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演唱会后组委会成员拖欠房费及餐饮消费6万余元,西安一酒店将对方告上法庭。此案在开庭时本报曾予以报道。近日,这起纠纷有了一审结果,原告获得胜诉。
此案缘起2008年一场在西安举办的大型情景演唱会。当时,北京中艺领秀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陕西超英美容化妆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参与了活动。然而,活动结束后,因为认为在自己履行了合同约定义务的基础上,对方迟迟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所欠房费及餐饮消费款64814.82元,负责明星接待的酒店西安颐和宫大酒店有限公司将北京中艺领秀公司、超英公司等三家单位告上法庭。请求法庭判令支付其房费及餐饮消费欠款共计6万余元,同时承担诉讼费。
今年8月9日,雁塔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近日,法院认为,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受到法律的保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与原告签订合同的是谁,谁应当支付这笔费用。根据原告提供的演唱会海报及雁塔区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可以确定两被告是组委会成员。而组委会行为代表被告的行为,因组委会的行为而产生的民事责任理应由被告承担。
因此,法院经审理后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被告对原告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所欠房款及餐饮消费欠费共计64814.82元,并承担本案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