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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消协点评11条旅游合同霸王条款

时间:2008-06-11 17:25   来源:乐途旅游网

  9月13日,北京市消费者协会首次就旅游合同中的不公平条款进行公开点评,对9家旅行社的合同条款进行分析,并提出修改建议。市消协有关负责人说,眼下一些旅游服务企业在旅游合同中设置了种种不公平格式条款,达到减免自身责任,增加消费者义务的目的。他们希望通过此次点评引起全社会对旅游合同“霸王条款”的关注,进一步规范旅游市场经济秩序。

  利用合同减免自身责任

  旅行社可单方面改行程

  合同:“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甲方(经营者)保留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 (北京神舟国旅集团)

  点评:该条款的不公平之处是设定“在不减少景点的前提下”的条件,及甲方所保留的“对行程进行调整”的权利。如甲方保留此项权利,就意味着甲方可任意以任何理由变更合同中“行程”的主要内容。甲方对行程的调整属于单方变更合同。

  建议:取消此不公平条款。

  遇意外只找保险公司

  合同:“乙方(消费者)如遇意外事故造成乙方伤害的,甲方负责通知保险公司立案,同时协助保险公司调查核实,以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为限,甲方不承担任何保险公司赔偿金额以外的费用。”(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实际上意外事故有的是由于甲方原因造成的。因此,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建议:增加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条款。

  借口及时善后不赔偿

  合同:“经营者不承担违约责任情形:第4项规定: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经营者)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的。” (北京密云县旅游咨询服务中心)

  点评:该合同格式条款免除了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建议:改为“质量问题发生后,乙方及时采取了善后处理措施仍不能弥补甲方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违约只赔直接经济损失

  合同:“甲方(经营者)在下列情况下须承担责任: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消费者)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而造成乙方直接经济损失的”。(北京神舟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

  点评:该条款规定,只有在对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才承担责任。按照公平原则,在没有给消费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时,甲方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仍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改为“甲方因故意或过失未达到与乙方合同规定的内容和标准,给消费者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取消游团只退费不赔偿

  合同:“甲方(旅行社)如果取消团队计划(因不可抗拒之因素或不够成团人数时),甲方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消费者),并全额退还所收预付款或团款。”(北京春畅旅行社)

  点评:因不可抗力取消团队计划,消费者不要求赔偿。但对于因旅行社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团队计划,旅行社应承担违约责任。

  建议:增加“因组团人数不够而取消计划的,向消费者全额退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不能成行及时通知就不赔

  合同:“甲方(经营者)收取乙方(消费者)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否则应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北京欢乐之旅旅行社)

  点评:该条款是经营者有意设置免责条款免除其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如果经营者在履行通知行为后,就可以对自己本应承担的违约责任进行免责吗?

  建议:改为“甲方收取乙方的全部费用后,因甲方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通知乙方,同时支付乙方已交团款的10%作为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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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王晓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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