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建言《旅游法》立法工作 应坚持综合性原则

时间:2011-02-21 09:54   来源:中国旅游报

   为进一步配合全国人大财经委做好《旅游法》的立法工作,国家旅游局于2月15日在京召开《旅游法》立法专家座谈会。来自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政法大学、清华大学、中央民族大学、中山大学、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上海师范大学等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的专家学者,就立法过程中需要重点调研论证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讨论。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一力出席会议并对《旅游法》起草的背景、进展及草案第一稿的主要内容进行了介绍。

  与会专家普遍认为,正在制定的《旅游法》是一部国家的综合性法律,而不是一部部门法。因此在立法过程中应坚持综合性原则,以国家立场和视角谋划旅游发展。除大的原则外,对旅游者权利、旅游经营者权益、旅游规划的体系和内容、行业行政许可、旅游资源等具体内容,与会专家各抒己见。

  明确旅游者权利的特殊性

  旅游者的权利问题是《旅游法》作为国家综合性大法的根基,是《旅游法》中的权利主体,更是以人为本理念的集中体现。因此,对于旅游者权利问题的关注成为专家讨论的焦点。

  与会专家认为,对于旅游者的权利,如休假权、旅游自由权等,应体现出旅游者与一般公民权利的差异性。中山大学旅游学院院长、校长助理保继刚认为,旅游者与一般公民的权利差别,要在《旅游法》条文中体现出来,这就需要从世界旅游组织或者国际上对于旅游者的定义来重新思考。旅游者是离开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去旅游、休闲度假或者履行公务的特殊人群。他们处在异地,在一个不熟悉的环境内,需要一些什么样的保护?把这一点研究透彻,就可以把旅游者的权利描述得更明晰。

  对此,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教授杨富斌也表示赞同。他说,《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的表述一定要明确旅游者的特殊性。此外,应结合旅游经营者的权利和义务,来界定旅游者的权利和义务。

  此外还有不少专家针对条文中是否应对旅游者权利一一罗列提出了不同看法。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马怀德教授认为,对旅游者的权利不宜一一罗列,因为总会挂一漏万。

  上海师范大学旅游学院副教授王玉松则表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列举了消费者有9大权利,《旅游法》就没有必要将这9大

  权利再一一列举,而应该列举旅游者作为一类特殊的消费群体所应具有的特殊权利。

  对于如何处理这些问题,不少专家也给出了相应建议。马怀德教授建议权益的对应义务主体所承担的义务,就是旅游者的权利。旅游者的权利,可以从另外一个角度,即旅游者到底与谁发生关系,如旅游经营者、旅游设施的提供者、管理者等所要承担的义务角度加以明确。

  王玉松副教授从实用性的角度提出了旅游者权利界定的方法。“我认为要抓住旅游活动的特点、旅游者身份的特殊性,比如旅游者很需要信息的透明,

  所以要强调知情权;比如旅游活动通常在异地,所以要强调救济权。每一项权利提出时,要有充分的理论必要性和实践必要性。另外,对于近年来大量出现的自助旅游者,《旅游法》的相关条文也要界定和规范。”

  除旅游者权利问题之外,一些学者还针对旅游者相关问题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保继刚提出《旅游法》中的旅游者还应包括入境旅游者。他说,入境旅游者的权利也应该得到相应的保护,入境旅游者在出现旅游纠纷或官司时也可以遵循《旅游法》。

  国家旅游局政策法规司法规处副处长王天星则根据国外法典,提出《旅游法》中涉及的旅游活动,应该排除一部分如学生春游、工会活动、自助游等,避免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劳动法》的重叠与冲突。

  关注旅游经营者的权益

  一部法律在规定权益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同时,还必须对其相对应方的权利与义务给出明确界定。针对《旅游法》中对旅游者权利的规定,与会专家表示,《旅游法》主体中有旅游者,就必须有相对方,即旅游经营者;有旅游者的权利义务,也必须要有其相对方的权利与义务。《旅游法》应该兼顾介入旅游活动各相关利益方的利益关系。

  杨富斌说,《旅游法》应考虑对旅行社权利的保护,而不是旅游者提出的所有要求都满足。如果对这些内容没有体现,那么《旅游法》将是不完整、不全面的。美国在旅行社监管和法院的相关判例中,至少有六七个方面明确规定了旅行社免责。《旅游法》立法宗旨应该是既保障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渠涛则从行业发展的角度,分析了对旅游经营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他说,一部法律应该是基于现实,在准确认识现实的同时兼有前瞻性。如果只考虑旅游者的利益,不考虑经营者的利益,肯定是不全面的。为保证行业的健康和可持续发展,《旅游法》应有旅行社及旅游经营者的免责条款。不能一味惩罚,还应坚持“有责就罚,无责不罚”原则。

编辑:王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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