企业加快转型升级,享受同等扶持政策。(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税务局、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4.支持符合条件的台资项目纳入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项目工程库、市级重点项目,并积极争取列入省重点项目,享受优惠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5.支持台资企业在现代农业、乡村振兴战略等重大项目筛选申报和相关资金支持政策方面与本市企业享受同等待遇。重点支持在乡村建设、休闲农业、特色民宿等领域进行投资合作,参与泰安特色小镇项目策划、设计、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农业农村局负责)

  6.支持台资企业在泰加快设立总部、金融机构、营运中心、采购中心、物流中心。鼓励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来泰设立区域总部、研发中心、孵化器等各类创新平台,与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进行联合研发。台湾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在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可牵头或参与泰安市科技计划申报并享受与在泰科研机构、高等院校、企业同等政策。受聘于在泰注册独立法人的台湾地区科研人员,可作为项目负责人,享受与本市科研人员同等政策。(市科学技术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

  7.帮助和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市域内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 %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市域内台资企业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等优惠政策。支持台资企业组建、申报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等创新平台。鼓励市域内符合条件的台资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入山东省大型科学仪器设备协作网平台,支持其使用入网大型科学仪器设备,享受创新券政策。(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负责)

  8.支持在泰台资企业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完善银企合作平台、公共信息服务平台和风险保障平台。(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负责)

  9.支持台资企业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泰安市高速公路、轨道交通、垃圾污水处理、水利工程、燃气供应、市政公用等基础设施建设。(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利局、市生态环境局负责)

  10.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泰安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支持台湾民间资本与泰安国有资本共同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产业投资基金。(市国资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11.符合资质要求的台资企业可以依法公平参与政府采购。(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2.台资企业与泰安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在年度利用计划上,优先给予安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对项目用地做到应保尽保。支持台资企业发展,有效降低企业用地成本,推行工业用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供应;对建设周期较长、用地面积较大的项目,实行整体规划、分期供地;对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确定出让底价时,在不低于土地取得成本的前提下,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大陆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现有工业用地不改变用途前提下,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林业局负责)

  13.加大对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依法获得的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严格实行“同保护”原则。台资企业首件授权发明专利(专利必须由专利权人独自完成或与他人合作完成,非转让所得),授权后给予一次性资助;台资企业维持5年以上(含5年)且已转化实施的国内外发明专利,择优每件给予一次性资助;鼓励台资企业申报市专利奖,对获得市专利一、二、三等奖的专利项目,同等享受相关奖励政策。(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14.支持台资企业在泰设立第三方检验检测、认证机构,参与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依法开展计量、标准、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支持台资企业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和山东地方标准的制修订。在标准、质量、品牌等方面享受与本地企业同等的支持和奖励政策。(市市场监督局负责)

  15.各县市区可以设立各类专业性对台产业合作区、示范基地,制定发展规划,统筹财政、投资、税收、人才、产业、金融等政策,对入园企业发展提供便利。鼓励台湾科研机构、科技园区等与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产业合作园区。(市商务局、市科学技术局、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6.支持台资企业“退城进园”,进入全市各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台湾园区发展,切实保障台资企业搬迁中应享合法权益。(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商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泰安高新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17.鼓励支持台湾工商企业团体、台湾同胞参与台湾工商精英泰山行、泰山国际登山节等经贸活动,并在对接洽谈、产业合作、接待服务等方面提供便利和相关服务。(市台办、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泰山景区负责)

  18.鼓励台资企业在泰设立会展公司或设立分支机构,举办符合条件的展览展示活动,同等享受相关奖补政策。(市贸促会、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19.台湾同胞在泰从事农业生产,投资构建现代农业产业体系、生产体系、经营体系及休闲农业等新业态,同等适用省、市各项惠农政策。支持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品牌农业企业及“三品一标”标志使用权,在发展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农产品加工、农机购置补贴等方面享受泰安市农业企业同等待遇。(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

  20.支持台资企业和组织机构投资乡镇商贸中心、村落公共生活空间,参与文旅类、产业类特色小镇建设,符合条件的享受相关专项资金和产业基金扶持。(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21.鼓励台湾企业投资者持续扩大在泰安投资。对台湾企业投资者从泰安台资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实行预提所得税递延纳税政策。(市税务局负责)

  22.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家与银联商务泰安分公司等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开展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负责)

  23.鼓励泰台两地征信机构开展交流合作。支持台湾征信机构在泰独资或合资设立子公司开展服务。(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24.通过山东省融资服务网络平台向台资银行推介泰安市新旧动能转换项目、重点项目和各类企业融资需求,为优质项目提供融资支持。支持台湾金融机构在泰设立总部及分支机构,与泰安同业合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参与全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带动全市经济发展。(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银保监分局、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25.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泰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享受本市公立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同等政策待遇。(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负责)

