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台湾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台湾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筹建财产保险公司的批复

时间:2008-01-24 12:54   来源:保监会

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你们提交的关于筹建财产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批准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大陆筹建一家财产保险公司。

  二、国泰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泰世纪产物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应组成筹建组,负责具体筹建事宜,筹建期1年。

  三、筹建组完成筹建工作后,应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开业申请,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批。在筹建期间不得开展业务。

                            二○○七年十月八日


 

编辑:陈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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