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0日,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就刑事诉讼法修改话题接受新华网记者的专访。 新华网记者 李莹 摄
新华网记者 韩元俊 李莹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8日上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审议,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1979年制定、1996年第一次修改之后的第二次修改,被司法界、学术界视为“我国人权事业发展的又一次飞跃”,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带着网友关心的问题,新华网记者10日专访了两次参与刑事诉讼法修改的法学专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
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
新华网记者:您如何评价刑事诉讼法第二次修改?
陈卫东:这次修改有100多条,增加了66个条文,可以说每一个条文的修改都是非常必要的。这些条文主要是贯彻了“如何更好地去平衡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关系”的精神,改变了过去着重于对犯罪的打击和惩罚,把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在强制措施问题上、证据问题上、在审理程序问题上都贯穿保障人权的精神,方方面面的修改都是巨大进步。
这次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内容进一步丰富、完善,体系更加完备,在刑事诉讼的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方向都有极大提升。我深深感受到,我国司法正在不断地朝着更加人性、理性的方向发展,特别是人权保障水平达到前所未有程度。
斩断刑讯逼供源动力
新华网记者: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有许多亮点,其中引起普遍关注的就是有关禁止刑讯逼供,防范冤假错案发生的内容。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修改情况。
陈卫东:防范刑讯逼供非法取证行为导致冤假错案发生,这是刑事诉讼法修改重点。要防止此类情况的发生,就是要斩断暴力取证的源动力, 刑讯逼供获得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就不会有刑讯逼供。
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除在第43条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外,后面几章中还着力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要说明的是,非法证据排除包含口供排除,被害人陈述和物证等排除,但是重点在口供的排除上。
这里法律用语是“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针对这个“等”字,我的解释是“刑讯逼供以外的‘等’”而不是“以内的‘等’”,如果把刑讯逼供解释成暴力殴打、严酷肉刑,这个“等”还应包括给犯罪嫌疑人身体上、生理带来巨大痛苦的方法和手段,比如体罚、虐待、熬、饿等都应当视为排除手段。侦查人员、司法人员不按照法律程序允许方法获得证据,而是采取侵犯一个人身心健康、损害人格、尊严的方法,这不仅是对人权的侵犯,也是职权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