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金融改革系列之五

2010-06-03 14:14     来源:SRC-423     编辑:胡珊珊

  第二,健全存款保险机制


  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存款保险在金融安定中所扮演的重要角色也逐渐受到各界重视。为维护金融市场信用秩序与保障所有金融机构存款人利益,保证充实的存款保险资金来源是关键所在。若资金不足,不但影响存款人对存保制度的信心,也将拖延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并大幅增加赔付成本。


  通常存款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收取保费,或由各银行以特定方式提列准备金。台湾采收取保费的方式。保费制度的优点包括可累积存保基金、将存保制度的负担分配至各要保机构、鼓励要保机构谨慎经营、维持存保组织的日常营运支出等。在保费制度下,费率的订定将决定存款保险基金是否适足,不但必须满足存保制度的需求,且应在金融机构合理负担范围内。一般而言,可分为固定费率与风险(差别)费率两种制度。有鉴于固定费率制度收费容易,风险费率或差别费率制度则不易制定及执行,因此包括台湾在内的多数国家和地区均采取固定费率制度,台湾存款保险费率约万分之五至六。由于固定费率并未反映各要保机构的风险,即使风险增加保费仍然相同,所以相当于间接诱发要保机构从事高风险业务。此外,由于固定费率实际上是由健全机构为从事高风险业务的不健全机构支付高报酬的部分代价,也就形成不公平竞争现象。


  美国自从1980年代末期发生储贷协会危机之后,即改采风险(差别)费率。风险(差别)费率最直接的订价方式是对要保机构收取其对存保组织所生的预期损失。这不仅可以反映各银行间的风险差异,并可收取足够收入以支付存款保险的损失成本。这种订价方式可降低长期以来的扭曲及道德风险的发生,并纠正以低风险机构补贴高风险机构的情形,这也成为台湾改革方向。除此之外,由各国经验显示,当系统性金融危机发生时,为强化存户信心,避免银行挤兑并维持金融体系安定,政府多采取全额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但全额保障制度将引发道德危险,并导致银行管理不当,况且全额保障所需资金来自全体纳税人,因此实施期间不宜太长。


  台湾2002年通过“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和“存款保险条例部分条文修正”后,通过金融重建基金的运作,使经营不善金融机构的存款及非存款债权可获得全额赔付,但在金融体系回归稳定之后仍转换为限额保障。后来在2008到2009年国际金融危机期间,台湾当局也曾对岛内银行实行全额保障的存款保险制度。


  第三,顺畅金融重建基金运作


  为稳定金融秩序及保护存款人权益,同时为处理逾放款过高的问题,台湾当局积极推动银行合并工作,也主导民间银行业者成立民营资产管理公司(AMC),用以协助处理银行等金融机构加速转让出售及处理逾期放款资产。为解决基层金融机构的坏帐问题,台湾当局加速成立公营的金融重建信托公司或称资产再生公司(RTC),对不具清偿能力的“农渔会信用部”及信用合作社的不良债权予以清理。


  为让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顺利退出市场,强化岛内金融监管制度,为金融业提供优质经营环境,台湾当局参考美、日、韩等国以公共资金挹注方式,于2001年6月27日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简称“金融重建基金条例”),并于7月9日公布施行。根据该条例,台湾当局设立了总额度达1400亿元台币的“金融重建基金”,作为彻底改造岛内金融体系的资金,2001年8月正式启动,以行政命令形式由大型公股银行强行接管了36家净值为负的基层金融机构。2005年5月31日通过“行政院金融重建基金设置及管理条例修正草案”,并于6月22日公布施行。金融重建基金条例具有整顿金融市场及稳定金融秩序的作用,是台湾金融业有划时代意义的金融改革法令。


  金融重建基金条例的主管机关为“行政院金融监督管理委员会”。执行单位是“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决策单位是“金融重建基金管理会”。管理会设置委员9人至13人,召集人与副召集人各1人,分别由主管机关首长及副首长担任,其余派任委员,由“中央银行副总裁”、“行政院农业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中央存款保险公司”董事长担任,并依其本职任免;委员分别由具有法律、经济、金融及其它与管理会办理事项相关领域的专业学识及经验者担任。同一党籍的管理会委员不得超过委员总额二分之一。


  基金财源包括政府金融营业税收入及金融业者缴纳的存款保险费收入。其中金融营业税收入方面,包括2002年至2010年期间金融营业税税款。存款保险费收入,则为自2002年1月起10年内增加的保费收入。在上述财源未收足前,可由中央存款保险公司向金融机构办理特别融资、向其它金融机构垫借或发行金融债券,并以基金财源作为还款来源。


  列入金融重建基金处理的经营不善金融机构有三类:经主管机关或农业金融主管机关检查调整后之净值或会计师查核签证之净值为负数;无能力支付其债务;财务状况显著恶化,可能损及存款人权益,或亏损超过资本三分之一,经限期改善而届期未改善,并经主管机关及基金管理会认定无法继续经营。


  基金的保存方式有:现金;存放于信用良好的金融机构;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银行发行的可转让定期存单;其它经主管机关规定的方式。基金在处理会计及审计事务时,应符合一般公认会计原则及审计准则。


  台湾金融重建基金的做法与美日等国家和地区的不同之处在于:美日是在金融机构已发生多起倒闭并产生金融危机后,才由政府编列预算动用公共资金作事后处理;台湾则是在未有多家问题金融机构倒闭前,即先行通过设置金融重建基金,以弥补存保机制无法完全应对系统性风险的不足,并使问题金融机构的处理因有足够的财源而更具效率,避免和减弱金融危机的冲击。


  台湾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当年金融机构逾放比高达8.16%,其中基层金融更高达16.39%,而金融重建基金成立后立即大规模的接管动作,稳定了当时岌岌可危的金融体系,避免了一场可能发生的金融危机。而随着高雄企银的拍卖成功,正式宣告台湾金融机构退场机制正式启动。搭配台湾当局相关措施,降低总体金融机构逾放比取得明显成效。然而因规模不足导致后续未能再实行大规模的接管动作,限制了金融重建基金发挥更大的效能。但即使金融重建基金的规模顺利扩增,也会提高道德危险发生的机率,稍有不慎,金融重建基金会沦为经营不善的金融机构或其负责人的解套工具。因此,提升金融监管效能,加强银行的风险管理,做好信用调查,及时公布基层金融相关信息,明订完善接管机制,仍是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本文作者朱磊系中国社会科学院台湾研究所经济研究室主任 经济学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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