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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条在浙江】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2018-11-15 11:28:00
来源:中国台湾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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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台湾网11月15日浙江讯 2018年7月8日,浙江省公布了《浙江省贯彻〈关于促进两岸经济文化交流合作的若干措施〉的实施意见》。为了切实推进中央和浙江省出台的各项惠及台胞措施的落实工作,方便在浙台商台胞享受与省内企业、居民同等待遇,推进浙台经济文化交流合作,浙江省级有关部门针对相应政策条款,分别制订了实施细则、操作办法和联系窗口。记者获悉,浙江台办将陆续发布有关内容,今日公布的是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相关办法,具体细则如下:

  浙江省科技厅公布:如何申报高新技术企业

  一、适用范围

  浙江省行政区域内(除宁波市以外)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

  适用对象:单位

  二、 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进步法》第三十六条:“下列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一)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究开发、生产的企业;(二)投资于中小型高新技术企业的创业投资企业;(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与科学技术进步有关的其他企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所称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一)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二)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三)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四)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五)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科技、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四)《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同本级财政、税务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以下称认定机构)。认定机构下设办公室,由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财政、税务部门相关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级、计划单列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机构主要职责为:(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每年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二)负责将认定后的高新技术企业按要求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对通过备案的企业颁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三)负责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评审专家(包括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并加强监督管理;(四)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出的整改建议;(五)完成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的其他工作。”

  四、 受理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五、决定机构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八、禁止性要求

  无

  九、申请材料目录

  进入省科技厅官网http://www.zjkjt.gov.cn/index.html的“办事大厅”栏目内,点选相应办事事项名称,即可下载相关申请材料模板,并可进入网上办理窗口,进行在线申报。

  (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二)企业注册登记表(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三)工商营业执照(系统自动获取)

  (四)企业员工情况(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五)专项审计报告及资质证明(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六)近三年年度审计报告(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七)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八)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材料(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九)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材料(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电子文档和纸质原件1份、复印件3份)

  十、申请接收

  各市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见附录)

  十一、办理基本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十二、办理方式

  网上办理

  十三、办结时限

  120个工作日(从申报截止日至立项结果公示日)

  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五、办理结果

  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十六、结果送达

  证书下发至各地科技局,由所在地科技局送达

  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一)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事项办理结果。

  (二)申请人应当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十八、咨询途径

  各市县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见附录)

  十九、监督投诉渠道

  监督投诉电话:0571-87056409或“12345投诉热线”

  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

  办公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环城西路33号浙江科技大楼507室

  办公时间:夏季: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30-18:00;其他季节: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电话查询: 0571-85214237

  网上查询:浙江省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 http://www.zjsti.gov.cn ,浙江政务服务网 http://www.zjzwfw.gov.cn

  附录1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联系方式

  网络问题咨询: 0571-87054113

  浙江省科技厅高新处: 0571-87054022, 0571-87054033

  浙江省财政厅税政处: 0571-87056552

  浙江省国税局所得税处: 0571-85270997

  浙江省地税局税政二处: 0571-87668518

  附录2 流程图

  业务经办流程图(内部流程图)

  

  办事流程图(外部流程图)

  

[责任编辑:王莉婷]