  26.鼓励台湾居民持来往大陆通行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的自然人在泰安注册从事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并可在电商平台开设网店。(市市场监督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27.建立法律服务窗口、志愿者队伍和法律顾问制度,积极为台胞台企提供法律咨询等服务,帮助协调解决涉法问题。(市司法局、市台办负责)

  二、促进泰台文教交流方面

  28.推动泰台加强泰山文化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台湾同胞和台湾高校、民间社团参与泰安有关文化工程项目、文化活动和学术研究。(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社科联、泰山景区负责)

  29.支持台资企业依托本市文化资源,加快在文化产业领域投资和承接文化产业项目。台湾同胞在泰投资创办各类文化企业,享受与本市文化企业同等产业政策。(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0.台湾文艺工作者可以进入泰安的文艺院团、研究机构任职或研学。鼓励台湾同胞参与市级、省级、国家级文学艺术评奖活动。鼓励台湾文化艺术界团体和人士参与在泰举办的各类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市委宣传部、市商务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31.鼓励台湾地区文学艺术各门类艺术家来泰进行书法、美术、音乐等艺术门类的学术交流活动,并提供各项优惠与协助。(市台办、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负责)

  32.支持海峡两岸交流基地和山东省海峡两岸交流示范点建设,鼓励台湾基层民众和信众来泰参加泰山东岳庙会等参访交流活动,提供优惠服务。(泰山景区、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33.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泰开展“中华泰山成人礼”、研学旅游、夏令营、暑期见习营等各类青少年交流活动,提供相应的便利服务。(泰山景区、市台办、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团市委负责)

  34.鼓励台湾同胞来泰参加海峡两岸泰山石敢当文化节,纳入泰山国际登山节系列活动。(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文化和旅游局、市文联、泰山区政府负责)

  35.邀请台湾新闻媒体记者、文学艺术工作者来泰采访采风,开展“海峡两岸?情重泰山”系列交流活动。鼓励我市新闻媒体、民间文艺团体组织赴台参访交流,加强泰台间的双向交流合作,提供相应便利服务。(市委宣传部、市台办、市教育局、市文联、泰山景区、泰安日报社、市广播电视台负责)

  36.鼓励泰安市电影发行放映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引进或参与发行台湾地区生产的电影、电视剧。(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负责)

  37.支持台湾机构在泰开展广播电视、电影、电视剧等方面的合作,鼓励相关泰台两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泰台合作制作的电影、电视剧中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放宽限制。鼓励台湾地区服务提供者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泰安设立台资企业从事电影后期制作服务。(市委宣传部、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广播电视台负责)

  38.支持泰台两地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泰山文化、大汶口历史文化遗迹、民俗文化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和支持两地高校开展学术交流、研学培训等活动。(市教育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社科联、泰山景区、岱岳区政府负责)

  39.鼓励与我市开展交流合作的台湾高校加入山东高校在线课程联盟,对泰台高校联合开展教学改革项目、课题研究及课程建设优先支持;鼓励支持台湾优质职业院校与泰安职业院校、职业教育机构建立合作关系,共同开发专业人才培养标准、专业课程、教材体系、数字化教育资源和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养培训专业人才。(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0.支持泰安具有招收台湾地区学生资格的高校,积极面向台湾地区招生,通过增设奖助学金等措施,吸引台湾学生来泰安高校就读。鼓励支持泰安高校与台湾高校、企业、科研机构等共同申报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对在泰台湾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台湾研究生申报研究生教育质量提升计划和研究生教育创新计划,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市教育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1.协助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文化、教育等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市台办负责)

  三、支持台湾同胞在泰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方面

  42.台湾同胞可按国家规定在泰报名参加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职称评审。进一步完善台湾同胞参加职业资格考试的工作流程,为其在泰安参加各类职业资格考试提供便利条件。简化职称评审手续,没有个人履历档案的,可以使用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等其他证明文件代替。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鼓励台湾同胞在泰安报名参加导游资格考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市司法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3.对我市新旧动能转换重大工程十大产业领域新引进的台湾籍顶尖人才和团队,在泰安创业创新,实现核心技术产业化的,实行“一事一议”,经评审认定,采取项目扶持、创业扶持、股权投入等方式,给予最高1亿元的综合扶持。对符合条件的团队核心成员,纳入泰山英才领军人才管理,给予50万元奖励。(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44.对柔性引进的台湾高精尖缺人才,经评审认定,命名为“泰山特聘专家”,给予每人10万元生活补贴;对实施的项目,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对国内重点高等学校或者在国际公认三大世界大学排名体系中排在前200名高校的台湾博士毕业生进入市内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进行研究的,除享受省里规定的待遇外,在站时间每满一年可申领一次生活补贴,标准为3万元/年,最高补贴3年9万元。(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负责)

