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两岸金融合作新进展(一)

2013-04-10 09:53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范乐

  2013年才过去一个季度,两岸金融合作的进展已经随着春天的脚步而精彩纷呈,全面开花。大体有以下五个亮点:

  一是两岸货币清算机制正式启动。该机制从签署备忘录到开始实质运作经历了5个多月的时间,标志着两岸货币合作步入新的发展阶段,两岸金融合作取得重要进展,也对促进两岸投资贸易便利化、推动两岸经济关系深入发展有正面影响。

  2012年8月31日,两岸货币管理机构签署了《海峡两岸货币清算合作备忘录》,根据这个《备忘录》,两岸货币清算的基本框架已经建立起来。台湾于9月17日选定了台湾银行上海分行为台湾在大陆地区的货币清算行。大陆于12月11日选定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为大陆在台湾的人民币清算行。随后,台湾“金管会”发函台湾银行公会,通知各银行在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启动之日起,本地外汇指定银行(DBU)就可以办理人民币业务(台湾的境外银行机构OBU人民币业务已于2011年7月底开放)。

  2013年1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与中国银行台北分行签署“人民币业务清算协议”。当天台湾“金管会”发布新闻稿,声明依“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第38条第3项规定,两岸货币清算机制建立完成后,人民币在台湾地区的管理,准用管理外汇条例有关规定。28日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依据台湾修正后的“银行业办理外汇业务管理办法”中有关人民币业务的规定,向台湾“中央银行”申请为人民币清算行,30日中国银行台北分行与台湾有关银行在台北共同举办有关人民币业务的法规及清算说明会。

  2月6日,台湾岛内首批46家金融机构正式开办人民币业务,包括人民币存款、放款、汇款、贸易结算和理财产品,两岸货币清算业务正式开展。在大陆的台湾金融机构也在两岸货币清算机制的框架下积极布局人民币业务。2010年两岸签署的ECFA早收清单中,大陆承诺台湾金融机构: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办事处满一年可升分行;分行满1年且获利可经营台商人民币业务;分行满2年且获利可经营人民币业务。目前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共设立了10家分行和6家代表处,各项业务发展稳定,不少分行陆续开始具备全方位经营人民币业务的资格,近期内获批并开展业务后,有利于台湾金融机构拓展在大陆的业务和市场,也为当地企业提供融资便利。

  两岸货币清算业务正式开展为两岸民众货币兑换带来“有感”的便利性。2013年2月6日,台湾银行将2500万元新台币新钞运抵上海,这是史上首次无需经第三地银行而“直航登陆”的合法新台币现钞。4月2日,台湾银行上海分行柜台正式开启现钞兑换,大陆居民持身份证可以无需预约随到随兑,每人每天的上限是6万元新台币,约1.2万余元人民币。

  二是两岸货币互换协议进入磋商。两岸进行货币互换是为了避免在两岸建立货币清算机制后可能出现的短期流动性问题,在国际金融危机造成世界金融市场动荡后,运用该方式有助维护两岸金融体系稳定。

  货币互换可以是民间的,也可以是官方的。最早是在二十世纪七八十年代出现了公司间的货币互换协议,后来不同经济体的金融主管部门之间也开始签署这种协议。我们这里所说的货币互换协议,就是两个经济体的金融主管部门签订一个协议,约定在某个时间内,以某种汇率换取多少数量的货币,目的是降低筹资成本,防止汇率变动风险造成的损失。例如两岸货币互换协议可直接使用人民币与新台币,避免通过美元转换的风险和损失。中国大陆早在2001年和2002年就与泰国和日本签署过货币互换协议,2008年后与更多经济体密集签署货币互换协议,目前合同期内的签约伙伴约有20个左右的国家或地区,金额约2万亿元人民币。与英国和台湾地区的货币互换协议正在磋商中,因为涉及到争取人民币离岸中心的问题,较为引人注目。

  两岸货币互换主要功能是针对金融体系,可防止流动性不足造成的金融体系不稳定。但对岛内民众和企业而言,两岸实施货币互换,台湾“中央银行”通过货币互换将得到的人民币注入台湾金融体系,岛内商业机构可以在台借到人民币,用于支付从大陆进口的商品,可以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降低汇兑费用。例如台泥如果直接以台币和人民币进行结算,评估可以节省2%左右的成本。以前不少台商为避免经由美元的汇兑损失,宁可到地下钱庄换人民币,由此带来风险增大,假币猖獗,而使用本币结算有助降低两岸企业在汇款、贸易和投资等方面的交易和结算成本。

  三是两岸银行市场准入大幅放宽。这不仅为大陆投资者的资金有序进入台湾金融市场开辟了渠道,也有利于促进台湾地区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

  自2011年建立合作对话机制以来,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已分别在台北和北京成功举行三次高层磋商以及多次操作层会谈。2013年4月1日,第三次两岸银行业监管磋商会议在台北成功举行,标志着两岸银行业监管合作已进入互信互利、巩固深化的阶段,两岸银行业机构良性互动的局面已经基本形成。在第三次高层磋商会议中,双方就宏观经济金融形势、两岸银行业准入政策、国际金融监管改革等共同关注的议题进行了深入的交流,并就进一步加强两岸银行业交流合作等多项议题达成广泛共识。当天,两岸银行业监管机构还签署了《关于大陆商业银行从事代客境外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将在签署后60日内生效。

