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岸金融交流合作进入ECFA后的快速发展时期

2011-11-08 09:11     来源:中国台湾网     编辑:马迪
  2011年8月31日,台湾当局通过“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简称“两岸金融往来办法”)修正草案,这是继去年3月份后再次大幅放宽两岸金融往来政策,对推动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有实质意义,也意味着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将进入ECFA后的快速发展时期。

  近年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不断取得阶段性突破

  第一阶段:两岸成功建立了金融监管平台,开启了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的大门,标志是两岸两会2009年4月26日签署“海峡两岸金融合作协议”,及两岸金融监管部门2009年11月16日签署“海峡两岸金融业监督管理合作谅解备忘录”。 

  第二阶段:两岸金融往来正常化和机制化进入实质操作阶段,标志是2010年3月16日台湾当局修正出台“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原名“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许可管理办法”)及2010年6月29日两岸两会签署“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架构协议(ECFA)”。在ECFA中,大陆与台湾分别将6项与1项金融开放纳入早收清单,推动了两岸金融机构互相进入对方市场的实质进程。2011年4月25日两岸银行监管合作平台首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两岸金融往来的机制化迈出实质步伐。 

  第三阶段:两岸金融交流与合作进入ECFA后的快速发展时期,标志是2011年8月31日台湾当局核定“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金融业务往来及投资许可管理办法”修正草案。这一阶段的背景是ECFA签署之后,双方金融往来更趋频繁,台湾当局吸纳银行业者的建议,进一步对两岸金融往来大幅松绑,并为两岸金融后续协商进程预做铺垫。

  此次台湾当局对“两岸金融往来办法”的修正重点

  一是调整银行进入大陆市场的主体及经营形态。(1)取消二择一:原规定台湾地区银行或第三地区子银行只能选一家赴大陆投资,现修正为均可“登陆”。(2)取消三择二:原规定台湾地区银行或第三地区子银行赴大陆投资可在设立分行、子银行或参股投资三种方式中选择两项,现修正为可自由选择。(3)取消台湾地区银行、金控公司参股投资大陆地区金融机构以一家为限的规定。 

  二是强化风险控管机制。(1)台湾地区银行及金控公司汇往大陆地区的营业资金及投资限额,改采全行(全集团)控管机制,银行及其子公司赴大陆地区的营业资金及投资总额合计数,不得超过银行净值的15%;金控公司及其子公司赴大陆地区参股投资的总额不得超过其净值的10%。(2)建立银行对大陆地区的总量曝险机制,规定各台湾地区银行对大陆地区的授信、投资及资金拆存总额度,不得超过其上年度决算后净值的1倍。同时删除大陆地区分行授信总余额倍数限制的规定。(3)调整陆资银行在台分行收受自然人新台币存款限制,由每笔新台币150万元定期存款调整为每笔300万元。 

  三是适度放宽两岸金融业务范围。(1)台湾地区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OBU及DBU与大陆地区人民、法人的业务往来项目,回归一般性业务规范,采负面表列规定。(2)台湾地区银行的海外分支机构及OBU办理大陆地区授信业务,授信对象不再限于大陆台商或大陆外商,可承做大陆地区人民、法人的授信业务。

  台湾加快金融开放符合当前台经济金融形势要求

  首先是符合台湾当局稳定经济金融形势的总体要求。当前欧美金融形势再度严峻,国际经济可能二次衰退,台湾股市出现较大幅度震荡,经济景气前景堪忧,台湾当局希望通过加快开放两岸金融往来加强与大陆经济联系,稳定当前台湾金融与经济形势。 

  其次是推动台湾金融服务业发展的具体步骤。台湾当局将强化金融产业和金融市场的发展作为金融领域的工作重点,并在推动金融市场发展方面取得一定成效:世界经济论坛(WEF)9月7日最新公布的“全球竞争力指数”评比中,台湾在“金融市场发展”项目上竞争力进步最大,较上年提升11名。但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尚有欠缺,近年来台金融业占GDP比重日趋萎缩,去年只有6.41%,是台调整统计范围以来最低值。为此,此次台湾当局修正“两岸金融往来办法”之际,金融主管部门负责人陈裕璋即宣布当前台湾金融政策的四大方向,“两岸金融业务松绑”是首要目标,其它还包括推动台湾成为亚太科技筹资平台、健全金融机构财务及金融消费者保护等三项,6月3日通过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法”即标志着台湾建立了一元化金融争议处理机制。陈还表示,未来将秉持“审慎监理、同时为金融业打造有利经营环境”的监理理念,“持续松绑两岸金融业务”。早在2010年6月30日,台湾地区副领导人萧万长出席“台湾金融服务业联合总会第二届第六次理监会联席会”时即强调推动两岸金融业务的重要性,认为面对两岸签署ECFA后的新局面,台湾金融业有四个工作重点:做好风险管理工作、尽速打造服务平台、兼顾岛内市场发展、借道大陆进军国际,并建议三个努力方向:复制岛内成功经验、协商双边货币清算及与台经贸伙伴洽签贸易协定。作为健全金融环境的配套举措,陈裕璋于2011年9月5日宣布“台湾正式迈入国际财务报导准则(IFRSs)元年”,将分阶段采取与IFRSs架构相同的会计准则,第一阶段自2013年起适用于上市上柜公司、兴柜公司及主要金融业;第二阶段自2015年起适用于非上市上柜兴柜的公开发行公司、信用合作社及信用卡公司等。 

  最后是顺应台湾金融服务业发展的行业要求。两岸金融日益成为岛内业界现阶段最重视的业务。台银行业者面对利差为台湾3倍的大陆银行业市场,以“登陆”晚于外商为由,强烈要求台湾当局继续政策松绑,不要限制其在大陆的经营布局。台湾当局此次很大程度上顺应了金融业者要求。例如,总量曝险机制是此次修正案的监管重点,基本符合了金融业者的要求。该机制是一项全新的规定,最终条文是各金融主管部门协调的结果。在修正案通过前,各金融主管部门对台银行在大陆的总曝险额度(授信、投资及资金拆存总额度)存在分歧:“中央银行”和金融主管部门的方案分别是不超过净值的50%和60%,“银行公会”的方案是不超过总资产的30%,最后定案为不超过净值的100%,约为2.15万亿元新台币。最后的方案虽然被岛内媒体赞为“由台铁普通慢车一下子转成大陆超速高铁”,但由于新的“两岸金融往来办法”中规定,银行到大陆累积营业资金与投资总额不可超过净值的 15%,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到大陆参股投资总额不可超过净值的10%,这与大陆规定的外资银行参股陆资银行上限为资本额的20%的投资额度相差仍很大,对岛内金融业者来说仍是无奈的制约。(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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