  45.对企业新引进的台湾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以及重点高等学校本科毕业生,与企业签订不少于3年劳动合同并在其中服务的,分别按照每月2000元、1000元、600元标准发放租房和生活补贴,连补三年。(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46.积极推荐在我市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申报国家“千人计划”、国家“万人计划”、泰山学者、泰山产业领军人才等省级以上重点人才工程。优先推荐在我市工作的台湾人才申报泰山英才领军人才、市级专业技术拔尖人才等市级重点人才工程。(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47.鼓励支持在泰工作的台湾同胞申报国家和省、市自然科学、社会科学、艺术等方面的基金项目。(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48.在泰台湾同胞子女就读幼儿园、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由居住地所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待遇;在泰参加高中段学校招生的,根据相应规定,给予一定的加分照顾。 (市教育局负责)

  49.鼓励台资企业在泰安建设或运营孵化平台,对定位准确、功能完善、运作规范的,经评估认定,可给予最高200万元扶持。(市委组织部、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学技术局、市财政局负责)

  50.支持台湾青年来泰创业,符合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支持台湾青年创业项目、创业企业入驻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创业示范园区孵化发展。(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负责)

  51.鼓励有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向台湾青年提供实习、就业岗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2.支持台湾同胞在泰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在泰安就读临床医学专业硕士学位的台湾学生,在参加研究生学习一年后,可按相关规定申请参加大陆医师资格考试,泰安考区设立服务咨询电话,为台湾学生提供政策咨询等帮助。取得大陆《医师资格证书》的台湾同胞,可按照规定在泰申请注册短期行医。短期行医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时,无需重复提供仍然有效的证明材料。(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53.台湾同胞投资者和台湾同胞投资企业中的台湾同胞职工在泰期间,可以凭在台湾地区或者其他国家、地区取得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按照《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申请换领同类型机动车驾驶证。(市公安局负责)

  54.在泰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参评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三八红旗手、技术能手等称号,对参评省级及以上“五一”劳动奖章、青年五四奖章予以推荐。对在泰台湾同胞参评中华慈善奖、梅花奖、金鹰奖等经济科技文化社会领域各类评奖项目的积极予以协助。(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科学技术局、市民政局、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

  55.鼓励台湾同胞加入泰安市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会组织、行业协会及青年联合会等组织。(市民政局、团市委、市社科联、市文联等相关社会组织业务主管部门负责)

  56.鼓励台湾同胞和相关社团参与泰安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支持在泰长期居住的台湾同胞受聘担任相关社会组织管理人员。(市民政局、市教育局负责)

  57.在泰台湾同胞职工同等参与工会开展的各类活动,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职工可参加劳动模范疗休养和职工疗休养活动。(市总工会负责)

  58.在泰年满60岁的台湾同胞,凭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办理老年证,在交通出行、文体休闲方面与本市居民同等享受优待老年人规定中的相关待遇。(市卫生和健康委负责)

  59.在泰居住的台湾同胞、台商,享受市民待遇,凭台胞证或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办理泰山景点游览证。(泰山景区负责)

  60.台湾同胞在泰就业期间,可按规定参加各项社会保险,享受与泰安市民同等政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

  61.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申请泰安各县市区公共租赁住房或住房租赁补贴,享受所在地居民同等待遇。在泰学习、就业、创业、生活的台湾同胞,按照政策规定购买自住商品房的首付比例、贷款申请、办理时限等享受本市居民同等待遇。(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负责)

  62.在泰就业的台湾同胞,可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享受本市职工同等待遇。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或担保,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大陆的,可一次性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

  63.支持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按照国家规定在泰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负责)

  64.在泰安市区设立泰安市中心医院为台湾同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各县市区也要设立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为台湾同胞提供医疗服务,并提供回台报销的医疗文书。完善预约诊疗等平台功能,为台湾同胞提供网上预约就医等医疗服务。(市卫生健康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

  65.台湾同胞在泰安工作、居住,与本市居民享受同等的预防接种、健康教育、健康指导等服务,对特殊疾病患者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药品免费治疗政策。适龄儿童享受一类疫苗免费预防接种服务。(市卫生健康委负责)

  66.相关服务管理机构应将台胞证、台湾居民居住证作为身份认证的有效证件,逐步实现与大陆居民身份证同等使用,便利台胞在泰安办理银行开户、入住酒店宾馆、办理搭乘飞机火车手续、网上预约就医、网上应聘等。(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人行泰安市中心支行、泰安火车站和高铁站负责)

[责任编辑:王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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