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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深化冀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全文)

2018-12-07 15:43: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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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对台工作重要论述,率先同台湾同胞分享河北发展机遇,逐步为其在冀投资、创业、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与河北企业、居民同等待遇,进一步促进和深化冀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根据国务院台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措施。

  一、冀台经贸合作方面
  1.鼓励台湾同胞积极分享京津冀协同发展、雄安新区规划建设、“一带一路”发展战略以及2022年冬奥会等重大历史机遇。重点投向先进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命健康、新能源和清洁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特种机器人等新兴产业集群以及环京津休闲旅游、健康养老、文化创意、金融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参与钢铁、石化、建材等传统产业改造升级。积极发展滑雪装备制造、人才培训等冰雪体育产业。(责任单位: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信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卫生健康委、省民政厅、雄安新区管委会、省冬奥办、各市政府)
  2.鼓励台湾同胞参与雄安新区规划建设,重点在高端高新产业、金融、物流以及科技研发领域开展合作。各项开放政策同等适用于台资企业。(责任单位:雄安新区管委会)
  3.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各类基础设施PPP项目合作,重点投向煤改气、煤改电等大气污染防治项目,参与京津冀交通一体化、扶贫公路等交通设施建设,发展轨道交通,开发海上风电等绿色能源,参与防洪抗旱水利工程和城市地下综合管廊建设,支持台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等参与管理运营,同等适用有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住建厅、省生态环境厅、各市政府)
  4.台资企业参与“中国制造2025”行动计划,与省内企业享受同等优惠政策。我省各级政府、各部门设立的各类扶持资金和各项优惠政策等,同等适用于台资企业。(责任单位:省工信厅、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5.鼓励台湾同胞参与我省乡村振兴战略,支持台资企业和台湾专业技术人员在推进全省乡村产业振兴、人才振兴、文化振兴、生态振兴等领域的项目合作、运营管理,并同等享受相关政策支持。(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台办、省发展改革委、省委组织部、省商务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林业和草原局、省生态环境厅、省科技厅、省工信厅、各市政府)
  6.支持台资企业通过合资合作、并购重组等方式参与省内国有企业改革。(责任单位:省国资委)
  7.鼓励台资设立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对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及财务中心、采购中心等功能性机构,由所在地对其办公场所、经营设施、开办费用等给予补助。支持台资研发机构、台资企业在我省设立研发机构,面向我省企业转化推广先进技术成果。台资机构转让技术,开展技术咨询服务业务,经认定的合同享受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科技厅)
  8.对列入省市重点建设计划的台资项目从招商到竣工投产实行“保姆式”全程领办、代办制,建立专人负责制。创建跟踪服务档案,畅通上门服务、企业免跑的绿色通道,逐企逐项解决实际问题。(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9.台资企业在我省办理工商注册、外汇登记、业务牌照、资质许可、政府特许、标准制定等方面,与省内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统一程序。在申请各类财政资金支持、申办各类资质和证书方面享受同等待遇。各地各部门未经法律授权不得擅自增加对台资企业的限制。台湾同胞可以在我省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责任单位: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有关部门、各市政府)
  10.台资企业与省内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我省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按比例计算后低于该项目土地实际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费用之和,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目成本费用之和的原则确定出让底价。(责任单位:省自然资源厅)
  11.经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在冀台资企业,依法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依法同等享受国家有关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技术转让所得减免,设在河北的研发中心采购大陆设备全额退还增值税等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
  12.鼓励台资企业扩大投资,其所得利润再投资鼓励类项目时,按省内企业同等待遇,暂不征收预提所得税。(责任单位:省税务局)
  13.实施“源头管理、口岸验放”的两岸商品快速验放模式,建立有利于第三方检验鉴定机构发展和规范的管理制度。简化台湾地区特殊物品入境审批手续,来自台湾地区的入境特殊物品实施境外风险评估,符合卫生安全要求的,实现即报即批。(责任单位:石家庄海关、省发展改革委)
