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险霸王条款有很大松动 买车损险将便宜5%

2012-03-16 09:35     来源:羊城晚报     编辑:范乐

  在《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出台之后,涉及的霸王条款有了很大松动,针对备受诟病的“高保低赔”,《通知》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

  “高保低赔”限高可降保费

  被老百姓称为三大霸王条款的“高保低赔”、“无责不赔”、“不计免赔”屡受诟病,《通知》中只涉及了前两项,而“不计免赔”则没有提及。

  在“高保低赔”的调整上,《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和投保人应当按照市场公允价值协商确定被保险机动车的实际价值。保险公司应当与投保人协商约定保险金额。”这条规定就是对保险公司“高保低赔”的约束。因为新《保险法》明确规定,投保金额不得高于标的物的价值,也就是说给旧车投保时不再按照新车价,而是按照旧车目前的价值,否则是违法的。

  根据初步计算,如果全部按照车辆实际价格来投保,车损险保费平均将降5%左右,“除了买车损险便宜外,还有玻璃单独破碎险、不计免赔等附加险的保费也会降低,因为这几个附加险是按照车损险保费的15%-25%来收取的。”保险业内人士认为。

  代位求偿权从权利变义务

  “无责不赔”被广大车主诟病,是因为无责车主向责任方索赔的难度很大,解决无责不赔最方便快捷的方式是无责车主依据保险法“代位求偿权”的规定向自己的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并将追索权利转让给自己的保险公司。与已有的《保险法》对比,“代位求偿”是保险公司要求的权利,并不是一定要遵守的义务。但《通知》在坚持保险法上述规定的同时,特别强调“保险公司不得通过放弃代位求偿权的方式拒绝履行保险责任。”使得“代位求偿”成为了保险公司的一种法定义务。可以说《通知》的进步之处,不是废止了“无责不赔”的原则,而是通过给保险公司明确设定“代位求偿”的义务,协助无责车主摆脱索赔困境。

  具体操作可能有弹性

  不过,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冯世锋律师认为,虽然“高保低赔”现象有了明确规范,规定中所阐述的“应当协商”,目的是促使“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趋于一致,但由于细则没有出台,在操作上仍很有弹性。公允价值究竟该如何定义?出现歧义由哪个第三方来调解?协商程序如何?这些《通知》都没有明确规定,而协商中车主客观上处于弱势地位,协商结果未必有利于车主,都需要更详细的细则出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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