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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关注证据合法性 刑讯逼供举证责任在于控方

时间:2012-03-15 13:42   来源:中国网
  中国网3月8日讯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中国法学会刑事诉讼法研究会副会长王敏远做客中国网、易健特约之“两会”访谈,就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进行解读。王敏远表示,修正后的草案更关注证据的合法性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的同时,也规定了查处刑讯逼供的程序。他同时指出,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放在了控方这条规定是修正案草案更有价值的地方。

  在解答网友们提出的“证据制度的修订”疑问时,王敏远说,证据制度确实是一个贯穿于刑事诉讼始终的一个基本制度,刚才我们也提到过,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和强制措施制度。我们知道,刑事诉讼当中所要解决的犯罪问题或者案件事实问题,有时候我们通过刑事诉讼方式办理案件,但是不见得非有犯罪,冤假错案就是这样的情况。

  所有案件事实的查清依靠的是证据,我们以往比较关注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我们特别关注证据的真实性,这个证据是不是真的,是不是可靠的?特别关注。至于合法性问题,好像就相对而言,如果要注意到这个问题,也是把它放到一个相对而言次要的一个位置上。

  王敏远称,事实证明,证据的合法性问题跟真实性问题,应该置于同样的地位来看待。

  应该说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我们在此之前相关部门做过努力,我看到过做过这个努力。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之后,1998年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就有规定,就是如果刑讯逼供查证属实的话,刑讯逼供所得到的言词证据要予以排除。但是那条规定在现实中我一直没有看到典型的案例,怎么实现的,我们看到更多的案例是刑讯逼供得到的证据一样可以采用,或者是有重大的嫌疑就进行刑讯逼供,这个证据还是被采用了。

  这部修正案草案更有价值的地方在于哪个方面呢?它还规定了查处刑讯逼供的程序。就是说如果当事人提出刑讯逼供的控告的话,他提出我之所以认罪,这是因为对我进行了刑讯逼供。这个修正案草案专门规定了就是要查处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而且这还没有完,还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在哪里呢?他不仅要查处,而且把你得到的证据的合法性、举证责任放在控方。

  你拿出这个证据来的时候,你应当证明它是采用合法的方法得到的,我没有采用刑讯。比如说用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等等。

  王敏远认为,有这样的规定,我觉得这次的修正案,当然我们有待于实践检验,我觉得应该会发挥积极的作用。非法证据的排除当然是不是彻底,是不是充分,我觉得还可以再考虑,但我觉得已经很好了。
编辑:孟雅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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