  14.支持台湾同胞在农业高效种养、农产品精深加工等领域进行先进技术的交流合作。在我省的台资农业企业可与省内农业企业同等享受农机购置补贴,鼓励台资农业企业申报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享受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相关优惠政策。(责任单位: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
  15.鼓励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及省级以上开发区在法定权限内制定出台有针对性的吸引台资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市政府)
  16.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重点支持在冀台资企业的境外母公司或子公司按规定在境内发行人民币债券。鼓励符合条件的在冀台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省发展改革委、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证监局)
  17.支持省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台资银行协作,通过银团贷款等方式为我省实体企业提供金融服务,支持省内金融机构为在冀台资企业提供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18.支持台资金融机构、商户等与在冀清算机构及河北省非银行支付机构依法展开合作,为台湾同胞提供便捷的小额支付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银保监局)
  19.支持我省征信机构与台湾征信机构依法开展业务合作,为冀台两地同胞和企业提供征信服务。(责任单位:人行石家庄中心支行)
  20.台资企业和台湾同胞来河北办展参会,同等享受相关支持政策。(责任单位:省商务厅、石家庄海关)
  21.支持台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责任单位:省财政厅、各市政府)
  22.依法严格保护台商投资企业知识产权。建立企业知识产权信用信息系统,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和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促进行政执法与司法有效衔接。(责任单位:省科技厅、省知识产权局)
  二、來冀就业创业方面
  23.鼓励台湾同胞来我省创业。各级政府出台的创业项目扶持、融资支持、科技创新、市场开拓、生产经营场所和住房租金补贴等优惠政策,对台湾同胞同等适用。(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政府)
  24.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及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均可报名应聘我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对于我省急需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可采取选聘方式招聘。聘后按照国家现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管理制度进行管理,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及相关部门)
  25.台湾专业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参与国家“千人计划”。在冀工作的台湾专业人才,可按规定申请参与国家“万人计划”。台湾同胞可按规定参评河北省的特聘专家或特聘专业人才。(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
  26.台湾专业人才在我省就业创业、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同等享受我省支持本地人才培养和引进海外人才的有关政策,以及在冀落户安居、子女教育、交通出行等人才服务保障方面的政策。(责任单位: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7.鼓励台湾教师来我省院校任教。对符合招聘条件并任教的,与我省高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对符合高层次人才条件的,可按同等条件申请专家称号,在台湾地区取得的学术成果可以纳入工作评价体系。在台湾地区获得教师资格的台湾教师可通过特聘、购买服务、短期双向交流等方式,在我省幼儿园和中小学从事音乐、体育、美术、外语学科教学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28.鼓励和支持台湾社会团体与我省相关社会团体合作,参与我省的扶贫、支教、公益、社区建设等基层工作。对有意愿到农村中小学校支教的台湾教师,积极协助安排工作岗位,并纳入全省“三区”教师支教计划,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责任单位:省民政厅、省教育厅、省扶贫办)
  29.台湾同胞参加职称评审,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或《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即可申报参加职称评审。(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0.鼓励符合对应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我省报名参加由省人社厅及各市人社局考试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向台湾居民开放的国家职业资格考试目录》的5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和81项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责任单位: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1.鼓励支持在我省的台湾同胞加入省内经济、科技、文化、艺术类专业性社团组织、行业协会,参加相关活动。在我省台湾科技人员可在科技学会、研究会内任除法定代表人以外的理事及以上职务。(责任单位:省民政厅)
  32.鼓励支持台湾地区投资者在我省合资(合作)设立医疗机构,享受所在地公立医院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
