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省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十四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警告、1000元以下罚款:” 
  二、第十五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1500元以下罚款:” 
  三、第十六条第一句修改为:“台湾船舶、船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船长、直接责任人处2000元以下罚款:” 
  四、第十八条修改为:“台湾船舶因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而被扣留的,扣留期间,由当地公安边防机关负责监管,并按照规定收取管理费。” 
  五、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二款中的“扣留船舶”。 
  六、第二十一条修改为:“被处罚人对处罚不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期间,原处罚不停止执行。” 
  另外,根据上述修改决定对有关条文的文字和顺序作相应的修改和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台湾船舶边防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