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中外合资寿险公司的批复

时间:2008-01-24 13:14   来源:保监会

  保监国际〔2007〕1254号

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航集团有限公司:

  你们双方共同提交的关于筹建中外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筹建一家中外合资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二、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与海航集团有限公司组成筹建组,负责具体筹建事宜,筹建期为1年。

  三、新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50%。

  四、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业申请,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二○○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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