  33.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在我省考取大陆执业医师资格和护士执业资格;支持取得大陆医师资格和护士职业资格的台湾同胞在我省办理执业注册。支持符合条件的台湾地区医师,按照相关规定在我省申请办理短期行医执业证书,期满后重新办理注册手续。(责任单位:省卫生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34.支持在台湾已获取相应资格的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在我省申请证券、期货、基金从业资格。(责任单位:河北证监局)
  三、冀台文化交流合作方面
  35.支持两岸教育文化科研机构开展中国文化、历史、民族等领域研究和成果应用。鼓励两岸高等院校共同在我省设立两岸合作研究机构。鼓励参与中华经典诵读工程、文化遗产保护工程、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发展工程等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发展工作。(责任单位:省教育厅、省文化和旅游厅、省民族事务委)
  36.支持台湾地区从事两岸民间交流的机构申请两岸交流基金项目。鼓励台湾青少年来河北开展研学旅行,参加各类夏令营和青少年交流活动。(责任单位:省台办、省教育厅)
  37.鼓励冀台专业院校开展对口交流和校际协作,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合作培训人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38.支持台湾文化机构、艺术团体和各界人士参与我省举办的河北文化宝岛行、中国文化年(节)、欢乐春节等品牌活动,参与“中华文化走出去”计划、符合条件的双方文化合作项目可纳入海外中国文化中心项目资源库。(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
  39.鼓励台湾地区高层次文化人才与我省文艺院团、研究机构采取签约、项目合作、岗位聘任等方式进行合作。协助台湾地区文化艺术团体来我省举办台湾文化艺术节,为台湾地区优质演出项目提供展示平台。(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化和旅游厅)
  40.支持台湾同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参与我省广播电视节目和电影、电视制作,可不受数量限制。我省电影发行机构、广播电视台、视听网站和有线电视网引进台湾生产的电影、电视剧不做数量限制。放宽冀台合拍电影、电视剧在主创人员比例、大陆元素、投资比例等方面的限制;取消收取冀台电影合拍立项申报费用;缩短两岸电视剧合拍立项阶段故事梗概的审批时限。(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广播电视局)
  41.对台湾图书进口业务建立绿色通道,简化进口审批流程。同时段进口的台湾图书可优先办理相关手续。(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
  42.支持台湾媒体与我省媒体在节目制作、记者互访、新媒体运用等方面建立多层次多角度的合作关系。定期邀请台湾媒体到河北参访交流。(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广播电视局)
  43.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符合条件的可参加省、市劳动模范、“五一”劳动奖章、技术能手、“三八”红旗手、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称号评选。(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台办、省民政厅、省总工会、省妇联、团省委)
  44.支持我省台资企业依法组建工会组织,台湾同胞加入工会组织可享受与全省现有工会组织及工会会员同等待遇,享受各级工会组织的文化、体育、技能培训、技能大赛、疗养休养等活动。(责任单位:省总工会、省妇联)
  45.在我省长期居住,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具有突出贡献的台湾同胞可依照有关规定列席、旁听省市政协会议,并参加部分议题的讨论。(责任单位:省台办、省政协港澳台侨委) 
  四、生活宜居方面
  46.在我省期间,台湾同胞凭《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可在全省所有合法经营的旅馆业单位登记住宿。(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7.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及其他机动车业务,也可申请办理初次或增驾机动车驾驶证、境外驾驶证更换及其他驾驶证业务。(责任单位:省公安厅)
  48.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共同居住的子女,可按照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就近就学,享有同等待遇,其学籍根据自愿可设置为大陆统一学籍。(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49.在我省各高校就读的台湾籍大学生在助学金、奖学金等方面,与其他学生一样享受同等待遇。(责任单位:省教育厅)
  50.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可办理京津冀一卡通,与京津冀居民同等享受公共交通、景点游览等待遇。来我省参访旅游的台湾同胞,持有效台胞证件与我省居民同等享受省内旅游景点门票价格优惠待遇。(责任单位:省文化和旅游厅、省交通厅)
  51.在我省台湾同胞及其家属享有与我省居民同等的医疗卫生服务。医疗机构应根据就诊的台湾同胞申请,依法依规为其提供符合台湾地区健保机构核退费用所需的证明文件。(责任单位:省卫生和健康委、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52.在我省工作的台湾同胞,凭《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居民居住证》享受依法提供的劳动就业、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以及各项金融业务、交通住宿等各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保障。(责任单位:省直相关部门及各市政府)
  53.在我省设立台胞服务中心,聘请法律顾问,为台湾同胞来我省投资、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政策咨询、辅导服务和紧急救助服务。符合条件的台湾同胞同等享有向河北有关部门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责任单位:省台办、省司法厅)
[责任编辑:普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