  在第三次高层磋商会议中,双方同意下列两岸银行业的市场准入相关开放项目纳入ECFA服务业贸易协议:

  台湾地区银行进入大陆市场方面:(1)申请设立机构案件。对于台湾当局批准的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地区申请设立同城支行,大陆方面将会加快受理审核,并支持经评估达到监管要求的台湾地区银行申请增设分行。(2)子银行及股权投资。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设立子银行后,可以申请办理相关业务(包括转账卡及信用卡在内的银行卡业务)。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大陆方面支持两岸银行业开展股权合作。(3)“台资企业”定义范围。同意按照大陆方面最新发布的有关规定,对通过第三地到大陆投资的台资企业进行认定。(4)开放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地区设立村镇银行。(5)省区异地支行。同意选定特定区域,允许台湾地区银行在当地的分行可以申请设立省区异地支行。大陆方面支持台湾地区银行在大陆特定区域设立机构,并给予审批便利及优惠。(6)积极支持台资银行到大陆东北及中西部设立分支机构及开展业务。(7)推动人民币清算机制的落实,积极研究台湾人民币回流问题。

  大陆地区银行进入台湾市场方面:(1)尽速取消大陆地区银行来台设立分支机构及参股投资的OECD条件(台湾当局过去要求两岸银行赴对方设立分支机构须有在OECD国家设立分行满5年以上经验,但该限制反成部分台湾地区银行进入大陆市场障碍)。(2)已在台湾地区设有分行的大陆银行符合条件可申请增设分行(含OBU)。目前大陆地区的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台北分行相继开业,建设银行设立台北分行的相关申请也取得了积极进展。(3)参股投资。单一大陆地区银行可申请投资台湾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0%(如加计QDII为15%);投资未上市(柜)银行、金控公司的持股比率提高至15%;参股投资金控公司子银行的持股比率可达20%;参股投资金控公司或其子银行,维持现行的二选一规定。在该项放宽政策公布后,台湾的永丰金控4月2日宣布:大陆工商银行将参股子公司永丰银行20%股权,估计投资金额逼近新台币200亿元,这是陆资银行赴台参股的第一例。(4)在“两岸金融往来办法”中纳入银联公司可以申请赴台设立分支机构的规定。

  四是两岸非银行金融业务取得积极进展。这是两岸证券期货业与保险业交流与合作的新成绩,为促进台湾相关金融机构在大陆的布局与业务经营提供方便,对两岸金融服务业发展均有助益。

  2013年1月29日,两岸证券期货业监管机构在台北召开“两岸证券期货监管合作平台会议”首次例会,确认了双方监管合作平台的具体内容和运作机制,初步同意在ECFA下扩大对台湾相关金融业务的开放。包括:台资货机以在大陆设立合资证券投资咨询公司与合资期货经纪公司,放宽投资大陆基金管理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0%以上,放宽申请大陆QFII资格的资产规模计算标准,及台资证券机构可在大陆特定地区设立合资全牌照证券公司,持股比例可达51%等。

  此外,保险业方面,早在2011年8月19日大陆方面的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台湾方面的财团法人保险犯罪防制中心签署了《海峡两岸共同防范保险欺诈犯罪合作谅解备忘录》,推动了两岸防范保险犯罪的合作。两岸保险业监管机构也在积极沟通协商,共同推动建立两岸保险监管合作平台,为台湾保险业以相对于外国保险业更有利的竞争优势进入大陆市场创造条件。

  五是大陆资本市场向台湾同胞全面开放。台湾的全体货币机构总存款约7400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存款约为400亿元人民币,向台湾同胞全面开放,有利于活跃大陆资本市场,为台湾同胞带来商机和分红的机会,也为两岸资本市场开放与合作立下新的里程碑。

  台湾同胞原本就可购买采用外币计价的大陆B股,但B股上市公司少,交易热度远不如以人民币计价的大陆A股市场。2013年4月1日,大陆开放台湾同胞直接投资大陆A股,台湾同胞只要持身分证、台胞证与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三种证件,利用赴大陆旅游等时机就可开户。大陆这次开放台湾同胞买A股,条件比外界预期的还要宽松:不仅是在大陆长期居留或工作的台湾同胞拥有购买A股的资格,台湾同胞只要有在大陆的临时住宿登记表即可申请开户。

  在大陆取得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的手续:如果是住宿饭店,在入境24小时内可以立即申办;若是住宿一般民宅,持当地小区的住宿证明或租屋合约,就可以在当地派出所办理临时住宿登记表。台湾同胞开立证券账户前,可先在银行开立一般帐户并办理网络银行,再找券商开立A股帐户并选择网络电子交易,以上述银行帐户作为证券交易股款帐户,这样即使未来离开大陆,在台湾等地都可以通过网络下单,不过在大陆一年结汇金额最高不能超过5万美元(约台币150万,含汇入与汇出)。 (待续)

(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本网独家稿件,版权所有。如需转载请与我网资讯中心联系(010-83998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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