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霸王条款到头了! 潍坊旅行社:尚未接通知

时间:2010-11-04 08:02   来源:潍坊晚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该《规定》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第一次提出对消费者个人信息进行保护,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等各项条文。该《规定》11月1日起实施,山东省潍坊市多家旅行社均表示目前还没有接到旅游部门的有关通知,但均称此《规定》的出台,对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有一定打击,对正规旅行社来说,没有任何影响。山东省潍坊市旅游局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规定让旅游者、旅行社责任更明确,将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

  市民 不再一味忍受霸王条款

  近年来消费者的消费观念日趋成熟,然而新的旅行消费陷阱、旅行社霸王条款经常让人防不胜防,山东省潍坊市不少跟团外出旅行的市民,都遭遇过五花八门的霸王条款。

  “有了司法保护后,我们以后旅游报团更加安心了,也不再担心到底会不会遭受强制购物的霸王条款了。”谈起强制购物的霸王条款,家住樱园小区的王先生有些无奈,虽然自己没有经历过,但却经历了“擦边”的事。今年十一黄金周王先生要和儿子去九寨沟旅行,本来是3500元,旅行社竟问自己的儿子是‘90后’么?王先生回答是“90后”后,结果享受到了多交100元的“待遇”。

  “这个年龄段的人群并不是旅行团能期待盈利的目标人群,他们独立、不太容易被‘忽悠’,在景区很少会出钱买协议店的东西。”潍坊阳光国际旅行社的相关负责人透露,除了“80”、“90”后的年轻人外,一些不正规的旅行社,也会对老人、儿童和教师有相应的加价,“虽然报团时明确表示没有购物,不强迫消费,但如果全是没有消费能力的老人团、儿童团,一些以吃回扣等方式获取利益的低价团就无利益可赚。”

  除此之外,一些旅行社在发团时,经常以“团游仅安排较少次数指定购物”的模糊购物概念等各类霸王条款,由于之前相关法规并无硬性规定,所以无法判定旅行社是否违规。而如今,这一切将得到规范,有了司法保护后,市民报团旅行也更加安心。

  旅行社 打击行业内不规范行为

  11月2日,记者就此采访了潍坊阳光国际旅行社、潍坊希望旅行社和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潍坊分公司三家大型旅行社。除潍坊阳光国际旅行社已将《规定》下发员工学习外,另外两家旅行社目前还不知道该《规定》,并且也未接到相关部门通知。但三家旅行社均表示,此《规定》的出台,对不符合行业规范的行为有一定打击,但对正规旅行社来说,没有任何影响。

  “这些都是一个正规的旅行社必须做的事。”潍坊阳光国际旅行社相关负责人表示,从《规定》出台首日,就已经从网上下载并打印后,让员工人手一份进行学习。对于此司法解释明确支持旅游者主张霸王条款无效,该负责人表示,对正规大型旅行社来说,是一件好事,为旅游市场营造了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使了旅游市场更加规范。

  对于该《规定》,潍坊希望旅行社和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潍坊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称,目前还没有看到,但均表示,对其没有什么影响。“现在纯玩团和购物团,旅行社规定的很明确了,游客可以根据自己需要进行选择,购物团肯定价格低一些。”潍坊希望旅行社工作人员称,正规旅行社不存在霸王条款,打击的只是一些不正规旅行社。

  在《规定》中,记者还看到不少有利于旅行社的条文,其中一条关于“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采访中记者了解到,在此《规定》实施之前,潍坊市多数旅行社就已经在自家合同规定中有此规定了,而如今更是有了司法解释明确支持。

  “在发团前都会和游客签订合同,合同中也会规定如因游客私自脱团导致的损失由游客自己承担。”山东嘉华文化国际旅行社潍坊分公司工作人员提醒,脱团不仅要写申请,还要缴纳脱团费,如今游客私自脱团损失自担更是有了司法解释明确支持,因此游客尽量不要脱团,以免引起不必要麻烦。

  旅游局 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利益

  “《规定》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规范旅行社和旅游者的利益关系非常有借鉴作用。”潍坊市旅游局副局长井光国对记者说。

  井光国表示,《规定》保护了旅游者的权益。对于经营者和旅游者之间不平等的霸王条款,司法解释明确,旅游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旅游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责任,旅游者请求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认定该内容无效的,法院应予支持。“这样以后旅游者在旅游的过程中遇到霸王条款,和旅行社打官司的时候,会得到更好的保护。”井光国如是说。

  “除了对旅游者进行保护外,还对旅行社的权益进行了保护。”井光国对记者说,司法解释规定,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为旅游者代管的行李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法院应予支持。但四情形除外:损失是由于旅游者未听从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事先声明或者提示,未将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由其随身携带而造成的;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造成的;损失是由于旅游者过错造成的;损失由于物品自然属性造成的,“以前旅游者在外出游玩的过程中,出了事故,有时候不是旅行社的责任,但是旅游者却赖到了旅行社的头上。这个时候,为了自己的声誉,旅行社只能对旅游者进行赔偿。通过这个《规定》,以后是谁的责任就是谁的责任,双方都不能抵赖。”

  采访的最后,井光国表示,《规定》还为管理者提供了依据,在处理一些旅游者和旅行社的纠纷时,可以参照,做出最明确的处理。(张蓓 王凯)

编辑:王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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